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运用(1 / 1)

【案例一】

篡改成绩 作茧自缚

2005年,黑龙江省某大学电子工程专业三年级学生李大鹏(化名),因英语成绩始终不及格,便产生了用黑客入侵学校网站改成绩的念头。2005年6月,李大鹏开始研究黑客程序,经过三个月的尝试,到了9月,李大鹏将“桂林老兵木马程序”植入到了所在大学的教务部网站中,利用该程序登录到大学的教务部网站,把自己的英语成绩从59分更改为74分。

过了一段时间,李大鹏见自己改成绩的事没有被发现,胆子便大了起来,他陆续将自己40余科的成绩都改为80分以上。他见学校校友录和聊天室里经常有学生抱怨考试不过,于是产生了通过修改成绩赚钱的想法。从2005年10月到2006年3月,李大鹏利用上网与同学聊天之机,向他们谎称自己认识学校教务部的工作人员,可以修改成绩数据,以此寻找和联系需要修改成绩的学生。其后,李大鹏以修改一科成绩要50元到100元不等的价钱,先后为本校20余名学生修改了学习成绩数据,共收取赃款13130元。这些钱都被李大鹏挥霍了。

2006年3月,该大学的老师上网查询学生的成绩时,发现一名学生的成绩从不及格被改成了75分后,开始调查。李大鹏害怕事情败露,为隐瞒其犯罪事实,利用“桂林老兵木马”程序,将所在大学教务部网站服务器内存储的以学号1021开头的学生成绩数据进行修改,使有机化学科目在90分以上的学生考试成绩数据,均被其修改下调10分或20分,共修改5100余条。案发后,该大学向公安机关报案,李大鹏被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大鹏违反国家规定,采取非法入侵的手段对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储存的大量学生成绩数据进行修改,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李大鹏被捕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所在学校出具了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思考与讨论

李大鹏的事情给了我们当代大学生怎样的警示?

◆要点提示

道德方面:

1.网络生活对大学生提出了道德要求,包括:正确使用网络工具,进行健康的网络交往,自觉避免沉迷网络,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2.社会对大学生的诚信与道德提出了要求,包括: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3.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对大学生提出的要求:诚信。

4.大学生应该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人生目的决定人生道路,人生目的决定人生态度,人生目的决定人生价值标准。

5.我们应该塑造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理想远大,热爱祖国,追求真理,善于创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视野开阔,胸怀宽广,知行统一,脚踏实地。

6.大学生应该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正确认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关系,正确认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关系,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关系,正确认识享受个人权利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统一关系。

法律方面:

1.违反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了其他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3.违反了《纲要》对公民道德规范提出的要求:诚实守信。

【案例二】

借出学生证,“借”来法院传票

张非现在读大学二年级,在他刚上一年级的那个秋天,一位学姐找到他,让他帮忙借些学生证,当时张非听这位学姐介绍,这是某家通信公司在为校园推广业务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的优惠业务,办卡者只要出示学生证并进行登记,交100元,其中50元卡钱,50元话费,就赠送一部手机,条件是需要在网2年,每月最低消费达50元钱,学姐表示,办卡的人肯定会长期使用不会有问题。

由于和学姐关系非常好,也出于对学姐的信任,张非不仅拿出了自己的学生证还帮忙借了5个学生证,张非回忆起在实际办理时还需要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签字。过了没多久,学生证就拿回来了,就在大家都淡忘了此事的时候,麻烦来了。3个月后的一天,张非和同学突然收到一份欠费通知单。张非立即拿着通知单找到学姐询问,学姐把通知单拿去了,并表示不会有事,她去搞定。可随后张非和同学又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他们被推广赠送手机优惠服务的通信公司起诉了。于是张非又去找学姐问,学姐也表示没有问题,她来处理此事,张非就没再过问此事。没想到的是,就在新学期开学不到一个星期的一天,张非和其他五位同学都收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这时他们才知道,他们借出学生证办理的电话卡根本没有使用,而是直接将电话卖掉,找到学姐,学姐说自己也是帮别人借学生证,借的人是她的同学的男朋友,而现在这两个人已经分手,根本找不到人了。在这些借学生证的大学生中,有一位因打算出国,由于官司未了,怕耽误出国行程,不得不缴纳了2150元,为这笔糊涂账埋单。

◆思考与讨论

大学生为什么容易上当受骗?学法、知法、守法,是不是意味着不去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结合实际谈谈如何才能树立较强的法律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要点提示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在本案例中,几位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了,从法律角度来说,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相应地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应该承担偿还费用。

【案例三】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4年4月2日上午,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在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支持。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多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求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复检。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其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思考与讨论

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为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要点提示

1.按照国内现行《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张某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并且现行劳动人事法规和规章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乙肝歧视”反映了对乙肝患者权利的漠视。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乙肝传播常识的缺乏和法规的弹性规定,让乙肝患者遭遇了极大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不仅仅停留在升学和就业方面,而且也体现在心理挫伤上,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伤害有时往往会更长久。

3.由“乙肝歧视”引发的首例诉讼案,涉及的法律权利实际上是携带有乙肝病毒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报考公务员的平等竞争的权利。从宪法层面上看,这就是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方面,即劳动和平等就业的权利与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政治权利。可以想象,无论法院对这起首例“乙肝歧视”诉讼案的判决如何,都将会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

4.国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宪法诉讼,也就是说,在国内,如果有人认为某项法律、制度或者某一行为违背宪法规定,仍无法提起有关违宪的诉讼。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系国家,但这起首例“乙肝歧视”诉讼案还是有可能影响以后类似案例的判决。如果原告最终胜诉,就会有更多的仿效者纷纷走上法庭主张权利。更重要的是,如果能够以这起诉讼为一个开头,推动政府和全社会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在宪法的基础上,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将具有更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