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夫在诗外?——学术刊物的社会定位与编辑的苦衷(1 / 1)

今日言学术机构改革者,多指出我们的大学和研究所等学术机构都有沉重的社会负担,即必须承担所辖人员的吃穿住等“后勤”事务。许多人也都寄希望于此类社会功能的逐步减除,俾学术机构的领导人更能将其注意力主要置于发展学术之上。目前我们学术机构的社会负担沉重,部分可能源于几十年前的学习苏联模式,同时恐怕也与20世纪50年代初期大学通常都有一个短暂的“军管”过程相关,盖后勤的保障以机构形式落实到基层的连队,正是军事家的习惯思维。50年代前与后的中国大学,其总务机构的大小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但在思想观念和榜样的树立方面,则注重此类“功夫在诗外”的建制,似乎还渊源更早。

像研究所这样的学术机构出现稍晚,但大学的建立则始于清末新政时期的兴办学堂。章太炎注意到:当时兴学堂主之最力者为张之洞,由于张氏“少而骄蹇,弱冠为胜保客,习其汰肆;故在官喜自尊,而亦务为豪举”。此风气也影响到他办学:“自湖北始设学校,而他省效之。讲堂斋庑,备极严丽,若前世之崇建佛寺然。”山西举人刘大鹏那时的观察可以印证太炎之所见,刘氏曾到省城参观各新立学堂,见其建筑“均极雄壮”,颇能体现当时“学堂规模只是敷衍门面”,讲究“铺张华丽”的特色。

这样的传统显然一直传承下来,曾任浙江大学校长的气象学家竺可桢在1936年论大学教育时说:“一个学校实施教育的要素,最重要的不外乎教授的人选、图书仪器等设备和校舍建筑。这三者之中,教授人才的充实,最为重要。教授是大学的灵魂,一个大学学风的优劣,全视教授人选为转移。”其次则为图书设备,“一个大学必有众多超卓的学者,才能感得图书设备的重要”。但当时中国许多大学校长却反其道而行之,“不置图书,但事建筑馆舍”。

这大概也是今日许多大学校长的写照,他们最为关注者正在于建筑馆舍。某重点综合大学的图书馆长曾因书价猛涨而提出希望增加拨款,主管财务的副校长问道:“去年买的那么多书都已看完了吗?”此非杜撰,而是真人真事。不仅该馆长当时即感啼笑皆非,闻者也都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至于教授的人选,更几乎是校长们最后考虑的问题。这并非说他们不看重这个问题,我所见到的多数校系领导都将引进人才以发展学术看作重点大事,总希望能有一个相对空闲的时间来认真思考此大事。但他们差不多从未从迫切的日常“小事”中解放出来,因而始终未能将此“大事”提上具体的议事日程。

这当然也不能全归咎于我们的大学校长,现行体制并未给他们太多的运作余地,而教育改革也许是今日各项改革中最为“滞后”的一种。实际上,吃穿住等“后勤”事务的割除还是相对容易的;学术机构“应该”承担大量非学术的外在社会责任这样一种观念的形成,并固定化为学术机构的自我社会定位,其影响比有形的机构之增减要深远得多。特别有意思的是,仔细考察就会发现,许多外在社会责任其实并非上级或“体制”所强加,而是学术机构所自寻或自设。本文要讨论的是学术机构中较小的一种,即学术刊物的社会定位(理工科的情形不甚了解,我这里说的是文科学刊)。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的学术刊物半自觉地承担了一些外在的非学术社会义务:为了关注研究人员的职称升等,乃尽量增加每一期所能发表的篇数;要平衡大到各地区各单位和小到学者个人的学术发表频率,务使均衡,使处处人人都无不满(实际当然做不到,但愿望是明显的)。总之像一个社会上的“大哥”一样希望包容和摆平全国/全省/全校(视刊物的范围而定)的学人。这些自寻的社会关怀渐成为处理学术事宜首先考虑的必要前提,各刊物都自设樊篱,不肯越雷池一步。具体的规矩是或限定文章的字数(越来越少,不少刊物已降到每篇六千字,多数刊物要求不超过八千字),或限定一个研究者在单位时间里发表文章的篇数(通常是一人一年不超过一篇)。

