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1 / 1)

以上所说,是平民社会的情形。至于贵族,又另有一种组织,那就是所谓宗法。周朝的继承,是以嫡为第一条件,长为第二条件的。国君的嫡长子,继位为国君。其余的儿子,便都别立一宗。第一个立宗的人,谓之别子。就是这一宗的始祖,他的嫡长子、嫡长孙代代继续下去,都是大宗的宗子。其余诸子,则分为小宗。小宗和大宗的关系,恰和大宗和国君的关系一样。凡与小宗宗子有五服之亲的人,都要归他管辖。穷了,也可以受他救济。五服以外的人,就不相干了。大宗则不然。同出一祖的人,永远要受他管辖,也永远得受他救济。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则同出一祖的人,都能够团结不散,也不至于散漫没有管束。不过宗法是要与封建并行的。因为必如此,才有广大的土地,以养活其族人,给其族人居住。否则各自谋生,散居四处,宗法的联结就要解纽了。后世尽有称赞宗法的人,然而宗法终于不能复行,就是为此。

井田制度,最重要的,是田间的疆界。疆界如其是陆地,就是所谓阡陌;如其是水道,就是所谓沟洫(xù)。沟洫和阡陌,都占地很多。地广人稀之时,不以为意。到人口渐多,土地感觉不足,就要去破坏它了。以土地的使用论,这自然是经济的。然而田的疆界一破坏,随人家占到哪里是哪里,地权就要不平均了。这本是国家该禁止的事情。但当时的暴君污吏,(一)或者利于土地开辟,赋税可以多收;(二)或者侵夺人家的土地,连自己也要破坏了旧疆界而重造,如此,就不但不去禁止,还要奖励他了。从前的人,都说商鞅废井田、开阡陌,其实他不过承认已开辟的阡陌,不算犯法,借此以“尽地力”。说井田制度本来完好,商鞅用独力去破坏,是绝无此理的。不然,秦国以外的井田,又是谁破坏的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