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1 / 1)

2015年度十大法治新闻

1.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新规公布,构筑抵御干扰公正司法“防火墙”

2015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3条,明确建立司法机关对相关行为的记录制度;党委政法委的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要求,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中央政法委同时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点评: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疾,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也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突破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两个规定”相互衔接配套,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说“不”,共同构筑起抵御干扰公正司法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有效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凸显了司法改革的方向,也体现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2.最高法印发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破解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各级法院正式由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

点评: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立案是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依法立案是公正审判的开始,如果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关系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重要一环,是破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的关键一招,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3.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出台,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间新型关系

2015年8月20日,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这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是第一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讨论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为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点评: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两院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有助于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的积极作用。

4.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框架意见印发,公安机关推出百余措施便民利民

2015年2月,《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经中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7个方面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公安改革由此驶入快车道,相继推出了户籍制度改革、出入境管理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改革等一系列便民利民的制度性、政策性改革举措。

点评: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适应时代新发展和人民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激发队伍生机活力、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的必然要求。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紧密结合公安工作性质特点和职责任务,聚焦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突出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供了重要遵循。这次公安改革是从体制、机制、制度入手进行的全方位改革,改革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措施之实,在公安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5.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501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授权决定,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方案明确了试点的案件范围。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截至2015年12月底,北京等13个试点省市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以来,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1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245件。

点评: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四中全会“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既体现了我国基本制度的特色,又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

6.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决定通过,我国“全面两孩”政策将正式实施

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2016年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公布,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这是在“准生证”制度实施多年后,我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变革。

点评:计划生育政策推行40多年来,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资源、环境压力有效缓解,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极大改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世界人口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可以通过进一步释放生育潜力,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增加劳动力供给,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是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

7.刑法修正案(九)最终获表决通过,回应司法实践新情况作出新规定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52条,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将贪污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取消嫖宿幼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在修正案制定、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回应社会关切,对惩处恐怖活动、校车或客车超员超速、暴力袭警、国家考试作弊、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扰乱法庭秩序、行贿等犯罪作出新的规定。

点评: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的特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了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完善了刑法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了法律支持;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此次刑法修改,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则留下了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坚持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

8.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特赦决定”,习近平签署主席令特赦四类罪犯

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点评:中国重启特赦这一独特的法律制度,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特赦部分服刑人员,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理念和态度更加清晰、明确地展现在世人面前。这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与法治意义。特赦体现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和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遵循。在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重大节庆时刻,特赦部分服刑罪犯,能够更好地凝聚国家共识,强化反对战争、珍爱和平的理念,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人道、法治的大国形象,展示了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执政自信,也展现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制度自信。

9.中美达成共同打击网络犯罪共识,决定建立热线机制开展对话沟通

2015年9月9日至12日,习近平主席特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率团访问美国,同美方就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等执法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重要共识。国务委员郭声琨于11月29日至12月3日赴美国主持首次中美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高级别联合对话,在落实两国元首达成的共识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中美双方在此次对话中达成了《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指导原则》,决定建立热线机制,就网络安全个案、网络反恐合作、执法培训等达成广泛共识,取得积极成果。

点评:中美两国都是互联网大国,在当前网络空间事端频发、网络安全威胁不断上升的大背景下,双方加强网络安全领域互信与合作尤为重要。中美在维护网络安全方面拥有重要的共同利益,也要应对共同的威胁,开展对话合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符合双方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当前,中美网络安全执法合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双方通过务实合作和坦诚交流,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增进了双方了解和互信。中美双方坚持把对话机制作为就网络安全问题开展交流沟通的主渠道,有助于及时、有效回应彼此关切,建设性地管控分歧。相信以此为契机,网络安全执法必将成为中美合作的新亮点。

10.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明确法律职业范围及取得资格条件

2015年6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3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并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点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是对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把好法律职业入口关、考试关、培训关,将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有助于最大程度凝聚法治共识,实现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资料来源:法制网

2015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1.买买提江·托乎尼牙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冲锋反暴恐 誓死铸警魂

2015年10月13日中午,根据牧民提供的线索,新疆阿克苏地区公安局副局长买买提江·托乎尼牙孜带着民警和牧民进入山中搜查拜城县“9·18”案件恐怖分子。由于地形复杂,部分牧民与队伍失散,买买提江骑马沿途寻找,随后遭暴恐分子偷袭劫持。被劫持后,买买提江怒斥暴恐分子罪行,极力规劝他们自首,后不幸遭暴恐分子残忍杀害,献出了年仅51岁的生命。2015年12月11日,买买提江·托乎尼牙孜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并被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在33年的从警生涯中,他先后被评为全国打击恐怖活动先进个人、全疆优秀人民警察、阿克苏地区政法系统十佳先进个人,荣立一次二等功、两次三等功。

