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认识的过程看,人的认识要经历两个阶段,即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具有内在的逻辑,这就是从感性具体经过思维抽象而达到思维具体。马克思认为,认识有两条道路:第一条道路是“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第二条道路是“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3]这两条道路首尾相接,构成“感性具体—思维抽象—思维具体”的否定之否定过程。
感性认识属于对事物的表象、外部联系的认识。问题在于,人的感性认识不同于动物的感觉活动,它始终同人所特有的认识图式相联系。人的感觉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是没有理性参与的纯粹的感觉,它始终受既定的认识图式的制约,而且主体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关系也无不渗透并影响着感性认识的形成。正如马克思所说:“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4]
理性认识是人们借助于抽象思维对感性认识进行加工、整理、概括而形成的对事物的本质、内部联系的认识。理性认识包括抽象规定和思维具体,不仅表现为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形式,而且还包括由概念、判断和推理所组成的理论体系。理论体系是思维反映存在的系统形式,其任务就是把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在思维中以总体的、具体的形式再现出来。
在感性认识中形成的感性具体使置于人的感官面前、具有感性规定性的具体事物,通过人的感觉和知觉在人脑中形成一个“完整的表象”、“直观的整体”,即形成了对事物外部联系的整体印象。在理性认识中形成的思维具体需要经过抽象规定这一中介。所谓抽象规定,是指思维通过对感性具体的分析所抽取出来的一个个单一的规定性,尤其是本质规定。思维具体就是指在抽象规定的基础上复制、建构出来的理性具体,“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5]。
思维具体不同于感性具体。感性具体只是一种混沌的表象,未深入对象的本质层次,而思维具体经过抽象规定这一中介过程,不仅进入了事物的本质层次,而且把事物的规定性综合和统一起来了,是经过理性分析后重新达到的对事物的整体认识。换言之,思维具体是关于某一对象的多种抽象规定的有机综合,在理性层面达到了对事物本质、规律和整体的认识。
思维具体也不同于抽象规定。抽象规定已经包含了对事物本质规定的认识,但仅仅依靠一个个单个的抽象规定还不能把握事物规律和整体的联系。只有借助于综合的方法,把反映事物的抽象规定联系起来,形成关于事物整体的统一认识,才能真正从根本上和整体上把握客观事物,才能真正达到主观与客观相符合。
包括思维具体在内的理性认识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具有抽象性、普遍性,但实践活动总是具体的,理性认识的成果因此无法直接应用于实践活动。换言之,要实现通常所说的理性认识向实践活动的飞跃,就必须结合具体的实践活动使理性认识具体化,形成和建立实践理性即实践理念。所谓实践理念,是指人们在从事实践活动之前建立起来的关于实践的观念模型、理想客体。马克思指出:“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6]这种以观念的形式存在的实践结果就是实践理念。换言之,实践理念是实践活动所创造的实在客体的观念原型,而作为这种实在客体的实践结果就是实践理念的对象化、物化。
实践理念与理论理性都属于意识范畴,但二者又有较大区别。如果说理论理性是关于对象本身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那么,实践理念则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制订的关于改造对象的目标、规划、方案等。从内容上看,除了包含理论理性所揭示的关于对象即客体的存在状况、内部结构、本质属性、运动规律等知识外,实践理念还凝结着关于主体本身的需要、目的和活动的认识;除了包含关于客体“是什么”和“怎么样”的知识外,实践理念还加上了主体为了达到自身目的而做出的关于客体以及主体与客体关系“应如何”、“能如何”的判断,包含着对客体意义的评价。因此,就认识过程来说,实践理念是比理论理性更高的阶段。
实践理念的建立离不开理论理性,但它并不是理论理性的逻辑推演。实践理念形成和建立的根据,是物的外在尺度和人的内在尺度的统一。一方面,实践理性的建立只有在人们认识、把握客体的本质和规律时才是可能的,没有理论理性,没有对物的外在尺度的把握,也就无所谓实践理念;另一方面,实践理念的建立又是以认识和把握人本身的需要、本质力量为前提的。人们改造世界并不是简单地重复和模仿客观事物的现存形式,而是为了改变客观事物的现存形式,创造出能够满足自身需要、适合自己发展的“为我之物”、“为我而存在”[7]的关系。
