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件始末揭秘 被冤枉杀人后遭刑讯逼供
河南村民赵作海,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只因两人曾发生冲突,警方认定无头尸体系赵振晌,凶手是赵作海。后来,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谁曾想到,就在“杀人犯”赵作海服刑11年后,“死者”赵振晌突然回到村里。赵作海案件始末是怎样呢?下面小编为您揭秘。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即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2009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2010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5月9日,当获知58岁的赵作海已被无罪释放即将回到家乡时,乡亲们不由得聚在村口,想看看经历了11年牢狱之灾的赵作海现在是什么样子。之前,还有一件事令乡亲们震惊,当年,被赵作海“杀死”的赵振晌突然“复活”,从太康县回到了家中。以往平静的村子如同炸了锅,变得不再平静。
原来,2010年4月30日,“死亡”十多年的赵振晌出现在赵楼村村支书李忠厚面前,一声“老表”的问候,让李忠厚吓了一跳。“你不是死了吗?咋、咋又回来了?”李忠厚惊问。赵振晌说,自己没死,这些年在外,一直靠卖瓜子、衣服等东西谋生,这次回来,主要是因为得了偏瘫。随后,赵振晌向李忠厚要求吃低保。至于当年为何突然失踪,赵振晌说,当年和赵作海打架时,砍了赵作海几刀,以为把赵作海砍死了,心里害怕就跑了出去。
赵振晌的突然现身,令很多人难以置信,后来为了证明身份,赵振晌只好让大家查看了他肚子上的疤痕。此刻,村民再度想起了十多年前的往事。
1997年10月30日,赵作海和同村村民赵振晌因故打架,之后,赵振晌失踪。在赵振晌亲属报警后,柘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关了20多天后被放回家。事情过去一年后,赵楼村村民淘井时,发现一具没有头、没有四肢的尸体,村民们都认为是失踪一年的赵振晌,赵振晌的亲属也认为这是赵振晌的尸体,便再次报警。这样,赵作海成为重大嫌疑人被柘城警方再次抓走。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后,赵作海未上诉,开始在位于开封的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当年,关于赵作海和赵振晌打架的原因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因为经济纠纷;另一种说法是因为两人都和同村妇女杜某相好,遂产生矛盾。当年,商丘中院的判决书表明,赵振晌、赵作海均与同村某妇女有私情,因此发生争斗,赵振晌持刀追打赵作海,赵作海杀死赵振晌。
2010年4月30日当晚,赵作海的亲属听说赵振晌已经回到村里,确认无误后,立刻拨打110报警。当晚,赵振晌被带走。赵作海的亲属们非常兴奋,决定到监狱向赵作海“汇报”详情。
2010年5月4日,按照监狱的会见管理规定,赵作海的叔叔赵振举、姐姐赵作兰、妹妹赵小兰一同来到河南省第一监狱。见面时,赵作海看起来精神不错,当亲属们告诉他赵振晌“复活”的事情后,赵作海先是连问了两次,接下来沉默了一段时间,然后开始失声痛哭,在场的亲人也泪流满面。赵作海说自己冤枉,冤得很,确实没杀人,是屈打成招。为了证实民警打人,他还让亲属们查看了他头上被枪砸留下的伤痕,他说自己这些年是“忍辱偷生”。
商丘中院在得知赵振晌“复活”之后,立即会同检察人员调查详情。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1997年10月30日夜,他对赵作海前往杜某家心生怨气,就携自家菜刀赶到杜某家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由于害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他收拾了一些日常用品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离开家乡,身上只带了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那之后,他辗转各地以捡废品为生。去年他患了偏瘫无钱医治,这才回到村里。5月初,赵作海案经媒体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此案被称为河南版的“佘祥林案”。
