在近代中国,女性普遍存在着柔弱甚至病态的身体状态,“观其体魄,病夫耳,死尸耳,缠足之毒,中之终身,害及全国”[6]。“多愁多病”[7]正可以代表中国女性的身体,这样的身体状态在进化论和遗传学的论述中是亟须改造的对象。因此,为了实现女性身体的形塑,首先必须将弱化女性身体的各种束缚一一解开,这也被认为是女性在各种意义上得到解放的首要前提。女性身体的解放具体表现在针对女性的足、发、胸和腰这几个身体部位的解放行动上。
一、女性足部的解放
在近代中国,很多女性的身体还遵循传统的约束,其足部被厚厚的裹脚布缠裹着,这种畸形的状态成为女性身体孱弱以至病态的最突出表现,足部的解放也就成为近代女性身体解放首要和迫切的任务。
缠足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时期中主要存在于汉族女性身体上的独特现象,普遍认为始于南唐后主李煜时,至北宋开始流行。在宋明理学中缠足被认为是衡量女性美和道德的重要标准,因此南宋至元代期间缠足逐渐普遍,至明清时已经是汉人中上层女性的必然选择,下层女性亦纷纷效仿。[8]缠足作为传统社会中“男女有别”的标志之一,弱化了女性的地位,摧残了女性的身体。近代西方医疗传教士进入中国后,开始运用西方的卫生话语对缠足进行批判,传统审美观中对缠足的肯定逐渐受到质疑。
19世纪末,维新派开始将社会的陈规陋习与国家虚弱联系在一起。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缠裹变形的小脚成为中国女性虚弱身体的象征,进而拖累了国家和种族的发展,反对缠足的论述理由从损害个人身体的行为演进为戕害国家种族的祸根之一。在这类论述中,以康有为的《请禁妇女缠足折》最为著名:
且劳苦即不足道,而卫生实有所伤。血气不流,气息污秽,足疾易作,上传身体,或流传子孙,弈世体弱。是皆国民也,羸弱流传,何以为兵乎?试观欧美之人,体直气壮,为其母不裹足,传种易强也。今当举国征兵之世,与万国竞而留此弱种,尤可忧危矣!……而令中国二万万女子,世世永永婴此刖刑;中国四万万人民,世世永永传此弱种,于保民非策,于仁政大伤。[9]
1905年,《万国公报》上发表了《论缠足之害及其关系》一文,亦鲜明地摆出卫生的态度以批判缠足之害,提出“体育学、卫生学诚以身为人体之原、万事之母,身体强健而后精神活泼而后乃能有为”,缠足与“体育学、卫生学大相背谬,且所造子孙何能成为有用之材?”[10]卫生知识形塑身体的能力以及与国家富强的联系,使反缠足的话语逐渐融合了民族主义的基调,其不仅是对传统风俗的改良,更与爱国保种紧密相系。
进入20世纪后,反缠足的话语逐渐由民间舆论上升为国家论述。以官方的身份言说缠足不合卫生,使女性的身体受到政府的实际干预,进一步被笼罩于国家和民族的话语之中。1902年,慈禧颁布了劝戒缠足的上谕,之后各地官府闻风而动,纷纷发布相关告示。[11]官方随后通过各种规定,逐渐压缩缠足女性的社会活动领域,贬低缠足女性的社会地位。1907年3月8日,在学部呈请制定的《女学堂章程》中明确规定:“女子缠足,最为残害肢体,有乖体育之道,各学堂务一律禁除,力矫弊习。”[12]官方的新式教育系统将缠足女性排除在外,很大程度上剥夺了缠足女性接受新式教育的权利,由此逐步确立了女性在身体上不缠足与思想上接受新式教育的对应关系。
1907年7月,北京颁布了《缠足妇女人贬为贱民之新令》,规定女子缠足即贬为贱民。[13]官方通过将缠足妇女打入社会下层的做法,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信息,即缠足从此由传统社会中上层阶级闺中女子的“特权”[14],沦为下贱阶层的一种身体特征。“用缠足以分贵贱”[15]的功能依然存在,却被完全倒置,这进一步推动了社会上的受教育阶层摒弃缠足。官方选择首先以中上层社会的女性为重点消灭缠足,反映了其希望以此上行下效,实现整个社会对缠足女性拒斥的意图。
