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通过分析和评价河北、山东、广西三省六县小学和初中教育经费的整体状况及义务教育政府投入的努力程度,从经费投入的角度评价“新机制”实施效果。研究发现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第一,“新机制”实施以后,样本县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管就总量而言还是就生均而言都有较大幅度的上升,样本县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这些都说明,“新机制”基本实现了提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的政策目标,对于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整体水平意义重大。
第二,“新机制”实施后,教育经费投入中财政性教育经费所占比重、预算内教育经费所占比重在样本县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上述两个比重在样本县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呈现收敛趋势。这说明,“新机制”实施后,义务教育经费的财政保障力度大大加强,真正实现了义务教育“政府办”。
总的来说,“新机制”实现了提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的政策目标,义务教育经费的财政保障力度大大加强,真正实现了义务教育“政府办”,对于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整体水平意义重大。尽管如此,本章也发现“新机制”实施过程中的经费投入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样本县的教师培训费占公用经费的比例普遍低于规定要求。一方面,应尽快研究制定科学、规范、可行的公用经费支出的结构比例,确保各项公用经费支出按比例执行,不挪用、不挤占其他类型的公用经费。另一方面,应建立一定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条件以确保教师培训费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在制定培训计划时,不应忽视小学教师的培训。
第二,样本县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费用来源不稳定,甚至有些县连续多年全县中小学校都没有基本建设费用。这对于进一步改进农村中小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农村中小学校校舍安全等埋下了隐患。建议制定农村中小学基本建设费用的保障机制,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
第三,从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来看,融水、鹿寨两个西部地区的县在“新机制”实施后,该比例表现出小幅的下降趋势。这说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需要思考如何调动地方政府义务教育投入的积极性,强化地方政府在保障义务教育发展中的责任意识,防止“挤出效应”的发生。
[1] 涿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缺失。
[2] 定兴县2009年的数据缺失,以缺失值处理;另外由于融水县2005年、2007年、2009年数据有缺失,因此没有展示融水县的变化趋势,融水县2006年、2008年、2010年小学学校总数分别为216所、392所、336所。
[3] 由于融水县2005年、2007年、2009年数据有缺失,因此没有展示融水县的变化趋势,融水县2006年、2008年、2010年初中学校总数分别为26所、26所、23所。
[4] 表中括号中数为各指标占当年专任教师数的比例。
[5] 杜育红,孙志军.中国义务教育财政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