5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听取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5月8日,河南省高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明显错案。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高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二、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9日,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当日,当得知将被释放的消息时,赵作海涕泪横流,失声痛哭。此前,赵作海入狱后两次获减刑,先后被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0年。当日,河南省第一监狱帮赵作海清点、收拾了私人物品,提出他电子消费卡上的1277.2元余款。当日8时许,赵作海走进省高院在监狱设立的庭审现场,赵作海当庭被宣布无罪释放。
说起十多年前的那场“血案”,赵振晌黯然神伤,他不承认是因为男女私情,说是为了那1800元打工血汗钱。赵振晌说:“赵作海在牢里过了11年,我也流浪了13年呀,都是那次打架,现在想想真不值得,说实话,这些年我心里也不好受,在这件事上,我们两个都是受害者,都有损失。如果他愿意跟我和好,我也愿意,仇家宜解不宜结。”
其实,这些年日子过得很不如意的还有一名当事人杜某。杜某说:“当年,我和赵作海同时被关押在老王集派出所,民警非要我承认和赵作海相好,两人是因为我打架的,而且民警让我跪在木棍上,用木棍打,用皮鞭抽,问赵作海杀人时,我在不在场,我说我不知道。”
如今赵作海被释放了,案件水落石出。2010年5月11日,杜某来到了赵作海家,问赵作海是否见了赵振晌,说这十几年,因为赵作海的事情,她受尽了歧视和委屈。村里对她说法很多,让她连赶集都抬不起头来。她认为这一切都是赵振晌的侄子报案引起的,希望赵作海能陪她一起去向赵振晌的侄子讨个说法。赵作海感谢杜某对自己两个孩子的照顾,说等自己拿到赔偿,一定会陪她去讨要说法。
既然没有杀害赵振晌,那么赵作海为什么要认罪呢?答案只有四个字:刑讯逼供。
提到自己当年挨打,赵作海说,简直是生不如死,从抓走那天就开始挨打,拳打脚踢,现在头上的伤疤都是用枪头打的。警方用擀面杖一样的棍子敲脑袋,敲得头发晕,还在头上放鞭炮,一个一个点着了炸头,让人没法睡觉……赵作海说,再硬也挺不住,后来说不要打了,让说啥就说啥……
——资料来源:如皋新闻网2014年3月
今日案例:疑罪从无的法治进步
“疑罪从无”要达到怎样的标准?在最近的一起判决中,DNA鉴定已经认为嫌疑人吻合度较高,却因为提取的位点不够,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已经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服刑近16年的珠海男子徐辉再审时被无罪释放。据羊城晚报记者16日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本月9日对徐辉作出无罪判决,16日徐辉从新疆奎屯监狱回到家中。“这不同于赵作海、张高平叔侄等案件,他们是真凶甚至当年的‘死者’跑回来才纠错的,徐辉的案子则完全是广东省高院依据原有的证据材料作出的重审决定,这需要更大的勇气,也是司法进步的体现。”其律师侯衍涛如此形容该案十多年后的再审,他一度感叹“这是司法界的一个奇迹”。
从干部到“强奸杀人犯”
小林镇,珠海西部地区一个安静的小镇,1998年8月25日早上8时许,一具裸尸打破了小镇的平静。当日早晨,一名晨练者在经过离小林市场不远处的一个丁字路口时,突然发现路口土地公神龛旁躺着一具裸尸。死者是一名女孩,当年19岁,叫严某娟,本地居民,因年轻貌美被当地人称为“小林之花”。很快警察云集这个小镇,并且相当长一段时间,严某娟裸死街头,一直是当地人讨论和打听的话题。