民国甫一成立,孙中山就以缠足“残毁肢体,阻淤血脉,害虽加于一人,病实施于子姓,生理所证,岂得云诬”,要求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违者对家属进行处罚。[16]在国都北京,官方多次发布反缠足的布告。1917年10月,内务部基于缠足不仅有伤人道且与种核强弱有关,要求北京京兆尹传达所属剀切晓谕或派员讲演,劝戒缠足。[17]第二年,由于屡发布告仍未能遏止缠足之风,内政部再次发布长篇白话布告张贴在各处,当中历数缠足的种种弊害以及未缠的优点,要求布告之后若遇有顽固妇女及其家属违反禁止缠足的命令,警察应予以干涉,分别罚办。[18]
虽然有采取实际行动的倾向,但对于缠足这种社会事务,清末民初的政府作为仍然主要停留在谕旨、告示和规定等文本形式上。而在民间则早就将反缠足的话语落实到具体行动中,积极开展了名为“天足运动”的反缠足运动。清末时各地就已纷纷组织反缠足的会社,其中以西方传教士组织的天足会影响最大。在北京,基督教团体长老会请天足会会董讲演缠足之害,并发散宣传小书以转赠亲友;传教士在宣传中充分利用西方的医学技术手段,“用透骨新法所照之影片便贴于京城内外一带地方”,卫生话语成为重要的宣传武器,人们得以直观地感受到缠足对女性身体的残害。[19]
1913年7月,北京天足会于灯市口集成阅报社成立,其发起人为“女界中最为开通”之人士。该会成立之前就曾散发传单营造声势,成立之后,就禀请当局出示通告:“凡缠足之女迎娶时应有限制,违者即将女家父兄分别罚办”。该会还谆劝各女子小学校教员及学生“均行广足,以为表率”,并要求学校招生时“凡缠足女儿一概不收”。[20]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很快颁布严格的法规,要求采取强制的措施对民众的身体进行控制,这使官方对缠足进行干预的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在1928-1937年的十年间,中央政府频繁发布与缠足相关的禁令和措施,平均每两年就有一次新的举措。[21]这些措施均以1928年内政部颁发的《禁止妇女缠足条例》为主要参照。该条例要求妇女放足要分期办理,以三个月为劝导期,三个月为解放期;对未满十五岁的幼女,已缠者要求立即解放,未缠者禁止再缠;十五岁至三十岁的妇女,应予分期解放,期满一律解放完竣,而三十岁以上者则自由解放,不限日期;还严格规定了妇女放足的年岁及具体的惩罚规则。[22]1935年,北京的市政机构公布了本市禁止缠足的办法,继续贯彻了中央法规的精神,但将期限缩短为三个月,处罚也更为严格,对待复缠者及为幼女缠足者加十倍处罚。[23]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反缠足法规较民初时更为详细,便于落实,而且更为严厉。同时法规也基于社会现实,照顾不同年龄段的妇女放足后的身体和心理反应差异,并考虑到幼年者和壮年者是社会上最需要放足的女性群体,而在社会影响力渐趋衰弱的年长者中,对其放足本就难以落实,也就听任其自然淘汰。
市政机构的实际工作配合法规的制定,也较之前走得更远。1928年7月,中央政治会议北平临时分会发布训令,要求北平市政府对男子蓄辫和女子缠足予以劝导。社会局具体负责此事,为此专门印发了白话文的《告北平特别市蓄辫缠足民众书》,“分途散发”或“送登各报”,宣传“缠足便是弱体的工具,妨碍女权的仇敌;以你们缠足的弱小身体,决不会产出健全的国民!”[24]反缠足话语的一贯基调得以继续沿用,并以缠足危害国家的口号警醒世人。