以我比较了解的史学界为例,我们的史学刊物和可发史学文章的学术刊物对字数的限制近年明显越来越少,通常在八千字左右,能发万字文的已属较有“气魄”者(这里主要指所谓“体制内”刊物,“民办”学刊通常字数限制要宽得多)。只有中国社科院所属刊物能刊登万字以上文章,也一般不超过一万五千字(《近代史研究》例外,《历史研究》也可见明显的改变)。据说这是因为刊物的篇幅已基本固定,而需要晋升职称的人又太多,很能体现中国文化的人情味,但显然已属于超学术的社会关怀。

这样的办刊方针对学术质量多少有所损害。一般地说,万字文除突破性的新发现外,实难详细清楚地论证一个中等大小(即适合于“论文”)的题目,稍大的题目几乎是刚开场就收场,所论无法不空(更不必说数千字的文章了)。唯突破性的新发现是可遇而难求,结果实际可做并能言之有据的文章就只剩小考证。考证非近年大陆学者所欲为,且做惯此类小文章必然限制学者的眼界。说句不敬的话,今日大陆史学文章常有不空论就细小的特点,恐怕与多数史学刊物的字数限制不无关联。

同样,“一人一年不超过一篇”也已成为绝大多数学刊约定俗成的规矩(仍是《近代史研究》例外),偶有刊物一年刊发一位学人两篇文章,不但在编辑部内要经过多重考虑和反复商讨,在学界也会引起“惊诧”,甚至一些富有想象力的猜测。其实一个学术刊物首先考虑的本应该是学术标准,一个学者当然难以批量生产有分量的学术论文,但具体论文是否达到发表的水准,恐怕仍应据该文的学术水平做出判断。

更重要的是,这些因外在社会关怀而形成的规矩实际上通常置于学术标准之上,大致已成为类似运动会的“报名条件”:只有在基本符合这些要求后,才开始考虑论文的采用与否。而这都是近些年才有的现象,20世纪50年代的刊物就并不如此。记得《四川大学学报》曾刊发过蒙文通先生一篇8万余字的长文,如今读到真有点晚唐人思及开元、天宝时代的感觉。同样,“一人一年一篇”也是近年才形成的惯性思维模式,五六十年代便不如此,三四十年代更不必说了(今日我们的理工科杂志与西方的文科学刊便皆不遵循这样的规矩)。套用一句老话,“昔之办刊者为己,今之办刊者为人”。

据说黎澍先生主编《历史研究》时,就主张高规格的学术刊物应该组织高质量的文章,只要文章的质量好,哪怕五万字、十万字的文章也可以刊载。黎先生显然早已认识到学术表达的“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关系到所表达的学术之“质”,这一真知灼见可惜竟被包括《历史研究》在内的多数编辑们所遗忘。西方一般文科学术刊物的篇幅限制约合汉字三四万字(有的似无明确的限制),海外中文学刊的字数限制也多在二三万字左右,与黎澍先生的睿见实相接近。中国史学要走向世界,有地位或希望有地位的史学刊物不可不在此方面放手改革,必如此然后可言“高规格”。

学术刊物能虑及研究者的职称评定等问题,愿望无疑是良好的。问题在于,一个学术刊物是否应该具有这样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本身还是可以推敲的。学术刊物的主要社会角色是推进所在学科的学术发展,提高学术水平,这大概是没有疑问的。它是否应有进一步的外在社会平衡功能,至少还需要界定和论证。我个人的看法是学术刊物并无这类学术外的社会责任,实际上也根本不具备承担这些社会义务的能力。这类维持平衡的规矩可以说与学术标准全无关联,徒然作茧自缚,于刊物本身的学术水准实有百害而无一利。