“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8]实践理念的形成过程,就是主体在观念中按照一定的方式将其内在尺度运用到物的外在尺度上去,形成“理想的意图”,创造出理想客体的过程。实践理念不仅包含着关于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普遍性认识,而且包含着关于主体本身的需要,结合了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并将三者统一起来了。因此,实践理念既是认识过程的最高环节,又是由理性认识向实践活动转化的中介环节,成为具有强烈现实感的实践意识。
无论是从感性具体到思维具体,还是从理论理性到实践理念,都离不开科学抽象。在这个过程中,始终贯穿着科学抽象法。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科学抽象法要求对社会的研究从感性具体出发,经过分析上升到抽象规定,然后在抽象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形成理性具体。这是一条有序发展的理论研究过程,它沿着两条道路运行着:“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9]这就是从感性具体到抽象规定,从抽象规定到理性具体的两条道路,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实际形成实践理念。
一般说来,“抽象”一词具有三重含义:一是本体论意义,即抽象是客观事物的一个方面,如马克思就把“劳动”分解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二是认识论意义,即抽象是认识的成果,如“具体概念”和“抽象概念”,“具体的同一性”和“抽象的同一性”;三是方法论意义,即把事物的某一属性、关系、方面单独抽取出来的方法。科学抽象法中的“抽象”,是就其中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而言的,它首先是指一种认识方法和思维方法,是在思维中把对象的某一属性、关系、方面抽取出来,而暂时舍弃其他属性、关系、方面的一种逻辑方法;其次是指认识成果和思维成果,是思维经过分析,从感性具体“蒸发为抽象的规定”。
这里,我们应当注意,从认识的过程来说,认识从感性具体出发,感性具体是理论认识的来源;就理论体系的形成而言,认识是从抽象规定开始的,换言之,理论不是以感性具体作为要素的,而是以各种抽象规定作为要素的。只有借助抽象规定,理论思维才能运动起来。正是在理论体系形成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从实在和具体开始,从现实的前提开始,因而,例如在经济学上从作为全部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的人口开始,似乎是正确的。但是,更仔细地考察起来,这是错误的”[10]。这是因为,“抛开构成人口的阶级,人口就是一个抽象。如果我不知道这些阶级所依据的因素,如雇佣劳动、资本等等,阶级又是一句空话。而这些因素是以交换、分工、价格等等为前提的。比如资本,如果没有雇佣劳动、价值、货币、价格等等,它就什么也不是”[11]。因此,必须从抽象规定出发,才能达到理论研究的入口处,才能从理论上再现“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12]。
科学抽象法首先是从具体到抽象,即从感性具体出发,对“混沌的表象”、“完整的表象”、“生动的整体”进行抽象分析,形成抽象的规定。对感性具体某一本质方面的认识,就是一个抽象的规定。马克思认为,17世纪的经济学家对社会的研究走的就是从感性具体到抽象规定的道路。“17世纪的经济学家总是从生动的整体,从人口、民族、国家、若干国家等等开始,但是他们最后总是从分析中找出一些有决定意义的抽象的一般的关系,如分工、货币、价值等等。”[13]这里,人口、民族、国家就是感性具体,分工、货币、价值就是抽象规定。这是认识社会的第一条道路,即从社会现象抽象出社会的“一般的关系”形成“抽象的规定”。
然而,在马克思看来,这只是建构社会理论体系,再现“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的前提。只有从抽象规定再上升到理性具体的时候,社会理论体系才能真正形成。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14];而“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15]。这个“综合的过程”就是概念、判断、推理的展开过程,是概念运动的过程,是理论体系形成的过程,从而也就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过程。例如,分工、货币、价值等“这些个别要素一旦多少确定下来和抽象出来,从劳动、分工、需要、交换价值等等这些简单的东西上升到国家、国际交换和世界市场的各种经济学体系就开始出现了。”[16]而马克思的历史观就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17]。
因此,科学抽象法又是从抽象到具体,即以“抽象的规定”为出发点,通过综合、概括的方法,把反映事物各方面本质的抽象规定联系起来,形成关于事物统一体的认识。此时,再现出来的具体就不是感性具体,而是“思想总体”、“思想具体”、“理性具体”,即思维中的具体了。尽管是思维中的具体,但它只要是科学的,那么,它就会使“材料的生命”“观念地反映出来”。[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