1928年10月,社会局成立了妇女矫风队,选用妇女为队员,劝导民众禁止缠足、吸烟、蓄辫等社会不良习俗,理由就是这些陋习“均足妨害卫生,愚者不察,因沿不改,亟宜劝导禁制”。矫风队队员每日工作从上午9时到12时,下午2时至5时,星期日也不休息,而是“联合或分组赴各公共场所宣讲劝导”。矫风队队员按照行政区域分组,各组下再根据城市空间细分为各段进行。各组队员会同警察挨户劝导,并散发《缠足条例》和相关的宣传品。劝导工作进行半个月至一个月后再派员复查,此时的强制力度较初查时有所加大,遇有仍不遵行者,即时由各队员协同警区加以强制执行,并按照部颁条例中的罚则分别处以一元至十元的罚金,不肯放足但又无力受罚者将其送至妇女救济院代为解放。通过这种方式市政机构期望以惩一儆百的措施对社会上的女性造成普遍的震慑。从具体的工作报告看,矫风队的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未放足者仍远较放足者多。第二年7月,矫风队由于政府的财政拮据无法再继续工作。[25]官方虽然有意对女性身体施加密集而强力的管制,但由于政府的实力不足,最终只能是过眼云烟,但妇女矫风队作为一种官方管制女性身体的组织形式,为30年代出现的取缔妇女奇装异服等政府行为提供了先例。
近代以后从西方传入的高跟鞋,至二三十年代在城市中上层女性中甚为流行。高跟鞋对女性身体的损害与中国的缠足有一些相似之处,当时亦有人将两者进行类比,认为高跟鞋不过是替代小脚的“瘾”[26]。因为“鞋跟是那么高,全身的重量就落在足趾上。同时也因为其鞋头是如此其尖,所以足趾就有互相排挤之虞,其结果往往弄到大趾弯了进去或甚至踏到二趾之上,而形成足部的失其常态。这非但痛苦,而且于美观上也是很有影响的。同时也因为鞋身太小之故,血脉自不能流畅自如,加之以由脊骨处达于足部之神经大受压迫之故,头晕、腰痛、背酸等毛病跟之而发生了”[27]。还有人认为妊娠中的妇女若穿高跟鞋,婴儿将容易致残、衰弱。[28]
“可见穿高跟鞋这种时髦的害处,不惟与缠足同,并比缠足更进一步。”[29]但这样深刻的担忧和严厉的批评并未构成社会的主流认识,不仅是因为高跟鞋对身体的损害相对隐蔽,更因为其未如缠足一般具有与传统习俗相联系,而又与国家和民族需要相抵触的寓意,无关民族主义的纯粹的卫生话语,对身体的影响力此时显得如此虚弱和无力。
总之,近代女性足部解放的行动主要体现在反缠足运动中,其力图解除施加于女性身体上的传统束缚,并以此作为女性身体走出传统、走向近代的起点,对于女性身体的解放有重要意义。反缠足从卫生的话语起步,很快与民族主义的话语实现了对接,使不缠足的女性身体形象具有了正面和积极的寓意,这一点的重要性压倒了其对身体本身的意义。卫生知识对身体的判定和形塑,没有止步于身体健康的需要,而是更进一步地服从国家和民族构建的需要。
二、女性胸部和腰部的解放
民国前期,许多城市女性选择束胸的装扮,其原因据时人分析有多种,有的人试图以束胸遮掩女性的性特征,甚至以此表示贞洁,也有人束胸以求衣服适体,更有人以此为时尚。[30]束腰之风则来自西方,意在凸显女性身体的曲线,在五四以后开始流行。当时女性的观念更趋解放,一部分女性学习西方的装束穿起了文明新装,引导了束腰的流行。束胸和束腰这两种女性身体的装饰形式,用意不同,但对身体的束缚本质是相似的。对胸部和腰部进行缠缚,阻滞身体的正常发育,均会导致身体呈现不卫生的状态。