根据当年的判决材料,法医技术鉴定显示,死者**内有新鲜精液,头部有三处帽状腱膜下出血,系被钝性物体作用所致。另外,死者右耳垂后方至颈前见一条断续状索沟,伴皮下出血,推测系被用绳索类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珠海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
徐辉,原本是小林镇劳动服务站副站长,土生土长的小林人。案发时,徐辉工作的服务站与被害人严某娟家隔街相望。徐辉一家三口日常就住在服务站二楼南侧。据说案发后,徐辉还围在警戒线外看了许久的热闹。而事后,徐辉被纳入警方视线是因为两条警犬的功劳。
综合之后判决书、警方笔录以及当年的媒体报道,案发后,专案组很快带了3条警犬现场搜寻证据,在根据现场的嗅源展开追踪后,警犬“猎鹰”从案发现场一路追到小林劳动服务站,并顺着楼梯上到二楼走廊位置,不久,另一条警犬“忠诚”也追到同一地点,显示有反应。不过,到此地点之后,两条警犬就不愿再继续追踪下去。
在最初侦查阶段,警方发现徐辉和严某的男朋友周某均有作案嫌疑。但经进一步调查,周某有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明,没有作案时间,从而排除周某作案嫌疑。
案发后的第23天,1998年9月17日晚上9时多,徐辉作为嫌疑人被警方带走,自此开始失去“自由”。数日后,当地警方宣布案件告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侦查机关之所以将徐辉作为犯罪嫌疑人,是由于案发后警犬曾沿气味追踪到被害人严某家对面徐辉的家中,并对徐辉的凉鞋气味有明显反应。同时,根据DNA鉴定结论,徐辉的DNA与被害人严某体内生物物质DNA的吻合度较高。此外,经调查,案发当晚徐辉的妻子回娘家,徐辉具有作案时间。此外,徐辉被刑事拘留后一度认罪(但后来翻供,并称遭遇刑讯逼供)。
两审均被判死刑缓期执行
一年后,珠海市检察院指控徐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1999年珠海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辉无视国法,采取持砖块砸头致人昏迷的暴力手段,**妇女,情节恶劣。一审判处被告人徐辉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辉不服,提起上诉。但200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当年判决记录:1998年8月25日零时,被告人徐辉在二楼阳台收衣服时,见邻居女青年严某娟独自从家出来,遂起歹念。当时徐辉妻子不在家,女儿已经熟睡,徐辉于是随即下楼沿路尾随。严某娟行至旧税所旁的路口等男友周某前来约会,徐辉走近严的身后,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打其头部致其昏迷。接着,徐辉把严某娟拖到旧税所南侧窗边,徐辉先钻进去,再将被害人拖入,随后徐辉强行与严发生性关系。
判决材料显示,当徐辉刚穿好裤子时,严某娟苏醒并发出微弱的救命喊声。徐辉怕事情败露便起意杀人灭口,拿出一条花电线从严身后勒住其脖子,用膝盖顶住严的腰部,直至其窒息死亡。随后,徐辉把严的尸体移至山边街土地庙北侧小巷,准备沿小巷拖尸到山上弃置,但因小巷尽头被木栅门封住,只好将尸体弃于小巷的水沟旁。
判决后,徐辉开始在广东四会监狱服刑。
四处申诉迎来再审
徐辉在警方突审5天5夜后“认罪”,但当他在看守所睡了一个大觉后便开始翻供。对于自己后来翻供,徐辉说,当时对他的审讯差不多持续了5天5夜,共计108个小时,不让睡觉,一打盹就被照强光,甚至办案警察拿一根牙签在他面前晃,威胁“你睡觉就用牙签锥你的眼睛”,因精神熬不住,为求解脱,选择认罪。“但到看守所睡了一觉,意识清醒了,不对呀,我怎么到这儿来了,我没强奸杀人,我为什么要认罪?”
据判决材料,在专案组对徐辉十多次审讯过程中,前9次徐辉均否认杀人,最后3次审讯中,他承认作案,但关于作案过程描述迥异。比方说,用什么勒死被害人时,徐辉起初“交代”,他案发当晚看到严某娟后,从自己的卧室梳妆台抽屉找出用于织渔网的白色尼龙绳,剪了2尺长,目的是“制服人”;因白色尼龙绳不符合伤口,后来徐辉又供述是用双手卡住严某娟的脖子致对方死亡;接着作案工具又变成了钢丝绳;最后才说是一条花电线,最终被警方认定其是用花电线作案。
和徐辉一样,他的家人也相信徐辉不可能对邻居做出如此伤天害理的事来。妻子黄美英说:“徐辉性格也好,平时很顾家,当时也有体面的工作,出这事之前,我们是一个多么幸福的家庭,怎么也不会相信他会干这种事。”哥哥徐庆,十多年来一直在为弟弟奔走疾呼。徐庆也曾劝弟弟,只要认罪减刑就能早日回家,但徐辉不听,每当监狱里有减刑的机会,他都会拒绝,“我没犯罪,我不要减刑!”