特别发人深省的是,这些外在社会责任多数并非上级和别人所强加,而基本是各学术刊物所自设。这里的“自动”或“主动性”(但又似乎是无意识的)最值得注意和思考。据我了解,似乎没有任何上级主管部门给各学术刊物下达这样的任务。在几乎没有自上而下的“引导”或压力的情形下,编辑社群的集体记忆怎样无意中选择性地删除或保留某些内容(如黎澍先生的睿见便被遗忘),而这一历史记忆的演变又直接影响到学术发展本身,是非常值得学术史研究者关注的上好题目。学术刊物何以逐渐偏离其发展学术的主要社会角色而招揽一些次要的社会角色并自动置于其“控制”之下,且这些社会角色本身对刊物的发展可能还有负面的影响,这一同样大致无意识的诡论性进程也是社会学家或文化史家研究的好题目。

产生和招揽这些超学术的社会关怀和社会责任的原因甚多,但有一点大约是个关键,即各刊物的“地位”基本是靠先定而非竞争得来:某一机构所办的刊物自然获得权威地位,而不必在学术上与其他刊物竞争,用60年代的话说就是“出身”重于“表现”。这同时也与我们过去“闭关独大”的取向相关联,只有在“闭关”的前提下,学术刊物才可能凭“出身”而独大。学术刊物的“国家队”是既定的,由于没有“冲出亚洲、走向世界”的意识和责任,自不必像足球队那样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并随时更新成员(即编辑队伍)和不断改进战术(即编辑方针)。刊物“地位”的形成既然主要是社会的而非学术的,则地位愈高,其社会关怀自然愈广泛,而社会责任也就愈重大。

但“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对学术刊物提出了新的要求,理工科刊物早已有什么SCI一类的国际索引为评估依据,中国的文科刊物面临“走向世界”的压力也是迟早的事。目前逐渐流行的给学术刊物评定等级(如什么“核心期刊”一类),即是以引用率、文摘率、差错率等学术和编辑标准来评判的。换言之,主管部门和学界几乎从来没有以作者代表性的广泛或刊发文章的作者面均衡为办刊要求和评判依据。故前述那些诗外的功夫不仅不一定对刊物自身的发展有利(且不论学术的发展),甚至可能影响刊物的学术品级。同时,这些自动形成的社会关怀和社会责任感也给学术刊物的编辑带来困扰,部分增加了他们的苦衷。

由于职业的关系,近年与报刊编辑打交道的机会稍多,有些并成为朋友,故也了解到一些编辑的苦衷。我接触较多者,一类是报纸副刊及文化评论刊物的编辑,一类是学术刊物的编辑。前者多有“文人”风习,偶尔喜欢将私人信札摘要刊布,且多选其所喜闻乐见的文句。次数稍多之后,乃知与这些编辑朋友通信,行文一定要审慎,尤其切勿涉及其所办之版面或刊物,庶可免失言之罪。惟本文所欲论及者,主要是学术刊物的编辑。今日学术编辑最大的苦衷,乃是好的来稿太少,而优劣参半的稿子偏多。对后者真有点食之无肉、弃之有味的感觉,处理颇难:退了怕稿子不够,不退则稍积时日,不刊发又对不起作者。结果是我们的学术刊物上甚多见这类本作为保险系数而存留的文稿,最终还是影响了刊物的声誉。

学术编辑的另一大苦衷,就是总想刊发一些能引人注目的文稿,但又怕过于引人注目,而产生意想不到的副作用。这与我们今日的学术大环境有关,因为常有热心的观众自动为刊物把关;且或者因为经过“文革”的训练,这些观众最能从字里行间读出一些言外之意,言作者所未言。由于我们的刊物都实行责任编辑制,有时这种挖掘出的言外之意便可能给编辑带来相当的烦恼。做编辑者无不想提高刊物的质量和增加刊物的吸引力,同时又总要试图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关注。这中间的分寸极难把握,稍一不慎,就有可能出问题。所以编辑们为了能有更多刊发其所欣赏的文稿的余地,常常先实行自我禁抑,总思把产生问题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

在长期自我禁抑之后,许多编辑养成了防患于未然的习惯,对于今日稍不常见的字词,都有明足以察秋毫之末的警惕性。以我个人的经历为例:我曾写过一篇讨论近代中西文化竞争的文章,在题目中使用了“学战”一词,结果编辑部出于保护作者的善意,决定将其删除(原因是怕该词不合今日的“习惯”)。但那是该文的主题,删除之后,仅看题目便给人以不甚知其所云的感觉(我以为一篇论文的题目应尽可能凸显文章的主题,这样至少更有便于读者)。在与编辑接触稍多而产生“了解之同情”后,我其实也总是先实行自我检束,希望减少他们的麻烦。但“学战”是一个晚清人耳熟能详的词汇,原以为应该不致引发任何问题,至今仍百思不解出问题的可能性何在,只有自叹眼光粗浅。可知今日做编辑真要目光如炬而又心细如发,的确不易。