1915年,《妇女杂志》在创刊号的开篇就直指女子束胸的害处,其“不但运动不便、肺部不舒、血液不易流通、呼吸不易畅达”,且将影响胎儿的健康,“虽有乳汁必不畅旺,胎儿身体必不健全,甚至传染肺病,流毒骨髓”,由此“弱国灭种之因岂非女同胞之罪耶?”[31]束胸造成的**凹陷,会造成乳腺炎,小儿吸吮不便,必定营养不良。[32]束胸导致的肺部压迫,引起呼吸不畅,无法供给身体足够的养料,以致全体虚弱,百病丛生。[33]更有人全面论证了束胸的危害,能导致身体进入不健康的恶性循环:
束胸之弊,夫人而知,因其直接阻碍心脏之循环血液与夫阻碍肺脏之呼吸。最可笑者,彼不自知已患血亏症,不根本上解决,因面无华色之故,妄想以人工的方法而保其美丽,终日施朱涂粉,以图掩饰,殊不知久而久之,铅粉之毒侵入皮肤,而皮肤愈黄,血亦愈亏,卒至不堪救药,面容憔悴,虽青春鼎盛,而望之已如半老徐娘,甚或发生别种身体上之大病,以致丧生,此诚大可哀也。又已患血亏症者,易患伤风感冒,此时宜服棉布或法兰绒之内服,以保持温暖,日常居处及寝衣,最宜于宽博者。[34]
从医学专业的角度看,束腰也会导致肺病,其使“肋骨被压,腹部之内脏,亦间接受其影响,遂将横膈膜上举,减少肺之运动,于是妨害呼吸,终成肺病,及不消化等症”。[35]同时因为有许多脏器位于腰部,“所以腰部要是束得极小,各脏腋都受压迫,同时盘骨也不能充分发达,对于当时及一生的健康及将来生育的痛苦,都有莫大的关系”[36]。
倡导卫生的知识分子将束胸、束腰与缠足并指为“同一极不卫生伤残身体的恶习”。[37]为束胸和束腰所着的小马甲,均被批评为“不知卫生”、“戕贼自然”之物。[38]有人鉴于缠足方才绝迹可期,而束胸导致肺病者又比比皆是,“此害方除,彼害又至”,指出“胸部为人身要枢,实全体之命脉,与健康之关系至巨”,且“女子与国家兴亡、种族盛衰,关系甚大”,详细陈说束胸之害,以期束胸女子猛醒。[39]有人甚至认为束胸的影响较缠足更恶劣,因为缠足仅限于足部,而束胸压迫的“肺脏是人身最要紧的东西,也是最柔弱的东西,最易受损的”。[40]
20年代中后期,要求解放女性的胸部逐渐从一部分人的认识,发展为要采取切实行动的呼吁。1926年,有人在《晨报副镌》上号召进行废止缠胸的运动,“因为缠胸直接影响女子底身体,间接妨害全民族底健康”。[41]但在北京未能出现相关的运动。1927年,在广东当地报刊的呼吁下,广东省政府民政厅厅长朱家骅向省政府递交禁止束胸的提案获得通过,成为官方主导女性胸部解放运动的开端,这被舆论称为“天乳运动”。[42]“天乳运动”是继“天足运动”之后,又一次造成相当社会影响的女性身体解放运动。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此问题较为重视,很快就采取了行动。1928年6月,内政部以束胸“实属一种恶习,不但有害个人卫生,且与种族优生有损,亟应查禁,以重卫生”,下令各地禁止妇女束胸,并特别强调禁止学校女学生束胸。[43]1929年底,内政部又以各地学校女学生束胸成风,再次强调束胸“于生男育女关系极巨,影响所及足致民族于衰弱地位,其为害实倍于缠足”,重申禁令。[44]官方出于卫生的考虑发布束胸的禁令,加速推动了“天乳运动”的进行。
在胸部日益解放之后,凸显胸部曲线成为一部分女性的新选择,反而推动了束腰的流行。在内政部1929年的束胸禁令中,就提及束腰在学校女教职员中尤为风行,暗起表率作用,“是女校不啻为女青年自杀之地,教职员无殊间接持刀之人”,要求各地将束腰与缠足、束胸、穿耳等诸恶习一并确实查禁。[45]30年代官方对束腰的注意力由卫生转移到了风化上,束腰作为妇女奇装异服的表征之一而被禁止。1934年,北京公布了《北平市取缔妇女奇装异服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禁止缠足束腰”,以及“着西服者听,但禁止束腰”,办法还规定了实行期限和宣传方法,首先对各机关和学校中的妇女推行,其后推及各界妇女,还要求制售衣服的场所必须按照规定裁制衣服违者罚款,并限制穿着不符规定者出入公共娱乐场所,在街市者对其随时劝导,有意违抗者将受到处罚。[46]