评语:在生命最后时刻,买买提江想的还是保护牧民,他大义凛然地对暴恐分子说:“群众是无辜的,你要杀就杀我,放了他们!”在买买提江身上,我们看到的是听党指挥、忠诚使命、一腔热血报效祖国的政治本色,敢于担当、临危不惧、与暴恐分子斗智斗勇的英雄气概,恪尽职守、任劳任怨、舍小家为大家的奉献精神,万众一心、众志成城、誓夺反恐斗争胜利的顽强作风。他用鲜血谱写了一曲感人至深的壮丽凯歌。

2.彭少勇,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秉公护正义 坚守显公信

彭少勇,现任保定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1979年进入检察院工作,2003年从定兴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职务调任保定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曾任保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冀中地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在保定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期间,他带领该局荣获“全国十佳反贪局”称号。近年来,他荣获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4次。2014年在办理顺平县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案件中,彭少勇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最终缉获案件真凶,有效纠正和防止了一起冤错案件。

评语:作为一名检察官,彭少勇对法律有着坚定信仰。艰难险重的任务面前,彭少勇总是挺身而出,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劲头履行职责,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工作中,他始终以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工作负责的态度秉公执法,认真办理经手的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彭少勇说,“敢于担当是检察官基本的职业素养,只有坚守法律底线,坚守职业操守,坚守公平正义,才能对得起自己承担的那份责任”。

3.才让旺杰,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

双语解心结 公正促案结

才让旺杰是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15年来,才让旺杰用藏汉双语帮助当地藏族农牧民群众解开了不少“心结”,办了不少实事。既精通藏汉双语又通晓法律,使得才让旺杰深得藏族群众信赖。许多法律术语在藏语中并没有对应的释义,才让旺杰需要吃透汉语意思,才能将其准确拆解成简单平实的藏语,传达给藏族群众。自2010年以来,在他独立承办和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中,80%都系依法调解结案,办案数量和调解率均在全院名列前茅。他所审结的案件均能做到案结事了,无一超审限、无一错案、无一发回重审和上访缠诉。

评语:才让旺杰常说,法律的力量在于公正,法官的分量也在于公正。从当法官的那一天起,他始终把公正审判、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作为自己追求的最高境界。在办案过程中,他始终以依法调解为先导,以化解矛盾为目标,对法律有疑问的当事人他从头至尾解释法律,直到当事人明白是怎么回事。多年来,他以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执著,对待自己钟爱的审判事业;他以严格执法、诚信热情的服务,展示着法律的正义与无私。

4、李培斌,山西省阳高县龙泉司法所所长

十法定纷争 无私献终生

2015年10月15日,在山西省大同市参加司法所长培训期间,党的十八大代表、全国优秀基层司法所长、山西省阳高县龙泉司法所所长李培斌突发疾病去世,年仅50岁。李培斌工作30余载,调解了数以千计的民事纠纷,制止了上百次群体性械斗,使50多个濒临破裂的家庭和好如初,30多位遭受遗弃的老人得以安度晚年,20多名失足青年改邪归正,2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迷途知返。在长期的调解生涯中,李培斌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人民调解十法”:用情感染法、以柔克刚法、先守后攻法、正义震慑法、亲情促动法、群众抨击法、稳定大局法、感化教育法、诚信担保法、类同案推代教育法。如今,这套调解法则已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活教材”。李培斌以自己的行动向大家阐释了什么叫“当初入党为什么,如今在党做什么,身后为党留什么”。

评语:他扎根乡村,埋头基层,他淡泊名利,恪尽职守。他心中有民,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最高标准,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努力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他心中有责,切实把干事创业作为人生的不懈追求,扎根基层,立足本职,敢于担当,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他心中有戒,严格要求自己,乐于奉献、清廉如水,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他在平凡的岗位上,用生命传递着忠诚与信仰。

5.马善祥,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员

调解有方法 有事找老马

马善祥,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员。比起他的名字,群众更习惯叫他“老马”。28年来,他调解各类矛盾,为群众解决两千多个困难和问题;他记下148本、520多万字工作笔记,总结了60多种群众工作方法。2012年5月,观音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挂牌成立“老马工作室”,组建了一个从事基层调解工作和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团队,提炼形成了一整套“老马工作法”。3年多来,“老马工作室”接访1300多人次,办理信访问题350件,成功调解33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6%;办理上级交办信访件60余件,回复率100%;成功应对辖区物业小区、建筑工地突发群体性事件20余件,化解进京非正常上访积案1件,妥善处置8起意外死亡事件。如今,“有事找老马”,已成为观音桥街道居民遇到困难时最常说的一句话。

