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上的情势如此,中国民族,可谓处于重重压迫之下了。但是从国民党领导以来,民众渐渐觉悟,而民族运动,也就随之而起。其中最值得纪念的,要算民国十四年(一九二五)五月三十日的上海惨案。此案因日人所设工厂无故停工,枪杀要求复工的工人而起。学生游行讲演,主张援助,为公共租界捕房拘捕。群众要求释放,又被开枪轰击,死伤多人。于是公共租界罢市。外人所经营的事业,继以罢工。罢市、罢工、罢课的风潮,延及各处,要求政府强硬交涉,并到处游行讲演,以期唤醒民众。因此又酿成六月十日汉口的惨案和二十三日广东沙基的惨案。
汉口惨案,是因英商太古公司轮船到岸,船员和工人冲突,工人集众游行,英兵开枪射击而起的。沙基案则因广东民众,聚集游行,经过租界对岸的沙基,英兵无故开枪扫射而起。死者五十,伤者百余。五卅(sà)案起后,由北京政府派员交涉。未几即决裂。其后公使团提议派司法人员调查,经我国拒绝,但彼仍自行调查。其结果,仅令捕房有关系的人辞职,略给死者家属以恤金而已。此事似乎未得结果,然而民族运动的效力,是绝不泯灭的。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外交上的形势,就渐渐改观了。
[1]二十一条的要求,系由陆征祥、曹汝霖和日本交涉。日本撤废在山东所设民政及将军队调回青岛的交涉,则系章宗祥所办。此时北京专门以上学校的学生,要求政府罢免三人。各处学校,亦相继罢课要求。商店亦多罢市。其结果,政府于六月十日,将三人免职(时曹为交通部长,章为驻日公使,陆为造币厂总裁)。
[2]罗特氏(Elihu Root)系美国代表。当时我国代表,提出大纲十条,由罗特氏总括为四原则。(一)尊重中国的主权与独立和领土及行政的完全。(二)给中国以完全而无障碍的机会,以发展并维持稳固的政府。(三)确立并维持工商业机会均等的原则。(四)不得利用现状,营求特殊权利、利益,并不得为妨害友邦人民安全的行动。
[3]五年之后,得随时偿还全部或一部,唯须先期六个月知照。在偿款未清以前,用日人为车务总管和总司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