为了该项落实办法,1935年市政机构进行了厉行取缔的工作,在北京城内各要道口和公共娱乐场所加派警察,随时劝导,在西四一带的市场任用女警察进行驻守劝导。[47]女警察还分赴女浴所及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取缔工作。[48]起用女警察[49]开展工作,由女性对同为女性的身体进行干预,提高了工作效率,防止了“男女授受不亲”的社会谴责,客观上推动了女性社会地位提高和身体解放的进程。不久,公安局再次重申禁令,并要求各区署按旬汇报办理情况,汇报项目其中就包括“腰带绷紧贴体”、“着西服者禁止束腰”和“禁止缠足束腰”。[50]这场取缔妇女奇装异服的运动是在新生活运动的指导下进行的,针对妇女有碍卫生和有伤风化的着装进行严厉管制,有碍卫生是相关论述和措施的起点,而重点则落在有伤风化上。
束胸和束腰,对女性身体造成的伤害是类似的,舆论的呼吁主要出于卫生的考虑,但政府对这两种装束的关注重点则有所差异。官方禁止束胸的论述重点放在卫生上,因为胸部这一女性哺育的身体部位,其健康与否直接关系种族的强弱,这与反缠足的论述十分类似,因此官方的态度也很相似。而对于束腰,卫生是促使官方禁止的原因之一,但不是重点,束腰凸显女性特质有伤社会风化,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才是官方禁止的根本原因。
对女性本身而言,束胸与束腰都是一时的流行时尚,许多人“但求合乎时尚,罔注意乎卫生,毋亦舍本而逐末乎?”[51]束胸的情况较为普遍,到30年代仍然有许多女性信奉平胸的美,尤其是在风气闭塞的地方;而束腰只是城市中部分思想前卫女性的作为,“流毒”较轻。[52]随着社会风气的开化和西方观念的影响,衣着的流行逐渐摒弃保守而趋于多样化是必然的趋势。束胸具有保守的思想根源,且与西方的审美观相冲突,因此更易受到接受西方观念的知识分子的抨击。以上种种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天乳运动”开展得有声有势,而禁止束腰更多的只是官方的“独角戏”这样两相对比的局面。
三、女性头发的解放
在中国的传统时代,女性的发式为未婚时束发,结婚后盘髻。20世纪初,开始有人提倡女子剪发,将“女子娇惰腐败之劣根性”归于缠足与盘髻,以剪发符合卫生作为进化的标志之一,“今四方志士知识进化,截发以求卫生,吾以为女子进化亦当求截发始”。[53]在民初随着男子剪辫的热潮,女学生群体中也开始出现剪发者,但女性的头发毕竟不如男性的发辫那样具有浓厚的政治寓意,因此民初的女子剪发风潮持续不久即归于平息。
20年代初,女子剪发问题成为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原因在于五四运动的蓬勃开展掀起了女子剪发运动的真正**。[54]1919年12月5日,《晨报》上刊登了黄女士的《论妇女们应该剪头发》一文,开篇就提出,“我们若要作顶强健的人,就应该照卫生学的法则做去”,其指出由于头发长而梳洗不易,女人的身体受到了束缚。[55]随后几天,就有蕙塘女士来稿应和黄女士的观点。其提出头发在显微镜下看是极为肮脏的东西,是身体藏污纳垢之所,而通过梳头、抚摸等动作手又将头发上的“微生虫”传递到身体的其他部分或其他人身上,而且即使洗头也无法彻底清洁,因此“发的害处,和他的长短有正比例”,妇女应当将头发剪去才能保证卫生。[56]
