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定义工作任务之后,接下来就要决定各项工作任务的负责人。
虽然这也是让人觉得理所当然的事情,但实际上不愿明确决定负责人的企业和组织也不在少数。
为什么呢?因为明确了负责人,就相当于明确了责任的所在。
我曾经以顾问的身份参与过许多企业的项目,发现越是大企业越难以决定负责人。
即便制作了项目的工程管理表,各工作任务负责人一栏也往往是空白的。
即便不是空白的,栏目里填写的也往往不是个人的姓名,而是部门名称。大家都不愿意承担责任。
我建议他们在资料上写明负责人的名字,却遭到强烈的反对。而且这种事不是只发生了一两次,几乎所有的企业和组织都会出现这种情况。
我也通过这种情况深刻地认识到了日本企业在组织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没有人愿意以个人的身份承担责任。
但要想让项目能够顺利地进展,必须明确“各项工作任务都由谁负责”,必须决定各项工作任务的负责人。之后将姓名写在管理表等书面材料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负责人一栏内不能写部门名,必须写“个人姓名”。
在明确自己承担责任的前提下,任何人都能遵守约定。
项目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约定的集合体”。让所有成员都遵守约定,是项目经理最主要的职责。
而明确各个项目的负责人,就是为了履行这一职责的必要条件。
决定负责人之后,需要和负责人讨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所需的时间,制定相应的时间表。
因为项目经理对自己没有经历过的作业很难估算出所需的时间,所以必须与负责人进行确认。
如果负责人提出“需要一周时间”,那就以这个时间来制定时间表。接下来项目经理只需要督促对方遵守约定即可。
当然,有的负责人可能比较乐观,提出的期限比较短,结果实际上没能按期完成。而有的负责人比较谨慎,明明只需要一周就能完成的工作,也会要求两周的期限。
项目经理在与各个负责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就会逐渐摸清对方属于哪种类型,然后适当地对时间表做出调整。
此外,关于如何让负责人准时完成工作任务,我将在后文中做更加详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