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制”实施之初,为了加强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决定成立“义保办”[10],专门监督、管理“新机制”的实施。为及时了解各地区“新机制”的实施情况,保障办于2006年6月开始实行“新机制”信息月报制度。2006年,西部11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要求开展了月报工作;2007年3月,中东部地区开始实行月报表制度;2008年12月,开始实行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实施情况月报制度。[11]在月报制度实行的过程中,“义保办”也根据数据填报情况及政策推进情况,适时调整月报表的指标。此外,“义保办”也通过网络发布了特定年份的“新机制”监测结果。
本部分首先梳理“义保办”的月报表的设计框架和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对月报制度进行分析和讨论。
4.2.1 “义保办”月报表的设计和指标的梳理
“义保办”设置的月报表由四个分表组成,分别是“新机制”基本数据情况表、“新机制”补充情况表、“新机制”经费到位情况表及“新机制”收入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表[12],见表4-4至表4-7。在上报单位上,月报表以县为单位填报,逐级汇总上报至“义保办”。在上报时间上,各项表格也并不相同:表4-4“‘新机制’基本数据情况表”和表4-5“‘新机制’补充情况表”于每年三月、九月填报,表4-6“‘新机制’经费到位情况表”于每月十号前填报,表4-7“‘新机制’收入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表”于每年一月、七月填报。
表4-4 “新机制”基本数据情况表
表4-5 “新机制”补充情况表
表4-6 “新机制”经费到位情况表
续表
表4-7 “新机制”收入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表
“新机制”月报表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了解政策的实施状况、政策覆盖面等信息。通过梳理月报表的相关指标发现,月报表主要从“新机制”实施情况的角度也即投入的角度来设置指标体系,四个表格均围绕政策的主要干预活动设置指标。表4-4“‘新机制’基本数据情况表”涵盖了教育人口基数及“两免一补”和公用经费补助的覆盖面(学校覆盖面和学生覆盖面);表4-5“‘新机制’补充情况表”涵盖了城市、县镇、农村“两免一补”、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及校舍维修的基本情况(新建、改扩建、改造危房的面积和金额);表4-6“‘新机制’经费到位情况表”涵盖了各级政府对于“两免一补”、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教师工资等方面的经费拨付情况,通过收集各指标“当月下拨到核算单位数”和“累计已下拨到核算单位数”数据可以考察经费是否及时拨付,通过收集各级政府的经费拨付数据,可以考察各级政府是否很好地履行了应当承担的财政责任;表4-7“‘新机制’收入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表”涵盖了城市、县镇、农村“新机制”收入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
整体来看,报表中的指标简单、易操作,分教育阶段和地区类型收集相关数据,能够进行城乡对比。但深入分析发现,月报表主要是从“新机制”实施情况的角度也即投入的角度来设置指标体系,体系不够完整,逻辑性不够强。在填报时间上,表4-4“‘新机制’基本数据情况表”和表4-5“‘新机制’补充情况表”要求三月份上报过去一年的情况,七月份上报本年一至六月的情况,并不是依据学年的概念上报,有可能导致上报数据存在偏差;表4-6“‘新机制’经费到位情况表”则要求每月上报,其指标是关于“新机制”经费到位情况的,笔者认为每月上报过于频繁,加重了地方政府不必要的负担。总之,该报表主要是为了统计的方便,而不是基于监测与评价的需要所设计。因此,目前而言,迫切需要反思月报表,建立完善的“新机制”监测指标体系,为后续的政策监测与评价服务。
4.2.2 “义保办”月报制度的分析与讨论
“义保办”的月报制度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与完善,通过简单、操作性强的指标收集了连续性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政策监测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月报制度在指标体系、数据收集周期、监测结果公告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
1.月报制度在政策推行过程中不断调整与完善
从月报制度实施的历史过程来看,在政策实施之初便建立了月报制度,伴随着政策在全国城市、农村地区的不断推进,月报制度在指标选取、监测周期等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与完善,充分体现了月报制度与政策实施的紧密相关性,保障了指标的针对性和指向性。
2.通过月报制度收集连续性的信息基本实现监测与反馈的及时有效
从月报制度收集数据的时限来看,通过月报制度,每月收集经费拨付信息,监测经费到位情况及经费是否及时,以此反馈信息,进一步提升经费拨付的效率;每半年收集各项干预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而反馈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月报制度通过收集连续性的信息,能够及时发现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不断完善,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3.月报表指标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
从月报制度构建的指标体系来看,其主要从政策干预投入及其产出的角度设置指标,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监测政策执行情况,但指标体系不够完整、不够系统(比如缺乏“新机制”政策干预结果的指标),这容易弱化监测效果,并且不利于后续相关评价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当基于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充分考虑指标与政策的指向性、指标之间的逻辑性、指标体系的完整性,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
4.监测结果的公开程度不够
从月报制度监测结果的公告、公布上来看,公开程度还不够,从“义保办”及其他的媒体或平台上来看,相关的信息较少,涉及的地区范围较小。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大监测结果的公开程度,进而吸引更多的主体参与到政策监测过程中来,充分发挥社会、媒体等群体对政策实施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