徐辉家人不断申诉引起了广东省高院的重视,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其间,徐辉从四会监狱转到新疆奎屯监狱。
2011年,广东省高院对该案发出再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珠海中院、省高院一审、二审裁定,同时将本案发回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关键证据不足(警犬气味鉴别鉴定的可靠性不足、精液DNA鉴定结论达不到同一性)
在一审、二审中,法院认定徐辉系真凶的证据之一是,公安部门给出的公安局(98)珠刑技(犬)鉴字号鉴定书中提到在侦查该案时,有两条警犬直追到徐辉居住劳动服务站二楼,显示有反应,但没有进一步追踪。
近16年来,锲而不舍为徐辉辩护的律师侯衍涛则称,劳动服务站是公共场所,平时人来人往,而且徐辉作为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在当地工作20年,经常有熟人去他那喝茶聊天,无法判定警犬就是冲着徐辉的气味而来的。若是徐辉,警犬应径直到其卧室,因为这里气味最浓,但警犬追到了二楼拐角就没有继续追了,侯衍涛辩护称,这一点正好说明徐辉不是凶手。
庭审中检方指控“徐辉用砖头击打严的头部,将严打晕”,但这块被徐辉描述为“红色的,有三分之二大”的砖一直没有找到也是本案争论的另一大焦点。据一、二审判决,定徐辉有罪的另一证据是对从死者**中提取的精液进行DNA鉴定,结论为“经DNA检验,严某娟**提取物含有两个不同个体成分。不排除含有徐辉、周某的精斑”,其中周某是严某娟生前男友。当年判决时甚至还用了“被害人严某娟**提取物的鉴定结论不能肯定是徐辉的,但也不能排除是徐辉的”的表述。
由于该案复杂,重审历时近3年。经过重审,珠海中院认为:被害人**内提取精液的DNA鉴定,限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和客观情况,仅提取到四个位点进行鉴定,虽然不排除是徐辉精液,但位点太少,概率过低,结论远远达不到同一性的证明要求;警犬气味鉴别鉴定的可靠性不足;案发于深夜零时,被告人徐辉供述细节与现场勘查情况、现场照片高度一致,不合情理;被告供述作案经过及作案工具不合情理;客观上不能排除被告人辩解所称部分案情是道听途说所获悉等。
综上,珠海中院重审宣判认定徐辉作案证据不充分,根据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宣告徐辉无罪。
对话徐辉:我相信法律坚信会判无罪
记者:是什么支撑你16年来一直坚持申诉?
徐辉:因为我没做过,我相信法律最终会还我公道。
记者:你是什么时候知道可以回家了?
徐辉:本月14日晚上,副监狱长找我谈心,指着监区外的一条路问我看到了什么,我说看到了路。他笑着跟我说,“你看到光明。”还问了我穿的衣服和鞋的尺码,那时我就猜到七八分了。第二天给我买了一套新衣服和一双新鞋。
记者:听到宣判你无罪,心情怎样?
徐辉:15日上午11时左右,我被带出监狱,看到了珠海来的法官以及哥哥,随后被带往当地法院听候宣判,这个时候已经坚信自己再也不会返回监狱。听到宣判无罪后我虽说有些激动但很快恢复平静,因为16年了,心情早被磨平了。
记者:你能无罪回家,最想感谢的人是谁?
徐辉:16年来一直为我奔走,一直陪着我坚守到底的律师和哥哥,没有他们的坚持,就算法律再公正,我估计也出不来。
记者:你现在最想做的事是什么?
