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一九一九)一月,欧洲各国开媾和会议于巴黎。事先,美国总统威尔逊氏,提出和平条件十四条。中有组织国际联盟一项,经各国认为议和的根本条件。及是,遂将《国际联盟条约》加入《和约》中。此时一般弱小国家,对于和会,颇抱热望。然当会议开始时,英、美、法、意、日五国,即组织所谓最高会议。一切事情,颇为其所垄断。及山东问题提出,我国要求由德国直接交还,日本也主张由德国让给它,争持不能决。因英、法袒日,我国又有“欣然同意”的复文,遂至未能得直。消息传至北京,民众大愤,于是有所谓五四运动。[1]我国代表,声明可在和约签字,而请将山东问题保留,不许。要求不因签字故,妨害将来的提请重议,又不许,遂未在《对德和约》签字。其后由大总统以命令宣告对德战争终止。至于《奥约》,则我国仍行签字的。所以我国仍为国际联盟的一员。
巴黎和会(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