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体上看,从抽象到具体建构理论体系,包括确定起点范畴、展开中介范畴和走向终点范畴三个基本环节。
所谓起点范畴,是指从抽象到具体运行中作为逻辑起点的抽象规定,如黑格尔哲学中的“纯有”,笛卡尔哲学中的“我思”,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商品”,帕森斯社会理论中的“行动”,汤因比历史理论中的“文明”,等等。起点范畴是整个理论体系的出发点,规定着理论体系的运行及其内在的无矛盾性。
作为起点范畴的抽象是事物的本质规定,从中可以揭示出该事物的一切矛盾或矛盾的“胚芽”。例如,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作为马克思哲学起点范畴的实践,就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人与自然的矛盾和人与人的矛盾,全部马克思哲学的范畴都是实践这一范畴的延伸、展开的产物,都可以在实践这一范畴中找到它的“胚芽”。
作为起点范畴的抽象是高度的抽象。社会科学的高度抽象,是指在其研究领域内不需要用事物的其他方面和属性来解释它,而它却能解释和说明事物的其他方面和属性。高度的抽象是包含演绎法在内的抽象,即由这一抽象规定出发可以说明并演绎出事物的其他规定来。
作为起点范畴的抽象又是适度的抽象。高度的抽象也是有限度的,它必须符合适度原则。抽象不及,不能确定真正的逻辑起点;抽象过度,也就失去了对象的质。例如,实证主义的抽象未超出经验,只在两种或几种变量关系中进行抽象,缺乏指导意义,这是抽象不及;而费尔巴哈对人的抽象则超出了度,即把人的社会性抽象掉了,仅剩下生物学的“类”。正是从这种抽象的人出发,唯物主义者费尔巴哈在历史领域重新陷入唯心主义。
起点范畴实质上是理论体系的“元概念”,而抽象中的本质的、高度的、适度的原则,乃是确立某个概念何以为“元”的原则。“元概念”不管如何变化,有两点是不变的:一是元概念反映的必须是构成具体对象的基本单位,它本身是实际的存在,如“商品”、“行为”、“细胞”都是这样的单位;二是元概念必须蕴含整个理论体系的“胚芽”,理论体系的运行就是从中生长、发展、演化而来的,仿佛是演绎出来一样。
中介范畴是潜在于起点范畴中的尚未展开的“胚芽”,随着起点范畴运动的不断展开,中介范畴就会显现出来。例如,从商品引申出使用价值和价值,在一定条件下从价值又引申出货币,货币在一定条件下又会转化为资本。起点经过中介的“铁的逻辑”形成一环扣一环的逻辑整体。只有通过中介范畴,以“细胞”形式存在的抽象规定,才能逐渐展开自身的矛盾,显示出自身的丰富性,从而向思维中的具体逼近。
《资本论》就是运用这种方法的典范。《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即“商品和货币”揭示的是资本的存在,它是《资本论》全部结构的“胚芽”;第一卷的其他部分考察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过程,揭示了资本的本质;第二卷考察资本流通,揭示资本的现象;第三卷“揭示和说明资本运动过程作为整体考察时所产生的各种具体形式。资本在自己的现实运动中就是以这些具体形式互相对立的,对这些具体形式来说,资本在直接生产过程中采取的形态和在流通过程中采取的形态,只是表现为特殊的要素,因此,我们在本卷中将要阐明的资本的各种形式,同资本在社会表面上,在各种资本的互相作用中,在竞争中,以及在生产当事人自己的通常意识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是一步一步地接近了”[19]。可见,《资本论》通过“存在”——“本质”——“现象”——“现实”这些环节,把资本的内在矛盾充分展现出来了。
终点范畴是抽象到具体的逻辑终点,它以思维具体的形式展现出来,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性的总体。如果说,作为逻辑起点的抽象规定只是抽象的普遍性,那么,在终点范畴中已经是包含了个别、特殊在内的具体普遍性了。
终点就是向起点回溯。黑格尔指出:“必须承认以下这一点是很重要的观察,——它在逻辑本身以内将更明确地显示出来,——即:前进就是回溯到根据,回溯到原始的和真正的东西;被用作开端的东西就依靠这种根据,并且实际上将是由根据产生的。”[20]从起点范畴到终点范畴的运动不过是起点的内在矛盾的全面展示,因而每前进一步,实际上都是向原始起点的回溯。在这个意义上,终点一步也没有离开起点。
终点又是对起点和中介的证明。科学抽象法中的证明,是命题和论据之间的相互支持、相互论证。这是一种辩证的“圆圈”运动,而不是“循环论证”。这里,说明这一点是必要的,即《资本论》的反对者攻击马克思没有用专门一章对“价值”做出最后的定义,因而是不科学的。而在马克思看来,价值的定义是不断变动的,它的证明只有在运动的终点,在考察了所有方面总和后才能得到,因而对价值的证明也就是整个理论体系展开的全过程。否则,只能得到对价值的片面认识。
马克思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来源于黑格尔的《逻辑学》方法,但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从抽象到具体的运动,表面看是一种纯概念的运动,实际上这种概念运动是现实社会运动的反映。“具体总体作为思想总体、作为思想具体,事实上是思维的、理解的产物;但是,决不是处于直观和表象之外或驾于其上而思维着的、自我产生着的概念的产物,而是把直观和表象加工成概念这一过程的产物。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于世界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实在主体仍然是在头脑之外保持着它的独立性;只要这个头脑还仅仅是思辨地、理论地活动着。因此,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21]。在马克思看来,这是一个“在研究任何历史科学、社会科学时”,都“必须把握住”,而且“应当时刻把握住”[22]的问题。
