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第一张罚单”有感[11](1 / 1)

工商执法部门最近根据国外某软件公司的投诉,集中采取行动打击各地广告公司使用画面设计和排版的盗版软件的行为。有媒体称之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收到的第一张罚单”。

我以为这“第一张罚单”开得很及时,因为市场经济本来就是个有“游戏规则”的经济活动模式。但我担心的是,我们的公司老总们会不会非要等收到更多更大的“罚单”时,才会真正意识到“游戏规则”非同儿戏。而之所以人们常常会把“游戏规则”视同儿戏,不少时候与这类规则本身的特点有关。“游戏规则”是种“角色规则”,它所规范的是从事特定活动、具有特定角色的人们的行动。换句话说,它是人们相互之间约定的产物,而不像技术规则那样主要以自然规律作为依据,也不像道德规则那样以“道德良心”或“实践理性”作为基础。

这种区别在违反规则造成的结果上表现得尤其明显。运动员违反规则,可能被裁判发现,也可能不被裁判发现。即使被其发现,运动员也有可能设法说服(甚至贿赂)裁判或体育组织饶恕自己,因而免受惩罚。即使受到惩罚,这种惩罚也不同于违反技术规则和道德规则的后果。违反技术规则,惩罚是有因果规律的;违反道德规则,最严重的惩罚则可能来自人自己的内疚和羞耻,而不全是他人对这种行动的责备和处分。相比之下,违反“游戏规则”的惩罚非但是有可能逃避的,而且仅仅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并不具有道德的意义。比方说,我们不能因为一个球员经常被罚下场就说他是个道德上的坏人。经济活动中的“游戏规则”,当然不少时候也可作如是观。

但这些都不意味着“游戏规则”可以视同“儿戏”。除了违规可能带来无情处罚这个理由之外,“游戏规则”之所以非同儿戏还有以下三个理由。

第一,一种“游戏”或活动内部的有些规则虽然其本身可能并非技术或道德规则,但这个活动从总体上说却可能是有客观规律作为基础、并可能是有道德意义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如交通规则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规则,而香港的车辆在道路左侧行驶,内地的车辆则为右行,这两种规则仅仅是两地不同约定的结果。但这两条规则都符合“相反方向行驶的车辆应该在不同车道上行驶”的规则。因此违反其中的有些规则可能并不直接具有道德意义,但如果因此而妨碍整个道路交通,则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第二,规范特定“角色”之行动的“游戏规则”,常常同时也是道德规则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表现。比如,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维护他人生命和社会秩序,经济生活中也是如此。所以,如果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危害他人利益与安全,当然就既是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不道德行为。

第三,尽管某一类活动的“游戏规则”本身没有道德含义,但我们如果在加入这类活动的时候作了承诺,保证要遵守这类活动的规则,那么我们是否遵守那些“游戏规则”,同时也意味着是否遵守“要履行自己所作的诺言”这条道德规则。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甚至还说过,“许可、诺言和誓言,是全能的上帝也要受到的约束”。现代社会的“诚实守信”区别于传统社会的“诚实守信”之处,就在于强调所要信守的是这种“遵守某某义务和规则的承诺”。

当然,说“游戏规则”非同儿戏,不等于我们要对任何既定的游戏规则都盲目崇拜。有些规则对于一种活动具有根本意义,违反了往往意味着所进行活动的性质改变了。但游戏规则毕竟是人们为一定目的而作的约定的结果;要改变一种游戏的不公正性,就要从改变此游戏之规则入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可以对该组织规则的制定产生影响。除了这种所谓“构成性规则”之外,还有另外一类所谓“策略性规则”:它们所涉及的不是“这是什么游戏”的问题,而是“怎样玩好这种游戏”的问题。要玩好一场游戏,仅仅“不赖皮”是不够的,还要多懂几种赢得游戏的“招数”和“打法”才行。否则,“罚单”一多,难免早晚要被淘汰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