徐辉:16年了,从39岁进去到55岁出来,妻子一个人把孩子拉扯大,承受了很多苦,现在最想的是先养好身体,多陪陪家人,再找份工作,过回正常的日子。
如何善后:将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徐辉将获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生效判决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据悉,法院将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确保赔偿款及时到位。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每日200.69元,据此计算超过110万元)计算。
此外,徐辉还可依法获得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根据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的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法律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
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指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该原则的适用可能情形表现为: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宣告无罪;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定从重处罚情节;当无法确信某一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认定已超过追诉时效。
——资料来源:慷慨悲歌之士的博客
解决收入分配不公,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近来关于贫富差距、收入分配不平等引起热烈的讨论。一些经济学家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良方是“机会平等”。甚至引用奥肯的著作《效率与公平——一个重要的权衡》,说:“关于平等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观察,一个是机会的平等,也有人把它叫做起点的平等;一个是结果的平等。结果的平等和效率有负相关的关系,就是说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会损害效率,损害人的积极性。而机会的平等一般说来是跟效率正相关的,如果机会平等,大家能够平等竞争,这是能够提高效率的。”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前提,在西方“机会平等”的观念是伴随着现代化过程建立起来的,所谓“机会平等”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基本权利平等。与此相适应的价值观念是“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中国随着五四新文化运动和现代化过程中,这些基本的观念也深入人心。因此,机会平等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都必须受到尊重,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我国的《劳动法》等法律明文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企业追求“效率优先”,并没有尊重劳动者的权利。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显示,2004年以前全国进城农民被拖欠的工资在1000亿元左右,目前全国农民工的数量有一亿人左右,即每名农民工平均被拖欠1000元左右,近70%的农民工有过被拖欠工资的经历。(《1亿民工人均欠薪1000元法院拟增设拖欠报酬罪》,2006年4月29日《北京晚报》)。建筑业又是危险的行业,死伤的民工仅次于煤矿。如果我们观察各个行业,就会发现延长劳动时间、压低工资的现象比较普遍。6月23日《信息时报》发出消息,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去年9月首次对20家“血汗工厂”予以曝光后,再度对严重违反劳动法规的30家“血汗工厂”予以曝光。而与上次公布的20家各种各样违反劳动法规所不同,本次公布的30家“血汗工厂”,其违法事实主要集中在拖欠工资和拖欠社保两个方面。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仅在于收入分配不平等,也不是什么“机会不公平”,而在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尊重。经济学家们讲了很多原因,如“城乡二元结构”、“工农业差距”等,但是深入追究,就会发现,劳动者没有得到公平的社会地位,他们的生命健康没有得到保证,劳动时间被延长,工资被拖欠。在这样的条件下,收入的差距当然会扩大。所以超过基尼系数的警戒线的真正原因是,劳动者没有得到公平的社会地位。要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平应该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入手,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不拖欠工资,不延长劳动时间。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和谐。
刀下“留吴英”彰显法治精神和人性之美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自然应该以身作则,即在诸如吴英案这样的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彰显法治精神。
人所共知,在2012年3月14日的中外记者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直言道:“我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十分关注吴英案。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慎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通知,并且对吴英案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
由此可见,吴英一案的影响是何其深远。
那么,吴英是否会被最高人民法院送上刑场呢?