剪发不仅不影响卫生,相反,“合于卫生”[57]正是时人提倡女子剪发的重要理由之一。1920年,毛子震在《医事月刊》上发表文章指出“女子蓄发,于卫生上没有一点益处,只有许多祸害”,全面地从医学卫生上论证不剪发的坏处,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蓄发不利于正确睡姿而有失体位的平衡,梳头时易感风寒,梳头费时占用休息时间,蓄发不便洗濯有碍卫生,蓄发为增进美观的各种方法均易致碍卫生。[58]1924年,报刊上传言北京教育部有意禁止女学生剪发,但也有人立即登报发文主张,剪发与否全凭个人自由。[59]有人就主张“装束本是不时改变的,发的长短有什么关系?”认为中国社会对于女子剪发“诧为奇事”很是莫名其妙。[60]
在舆论讨论热烈之时,剪发运动也开始在社会上开展起来。学校是女权运动发展最速之地,剪发运动亦更多地在学校得到推广。北京的孔德学校在这方面走在前列,该校在1919年开始试行男女同班且收效良好。1920年初,该校一部分女生鉴于“梳辫子网发髻于作事底便利上及卫生上都很有妨碍”,将辫子剪去以示提倡。[61]但是当时仍然有许多学校不肯招收剪发的女学生。而北伐战争开始以后,由于国民革命队伍中剪发女性的比例较多,且国民党在革命所到之处均开展了妇女解放工作,其中就包括剪发运动,这使得女性剪发具有了与革命相系的意义。因此,当时北京的一些学校为与革命划清界限而禁止剪发女子入学。如当时的北京女高师附中就以整顿学风为由拒绝招收剪发女学生。[62]
图9.1 北平女一中学生之一部
资料来源:《世界画报》,1928-10-21。
到20年代中后期,女性审美的需求逐渐突出成为促使女子剪发的主导因素,使女性的头发开始从革命、国家、女权等话语中解放出来。在电影、广告等明星效应的带动下,社会对女子剪发的接受度进一步提高,剪发与否更多地取决于女性自身的审美情趣,成为女性个人的自由选择。1926年《国闻周报》上就列出了几种短发的样式并其图样以供读者选择,认为剪发既可节省时间金钱,又便于勤加梳洗,是经济且卫生的法子,还能兼顾美观。[63]女子剪发始于身体卫生的考虑,同时还具备了审美的价值。
女性头发的解放,一开始亦如女性身体的其他部位,在论述中与民族和国家相联系,但最终摆脱了这些话语的附着。头发之所以能取得“自主权”,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女性的头发以装饰作用为主,与政治的寓意联系相对较少,因此受到政治风潮的干涉亦较少,民初与北伐时头发两次被革命“波及”均转瞬即逝;另一方面,女性的头发与女性的哺育能力无关,对女性“国民之母”的形象影响较小。因此随着女性不断争取解放,国家话语退出了对女性头发的干涉。至二十年代末,对剪发的讨论趋于平静,剪发的女性越来越多,女性的头发最终取得了自主权,这反映了女性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正逐渐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对头发与卫生有否关联的认定,也成为接受卫生知识的女性见仁见智的选择。通过对卫生知识的掌握,女性获得了对自己身体的一部分进行卫生评判的权利。
总之,在近代中国,女性身体的解放首先是国家和民族需要的结果,在民族国家的话语之下,卫生知识成为推动女性身体解放的重要因素。女性的身体是否合于卫生,从而能以健康的状态承担国家和民族赋予的历史使命,是女性身体解放的根本标准。伴随着女性的身体解放过程,一部分接受新式教育的女性开始掌握自己身体的主动权,在身体卫生不与国家话语冲突的情况下,保有了个人身体发展的选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