这种保护作者并自我保护的习惯进一步发展,就是编辑代作者修改文章。本来当局者迷,任何人的投稿未必就一定高明,而作为旁观者的编辑也许会有更清醒的看法。且撰稿者的文字水平的确可能不及我们许多编辑,改动之后,或者真有点石成金之效。编辑的修改往往是作者得到提高的过程,过去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作者感激编辑的言论也一向不少。记得《文汇读书周报》曾就编辑应否改动来稿进行讨论,结果是正反两方面的意见都有,终未达成共识。

今日我们不少刊物干脆在约稿启事中先声明要代作者改稿,我将此理解为一种善意的举措。但在讲究法制的今天,这一举措恐怕略有“违法”之嫌。据国际的惯例,著作权产生于文稿出手的当时。也就是说,任何稿件,不论出版发表与否,本已具有著作权(不过西人好讼,为了避免说不清的纠纷,许多人要进行所谓版权注册,以获得更严密精确的法律保障)。我粗略查了一下我们的《著作权法》,似乎未曾涉及著作权的产生这一内容(我没有仔细推敲),但仍有“修改权”一类的条文,那权利显然是在作者一边。这样,编辑如果不经作者同意就改稿,实已构成一种侵权行为。

将事事都提到法律的高度,把编辑改稿视作法律意义的侵权,似乎不太符合今日的国情和人们的习惯(随着律师的增加,将来是否会如此尚难说)。惟从最起码的人与人交往的道义立场言,适当提倡编辑对投稿者研究辛劳的尊重,或者不算一个过分的要求。前些年西方流行且正开始在我国流行的文化批评理论最强调从“权势”角度考察各行各业的职业关系,我们的编辑是否在哪怕是无意识中把其编辑工作视为一种“权势”、并从“强势”角度有意无意间对“弱势”一方存在些微的不尊重或强制性的做法呢?我想恐怕不能说完全没有,前述的征稿启事就是一个显例。

应该说,刊物在启示中要求投稿者先放弃自身权益,似可视为自动形成了契约关系,或不怎么算违法。不过,契约的缔约一方主动要求另一缔约方以放弃其正当权益为签约的先决条件,体现出明确的强制性“霸权”意识,至少不能算是平等缔约。即使合法,也不那么合情合理。就学术刊物言,这样的编辑习惯是远未“与国际接轨”的。在学术也要走向世界的今天,我们的刊物可否考虑对这一习惯稍作调适呢?

同时,这也牵涉到学术规范问题。许多刊物最近颇提倡要严格“学术规范”,这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以史学界为例,近年转引史料而不注明已渐有成风的趋势,以至于《近代史研究》不得不专门刊出一“敬告作者”的启示说:“近来发现有的来稿引用史料错漏不少,数十字的引文,错漏竟达七八处之多。有的甚至连注释也每每有误,依其所注往往查不到相应的引文。”这样的“史料”,可以断定必为转引,且很可能是第三四手的转引。正因为一些研究者对学术规范的忽视,我知道有些刊物的编辑几乎每日忙于核对来稿的注释和引文,不仅苦不堪言,且大量占用了本来应该用于编刊这一主要本职工作的时间。

不过,如果换个视角看,据我不全面的观察,这些强调学术规范的言论无一不是指向进行研究的作者。但学术论文的编辑过程是否也应视为“学术”这一整体的一个环节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编辑大概也需要遵从相应的学术规范(特别是那些自身在强调学术规范的刊物)。一份真正值得刊载的文稿必定是作者花费相当时力的认真研究后写出,而我们学术刊物的编辑群多数是由通才式的专职编辑构成;这些编辑自有其独特的敏锐眼光,唯在每一具体论题上的发言权一般应该是次于专题研究者的。即使遇到编辑非常熟悉的领域,作者编者的心意所指也未必相同。在这样的情形下,编辑若随其心意所指而改动文稿,就有可能会出现南辕北辙的结果,影响或转变该论文的学术表达。