评语:让群众带着怨气来,带着满意走,这是马善祥追求的目标。为此,他给自己立下了接待群众的24字“规矩”:起立迎接、请坐倒水、倾听记录、交流引导、解决问题、出门相送。没有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就不可能有如此执著的坚守。作为一名出色的人民调解员,为群众服务,为群众解决问题,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到群众的心坎上,马善祥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马善祥以28年的坚持实现了自己的梦想——“成为一个群众需要的人”。

6.闫胜义,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东坝头人民法庭副庭长

立志当公仆 断案零失误

闫胜义,兰考县人民法院东坝头法庭一名普通法官。1987年8月,从河南司法学校毕业的闫胜义被分配到兰考法院工作。当领导问他愿意到哪些部门去时,闫胜义主动要求“到离群众最近的地方去”,在基层一干就是28年。28年里,他用自己司法为民的公仆情怀、探求就里的求实作风、朴实清廉的高洁品质,再次成为传承和诠释焦裕禄精神的时代楷模。他先后审结案件2600余起,全部发改率为零,错案率为零,无一起赴省进京上访案件;他多次被评为法院先进工作者,被省高院评为“优秀人民法庭法官”,被省高院、司法厅联合授予“调解能手”称号,他的事迹得到省市多位领导点赞,先后被《法制日报》等20余家媒体宣传报道。他被大家誉为焦裕禄式的好法官、老百姓的贴心人。

评语:28年风雨,他倾注了几乎全部心力;28年坚守,他从当年20来岁的毛头小子成为年近半百经验丰富的老法官。闫胜义用28年的青春岁月对“一心为民”做出了最深刻的注解:“时时用焦裕禄精神丈量自己,时刻都在想,如果有一天我成为一名对群众有用的人,我就要时时以焦裕禄为榜样,为百姓做更多的事儿。”闫胜义心底里装的都是百姓的安宁,他以实际行动忠实履行着一名法官的神圣职责。

7.潘志荣,内蒙古自治区达茂旗人民检察院驻满都拉镇口岸检察室主任

“游牧”遍草原 无悔践誓言

2011年,潘志荣被任命为内蒙古自治区达茂旗检察院派驻满都拉镇口岸检察室主任兼派驻石宝镇检察室主任。从那时起,潘志荣就开始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游牧”办公,除了每周定期去两个检察室接访外,还不定期地去设立在达茂旗其他几个苏木、乡、镇的检察工作站进行巡访,每年三分之二的时间他都在基层农牧区。为方便服务农牧民群众,潘志荣专门制作发放了5000多张“检民联系卡”,并承诺24小时提供服务,被少数民族兄弟贴心地称为“一叫通”。为更贴近当地牧民,潘志荣还自发学习蒙语。如今,他不仅能得心应手地为蒙古族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还成为单位双语翻译组成员、蒙语公诉出庭组成员。由于常年下乡,2013年,潘志荣曾因疲劳过度,突发心脏病,幸亏抢救及时才脱离危险。然而几天后,他又和往常一样,走向乡下的农牧民群众。

评语:“脚下的泥越多,离老百姓的心才越近。”从事“游牧”检察工作4年来,潘志荣走遍了全旗77个嘎查和行政村;巡访牧场牧点980多个;达茂旗1.8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处处都有他的足迹。他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坚持把公平正义作为崇高价值追求,用心血守护公正、捍卫法治,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检察为人民的无悔誓言,赢得广大牧民群众赞誉。

8.马兰,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援千里行 燃灯送光明

马兰,1989年大学毕业后,先从事法律咨询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2003年加入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工作。2010年7月22日,马兰不顾家人反对,放弃丰厚的收入,毅然加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扛着大包小包奔赴西部山区,做起了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如今48岁的她,在这条法律援助志愿之路上,已经坚守了5年。从2010年开始参加志愿者行动,马兰先后在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和西藏拉萨城关区等地服务。而在她来之前,很多地方没有一名律师。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期间,马兰先后受理数百件案件,与此同时,她积极普法,主动到各单位开展法制宣传,到当地电视台做法治讲座。从甘肃、西藏,再到云南、贵州,上高原,赴边疆,贫困山区的村村寨寨,都留下了马兰坚定的足迹。