认识活动中科学抽象的过程,也就是思维的建构过程。现实的人总是以自己的概念结构来把握现实社会,并把现实社会纳入自己的理解和解释系统之中;主体是一个特殊的转化机构,一切感性、知性、理性的东西都在其中“变形”,并被建构起来。认识是主体借助各种中介系统(工具操作系统、概念逻辑系统)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没有自在客体当然不会有观念客体,这是认识的客观前提;没有主体的理解、创造过程,没有概念结构对自在客体的分解过程,也不会有观念客体,观念客体总是主体对自在客体特殊地理解和把握的产物,是思维构造的产物。
这里,产生了认识运动对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自在客体决定着观念客体;另一方面,主体特有的生理的、经验的、知识的、实践的方式又决定着自在客体向观念客体转化的广度和深度,主体拥有对客体特定的选择、理解和解释方式。同时,由于自在客体并不会把自己的纯粹本质表现出来,相反,假象、层次、交错的相互作用会把本质这样或那样地掩盖起来。所以,认识从直接到间接,从外在到内在,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刻本质的运动,并不能仅仅依靠归纳法直接从现象、经验中得到,而是要通过概念的中介关系、抽象化的过程来扬弃它们。这就形成了思维建构的能动作用。
思维的建构也就是人在实践基础上以主体的方式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过程。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对现实社会的反映通过思维对观念客体的建构表现出来,人是通过概念、范畴、逻辑观念来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在列宁看来,“认识是人对自然界的反映。但是,这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整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即概念、规律等等的构成、形成过程。”“在人面前是自然现象之网。本能的人,即野蛮人,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自觉的人则区分开来了,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梯级,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23]因此,范畴的产生和运用是人的认识的升华,它标志着主体与客体的分化。
同时,主体与客体的分化是通过自在客体与观念客体分化的形式表现的,所谓观念客体,就是指主体在观念中通过逻辑形式所把握的客体。人一旦把范畴关系置于主体与客体之间,思维就具有了建构的特点。思维的建构是思维通过范畴关系或概念结构把自在客体转化为观念客体的过程。自在客体的分化过程是在观念中进行的,也就是逻辑观念、概念结构对其分解和理解的过程,是概念结构对感性材料有序化的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这样的关系:自在客体→逻辑结构→观念客体。
正因为观念客体是经过逻辑结构的中介由自在客体转化而来的,因而逻辑结构就成为二者的转化器。逻辑结构不同,对自在客体的反映也不同,具体表现为对信息输入的选择不同,加工角度和程度不同,信息被规范、被建构的方式不同,从而观念客体也就不同。以石块下落为例,自古代到现代,同样是石头从高空落下的事实,亚里士多德把它看作是石块在寻找自己的天然位置,伽利略看到的是石头与天体一样做圆运动,牛顿则领悟出地心引力,爱因斯坦则看到石块在引力场中沿黎曼空间走最短的路程。在这里,概念结构起到的是把自在客体转化为观念客体的建构作用。
思维的建构性体现了主体与客体以概念结构为中介的双向运动,主体以概念结构去分解自在客体,而自在客体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观念客体,从而人的认识过程也就表现为思维的建构过程。思维的建构是思维通过由抽象到具体,形成“先验的结构”的方式去把握社会历史的过程。思维一开始就不同于经验,它要对自在客体形成某种“规定”。所谓规定,也就是把某一方面纯化,这种抽象过程只能在思维中进行,在实际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最简单的规定,如欧氏几何中没有面积的点,没有宽度的线,没有厚度的面,以及由点的运动构成线,由线的运动构成面,由面的运动构成立体,都是思维建构的产物,是一种极度纯化了的思维抽象物。
在这些极度抽象基础上形成的整体,是一种纯化了的整体,一种仿佛是“先验的结构”。如果这种“先验的结构”一旦被社会认同,并成为一种传统,那么,它就会转化为一种定型化了的“客观的思维形式”,仿佛具有了某种客观效力。马克思认为,相对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来说,资产阶级经济学范畴“是有社会效力的、因而是客观的思维形式”[24]。范畴及其关系会转化为“客观的思维形式”,这也就是思维的建构定型化、模式化、客观化的过程。本来,范畴结构只是特定“生产关系”、“实践关系”的产物,但它一旦“客观化”了,也就形成了某种“惯性运动”,形成一种仿佛是“范畴结构”决定思维的现象,并产生了“神秘性”和“魔法妖术”。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25]。实际上,这一过程就是思维的建构过程,而且思维只能通过这一抽象到具体的方式才能主观地再现客体。这是人所特有的“反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