关键在于,研究结果的陈述正是“学术”这一整体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一个严肃的学者来说,文字表述的分寸是一个起码的也是终极的要求。过犹不及,即使是少数词字的更改,也有可能改变语句的指谓,因而影响到陈述的准确性。有的编辑虽然只进行所谓纯文字的更动,意在提高论文表述的艺术质量,但这种艺文报刊的编辑习惯似不宜用于学术刊物。我一向以为任何文字表述都可以也应该提到艺术的高度,正所谓“言之不文,行而不远”。不过这样的境界对我辈一般学人来说只能是个心向往之的追求目标,以目前的国情看,据此以要求编辑和研究者都不切合实际。对一篇严谨的论文而言,前面某一语句段落的表述分寸稍变,后文说不定就有文气不接之虞,而全文则不仅可能不顺,且其意旨也或许会有所移易,直接影响到文章的学术质量。

毫无疑问,编辑改动文稿主观上肯定是希望提高文稿的质量,且常为此煞费苦心。而编辑的工作是名副其实的无名英雄,改动者可能不仅是责任编辑一人,改动后文稿署名的却仍是原作者,并未记录下各位编辑的尺寸之功。我相信大部分编辑宁愿收到无需修改的稿件,而不欲行使其更改的“权势”(个别不动一下文稿就不“习惯”的编辑大概也不能说没有)。在此情形下还要挑剔编辑对文稿的修改,似乎有点不近人情。但善意未必总是造成善果,在一个日益提倡法治和规范的时代和社会,人们的观念和工作习惯或者都需要有所调适。只有作者和编者都加强对学术规范的尊重,才容易产生双方都能接受也比较满意的结果,也才能从更大程度上疏解编辑的苦衷,不知编辑朋友们以为然否?

编辑要解脱前述苦衷,首先需要整个学术大环境的改变。而编辑自身,恐怕也有一个适当改变观念和工作习惯以适应学术发展之内在需要的过程。比如增强一些法治意识,认识到来稿是已具有著作权的成品,则在考虑更改文稿时或者就会更多虑及原作者的正当权益,先征求作者的意见;或也可参考海外学术刊物的常规做法,提出修改意见后交作者自改。这对我们的编辑或者不那么习惯,且会增加刊物用于邮件的开支(这在今日也是学术刊物的一个实际考虑)。但也有明显的好处,即可当下省去编辑不少用于修改文稿的工夫,以加强其更主要的编刊工作。更重要的是,作者与编辑可借此相互沟通,编辑提出的修改意见,可帮助作者改稿,无形中还能起到培养学者的功效,一些不那么成熟的投稿者也就从中受到了从研究方法到论文撰写的一些实际训练。有经验的编辑一定同意,来稿水平的高低是决定其实际工作量的一个主要因素。倘若编作者之间能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最终会既减轻编辑的负担,又提高刊物的质量。

上面的讨论都是特别针对我们学术刊物所处的学情(套改国情一词),导致我们学术刊物的外在社会负担和编辑苦衷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便是我们的学刊尚未实行海外通行的专家审稿制。若实行这样的制度,编辑部的实际责任可立刻减少许多(当然对职业编辑本身的需求也会减少)。以我们现在的学情看,马上实行专家审稿制似不那么现实。但不实行这样的制度也要付出代价:我知道我们一些规格非常高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在海外的学术机构里却不能作为升等的依据,就是因为这些刊物没有专家审稿制度,这在需要“走向世界”的今天当然是非常不利的。虽然我可以肯定,我们大多数有地位的学刊在主观意识层面和实践层面都基本能够保持以学术质量为取舍,但这毕竟是一种“人治”而非“法治”的取向(这当然也意味着对编辑的个人要求更高)。也许我们一些更具改革意识的刊物可以考虑尝试向专家审稿制逐步过渡,看是否能舒缓一些今日刊物所面临的问题。

(原刊《读书》,1999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