评语:在西藏,马兰像一个永远不知疲倦的机器人,一个人撑起整个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周末、没有节假日,对前来求援的藏族同胞,她总是视同亲人。在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5年间,马兰每天坚持写工作日记,记下每一份收获与感受。她在日记里这样写道:“也许我只是一只50瓦的灯泡,照亮不了太大的地方,但我也要努力让法律正义的光亮传递到更远、更需要的地方。”

9.薛永清,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政委

忠诚洒热血 浩气存英烈

薛永清,1989年参加公安工作,一级警督。生前任肃宁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从警26年来,薛永清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历经多个基层工作单位和岗位,始终做到爱一行、专一行。他曾荣获省、市优秀人民警察,省“新长征突击手”和“全国经侦系统先进个人”称号,系全省经侦专家,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015年6月8日23时46分,肃宁县付佐乡西石堡村发生一起特大涉枪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刘双瑞持双管猎枪,先后窜至该村3户人家开枪行凶,致两名村民死亡、3人受伤。薛永清在带队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身先士卒,被犯罪嫌疑人击中头部,壮烈牺牲。薛永清牺牲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追授薛永清为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模,河北省委、省政府追授薛永清“人民卫士”荣誉称号。

评语:忠诚无悔,一腔热血化春雨;浩气长存,壮士英年写千秋。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薛永清在关键时刻不惜献出宝贵生命,彰显了对人民的忠诚,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对人民警察光荣使命的忠诚。他的事迹感人至深,精神可歌可泣,他用鲜血证明了人民警察是人民群众的保卫者,他用生命践行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铮铮誓言。

10.刘胡乐,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谋民利 代理传民意

刘胡乐,男,汉族,中共党员,一级律师。1956年出生,昆明市人。现为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司法道德研究所副所长并兼任云南工业大学特邀教授。十多年来,他承办各类诉讼案件数千件,为企业和当事人挽回利益及避免经济损失数十亿元,为数十家政府机构和大中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在代理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回购纠纷、借款纠纷中,他凭借精湛的法律业务能力,使数亿元的呆账、死账起死回生。在刑事辩护领域,刘胡乐也颇负盛名。他曾为数百起重大刑事案件担任辩护律师,为上百人获得免刑、减刑。

评语:“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是正义的化身、公平的使者。”刘胡乐认为,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一样都是为了正义。在这种信念的指引下,刘胡乐坚持律师对待每一个人都应该是公平的,无论他是有罪还是无罪,都应该享有辩护和辩解的权利。在工作中,刘胡乐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心一意献身于自己热爱的事业。

——资料来源:法制网

回顾2015年度中国十大法治事件

2015年,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第一年,也是中国法治建设亮点频出的一年。

通过宪法宣誓制度、40年后重启特赦、修改并通过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红色通缉令让外逃贪官全球无处遁形、立案登记制改革破解“立案难”问题……一部部法律的制定和通过,一项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和推进,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蓝图,正化为现实。

以下是媒体评选出的2015年度中国十大法治事件。

大事件一:宪法宣誓制度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宪法宣誓制度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誓词共70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亮点:营造尊崇宪法权威的氛围

宪法宣誓仪式的寓意就在于通过鲜明的仪式意象和强烈的心理暗示唤起人们对宪法的信仰。宣誓是一种庄严的承诺,誓词是沉甸甸的诺言。宪法宣誓实际上是宣誓人向公众神圣的宪法承诺。

比宣誓更重要的是言行一致,将誓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实际行动践行誓言、兑现承诺。宪法宣誓诚可贵,依宪治国价更高。期望宪法宣誓制度能够彰显宪法的至上权威,凝聚全社会依宪治国的共识,在全社会尤其是全体公职人员中营造尊崇宪法权威的氛围。

大事件二:“民告官”进入2.0时代

2015年5月1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也正式实施,被社会久为诟病的民告官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随着新制度、新规定的施行,得到进一步解决。

亮点: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新行政诉讼法的一大亮点。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关键在于行政首长。只有行政首长了解和重视行政诉讼活动,才能认识到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性,也才能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因此,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不是“为难”行政首长,而是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大事件三:立案登记制改革破解“立案难”问题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亮点:法院由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

2015年5月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式由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同时,为规范登记立案程序,提高立案工作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接收诉状、当场立案、告知补正、诉讼费收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大事件四:重特大贪污犯终身监禁坚守刑罚底线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规定重特大贪污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贪污受贿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实行“终身监禁”,首要目的就在于用制度封堵“提前(钱)出狱”的可能,在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让其死罪可免、活罪难逃。

