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晋与南北朝之政制
秦汉的政治制度,还是从列国时代相沿下来的。有许多地方,和后世的情形不甚适合。所以到两晋以后,又生变迁,两晋以后政制的变迁,最大的是官制。秦汉时代,宰相的体制甚尊,而权力亦大。但是在西汉中叶,替皇帝管理文书的尚书,已经渐渐地有起权柄来了。后来日渐扩充,分曹办事,相府的权柄遂渐为所夺。曹魏时,做皇帝秘书的中书;刘宋时,做皇帝侍从的侍中,又都参与机密。这许多官,都握有宰相的实权;宰相则自两晋以后,就废而不设了。这是为什么?原来做宰相的,总是位高望重的人,皇帝不能任意指使他。而且宰相这个官,相沿下来,有它独立的职权,皇帝要任意破坏它,也总觉得有些不便。所以要废而不设,而改用自己左右亲信的人,这也算是专制政体的一种进化。至于外官:则秦汉之世,本系郡县两级,郡就直达于中央。汉代的州刺史,只是个监察之官。到东汉末年,因为盗贼多了,要加重外官的权威,于是改刺史为州牧,就成了地方的行政长官。一郡的地方,只有后世的府这么大,不足以反抗中央。所以唐朝的柳宗元说:“汉朝有叛国而无叛郡。”[1]州的区域,就有现在一两省大,未免要尾大不掉了。东汉末年,所以纷纷割据,州牧的威权大重,实在是重要的原因。后来州的区域,虽然渐次缩小,然而习惯既成,又有以一个人而督数州、十数州的军事的,实际上还是一样。所以中央政府的权力,总不甚完全,甚至于酿成内乱。
西汉时代,是行民兵之制的。那时候人民的年龄,达到二十三岁,便要当兵,到五十六岁,才脱离军籍。郡国都有车骑、材官、楼船三种兵。调动之权,属于太守;训练之职,则在于都尉。东汉光武因要省官省事,把都尉废了,民兵之制亦就随之而废。民兵废,拥兵的人就要专横了。又从东汉以后,多用异族人当兵。五胡乱华之时,更其是如此。这时候的军队,通常都以汉族以外的民族做主力。这也是汉族难于恢复的一个原因。
古代的成文法,传于后世最早的,是战国时魏国的宰相李悝所作的《法经》。《法经》一共六篇。商鞅做秦国的宰相,就把它取去使用,没有另定法律。秦朝并天下之后,还沿用着它。《法经》每篇之中,要包含许多章。汉高祖入关后,曾把它废掉了,只留(一)杀人、(二)伤人、(三)盗三章。[2]天下既定,又把它恢复了,其实这时候,六篇之法还不够用。所以逐渐添造,竟达到六十篇之多。还有命令和成案,也和法律有同一的效力。条文多而编纂杂乱,官吏就可以上下其手,以致司法界的情形黑暗得不堪。屡有人提议编纂,始终没有成功。直到魏朝,才注意到这件事。编成了一部《魏律》。未及颁行,而晋武帝代魏,又把它修订一过。于公元二六八年颁行。这就是很有名的《晋律》。从此以后,历代的法律,实在都是把它做蓝本的。这是中国司法界上,很可纪念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