2012年4月20日新华网有关新闻报道告诉我们的答案是,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就此,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说:“我现在心里有一点点的解脱,但是还没有完全解脱。”而吴英的辩护律师张雁峰在接受新浪网采访时表示,吴英案案件重大,且存在巨大争议,最高法此次能顶住压力不予核准,难能可贵。他认为,不核准死刑因素有三,吴英能如实供述案情,且积极检举揭发,同时舆论和民意也形成了影响。
其实,笔者在2012年2月7日也曾经发表过题为《吴英不死更有利于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
但无论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如今刀下“留吴英”,此为彰显法治精神和人性之美。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自然应该以身作则,即在诸如吴英案这样的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彰显法治精神。
“少杀、慎杀”也是中国社会近年来倡导的重要法治精神,而《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等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所以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并认为“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正是此种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
其次,尽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而出于某些考量声称“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事实上其“不核准吴英死刑”之举,就本质而言,彰显了某些司法人员的人性之美。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对吴英案的裁定,会让关注吴英案的亿万羲皇子孙,更加相信中国政府确实是在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从而有利于彰显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和人性之美。也就是说,吴英不死更有利于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
当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新审判,一定还会存在某些博弈,但刀下“留吴英”彰显法治精神和人性之美,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表示“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且吴英的辩护律师张雁峰始终坚持的“无罪辩护”并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笔者罗竖一希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能依法做出最为公正的判决,而不要再演绎出司法跟民意几乎完全相左的黑色幽默。
——资料来源:观点中国,罗竖一
“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
1990年,山东省滕州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齐玉苓考上济宁商校,却被同村同学陈恒燕盗用姓名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继续冒用齐的名字参加工作。齐诉陈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案,经山东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获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于2001年8月24日向社会公布审理结果:齐玉苓获得共计10余万元的赔偿。此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中考“失利”年轻女孩遭遇下岗
1990年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姑娘齐玉苓在中考后,一直没能获得录取通知书。以为自己未被录取,齐玉苓最终借钱上了邹城技工学校。命运弄人,技校毕业后,没干两年的工作因厂里减员分流,齐玉苓成了下岗大军中的一员。于是,每天早上卖早点、下午卖快餐成为齐玉苓维持生活的唯一途径。时光荏苒,转眼到了1999年。已准备结婚的齐玉苓,遇到了一件蹊跷事。
“真假”齐玉苓 同村同学冒名顶替
从朋友处,齐玉苓无意中得知,当地银行有一个与自己同名同姓的人。齐玉苓倍感诧异,因为姓名同音不奇怪,但“苓”字也一样就有点让她好奇了,而更让齐玉苓震惊的还在后面——这名“银行齐玉苓”正是1990年考取中专的,而且这个人上的中专正是当年齐玉苓所报考的济宁商校。
经过仔细调查,齐玉苓发现,那个已是银行储蓄所主任、为人母的“齐玉苓”竟是原圈里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陈恒燕。事实上,陈恒燕早在自己预考落选之后就开始了冒名齐玉苓的行为。没资格参加统考的陈恒燕,用齐玉苓的名义取得了鲍沟镇政府的委培合同,而费尽心血考试的齐玉苓,却对一切茫然无知。
弄虚作假9年冒名者站上被告席
9年后突然出现的这场变故,让齐玉苓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她没想到,当年她自以为中考失利而痛苦万分的时候,却已有人偷偷拿走了她的录取通知书,摇身一变,成了“齐玉苓”,上了本是她考上的济宁商校,从此当上了城里人,还捧上了银行这令人羡慕的饭碗。而自己却在打工、下岗。
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恒燕及其父、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等推上法院被告席。
齐玉苓在诉状中表示: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恒燕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不满一审判决坚持维护受教育权
1999年5月,枣庄市中院对齐玉苓诉陈恒燕等四被告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没有认定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被侵犯,齐玉苓又上诉至山东省高院。而这起特殊的案件着实让法官感到为难,陈恒燕等人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的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却苦于找不到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决定向最高法请示。
2001年6月28日,最高法作出批复,明确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对这场冒名顶替上学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陈恒燕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犯,济宁商校、滕州教委、滕州八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陈恒燕父女共同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5万元、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总计10万余元。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宪法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回避在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宪法。因此,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规定的部分公民基本权利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争议时,可能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
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的山东齐玉苓诉陈恒燕等人一案,事关宪法规定的平等受教育权,因首次引用宪法规定进行判决,被司法界、学术界、媒体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最高法对齐玉苓案的批复,成功实现了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在普通诉讼中的适用。
——资料来源:《四川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