亮点:死缓限制减刑、假释

贪污受贿犯罪是职务犯罪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两类犯罪,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在逐渐减少、控制死刑的前提下,出台死缓限制减刑、假释这样的规定,既能体现惩处腐败的从严一面,又能达成控制死刑的目标。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限制减刑、假释终身监禁,也彰显了党和政府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顺应民意。

大事件五:《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公布

2015年9月,备受法律界关注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全文正式公布。

亮点:为27万律师撑开执业保护伞

这次由“两院三部”联合出台的《规定》,在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期待《规定》的公布实施,能真正为27万律师撑开权利保护伞。

大事件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

尘封40年之久的中国特赦制度终于重启。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亮点:特赦开启法治文明新篇章

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特赦可以使这项古老的中华法治文明进一步发扬光大,创新宪法实践,积累德政,展现执政自信,彰显刑罚的人道主义。

特赦制度的重启,开启了尊崇宪法、宽严相济、慎刑恤囚的中国法治文明新篇章。

大事件七:红色通缉令

2015年4月,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公布了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的红色通缉令。

亮点:让外逃贪官全球无处遁形

这是我国首次集中公布外逃人员信息。曾致浙江官场上百人被查的“女巨贪”杨秀珠名列第一,部分未被通报落马,但“消失”已久的官员亦在列。

红色通缉令将让外逃贪官在全球无处遁形,外逃贪官逍遥法外、逍遥海外的日子终将一去不复返。红色通缉令发布彰显中国强力反腐的决心,释放出对外逃贪官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意味着中国海外追赃追逃行动在提速,海外再也不是腐败分子的“避风天堂”。

大事件八:通过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经过三次审议,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亮点: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

27年后首次大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不仅在法条数量上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其中不少规定凸显从治标走向治本的立法思路。

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是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大修的鲜明特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被公认为是近年来中国环境违规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129条,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30条,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大大提高了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是本次大气法大修的主要亮点。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要求。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一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作出规定。京津冀地区一直是大气污染的重灾区,加强联防联控治霾势在必行,而加强京津冀三地的立法协作,将联防联控治霾纳入法制轨道,才是治本之策。

大事件九: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追究刑责

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条款。根据新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责。

亮点:严厉打击买方市场

庞大的、需求旺盛的买方市场,是导致拐卖犯罪屡打不绝并且不断加剧蔓延的根本原因。买主的法律风险偏低,更是助长了拐卖犯罪的气焰。实践中,收买人被刑事问责的极其罕见。

只有补齐打拐的法律短板,彻底铲除买方市场,对收买妇女儿童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实现“买卖同罪”,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大事件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为由,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启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改革以来的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

亮点:激活公益诉讼的正能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选择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

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重点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既能激活公益诉讼的正能量,又能使公益诉讼成为履行法律监督的新司法利器,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由虚变实、由弱变强。期待更多的检察机关敢于亮剑,理直气壮地用好公益诉讼这个司法利器。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法治中国的砥砺前行。

2016年,中国将向着决胜全面小康发力。全面依法治国,无疑是重要保障之一。让我们沐浴着法治的阳光告别2015,共同期待2016中国法治奏响新的凯歌、谱写新的华章。

——资料来源:新浪网

人民日报:自觉遵守党纪国法

核心提示:4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文章称,日前,党中央对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对尼尔·伍德死亡案进行复查,得到了党员群众的衷心拥护,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普遍共识。

新华网北京4月12日电,“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谁,只要触犯法律,都将依法处理,决不姑息。”日前,中共中央对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公布对尼尔·伍德死亡案进行依法复查结果并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得到了广大党员群众的衷心拥护,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普遍共识,凝聚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力量。

无论是作出依法依纪予以彻底查清的果断决策,还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无论是采取正确有力的各项措施,还是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央的处理决定,既是落实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之举。同时也充分说明,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决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殊党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将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作为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面对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思想多样、利益多元的新形势,只有所有社会成员都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才能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创造良好社会氛围,才能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也才能谈得上实现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和谐。

严密的组织纪律性,是我们党的一个鲜明特征;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严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是我们党的重要优势,也是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的重要保证。对党员干部而言,如果说遵守国家法律是基本义务,那么遵守党的纪律则是基本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就是时时处处模范践行国家法律,遵守党的纪律就是要首先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王立军事件、尼尔·伍德死亡案件和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再次警示我们,只有坚决执行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逾越法律、纪律和道德的底线,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才能真正做到清清白白为官、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干事。

“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要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圆满完成“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必须依靠全体人民的团结奋斗、开拓进取。不断增强纪律和法治观念,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我们才能更好地增强党和国家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环境,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资料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