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校领导体制改革(1 / 1)

通过对“校长负责制”问题的分析,可以理清解决问题的线索和思路。具体而言,为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可考虑做出如下调整与变革:

(一)大力提高校长合法收入水平

针对现行校长负责制之下,对校长激励不足的问题,应该考虑较大幅度提高校长的合法收入水平。这一举措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从“高薪养能”出发,为招揽合适的校长人选,就必须给校长以较高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对办好一所学校而言,校长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故校长职位对入职者教育水平尤其是管理素养的要求,也远远高于对一般教师岗位的要求。相应地,这就要求给予高素养的校长人选,以明显高于一般教师岗位的工资和待遇。另一方面,从“高薪养廉”出发,给予校长较高的工资福利待遇,既可解除校长入职后为生计所困之忧,又可从一个侧面,有助于降低甚至免除其贪渎之心。至于校长的收入水平,可比照与校长同等年资的教师和国企管理人员的正常收入水平加以确定。考虑到校长与国企经理人员工作性质、劳动投入和管理风险的差异,我们认为:校长的合法收入水平,可在上述两类人员之间确定一个合理的“中间值”较为妥当。其实,国内有些地方如上海等,也已开始对校长任用和薪酬制度加以改革,尝试实行校长聘任制、校长职级制和校长年薪制,从而有助于实质性提高校长的合法收入水平。这种做法无疑是值得肯定并逐渐完善和推广的。

(二)尝试建立中介性监控机制

针对现行“校长负责制”的监控机制问题,应考虑建立一套稳定长效的校长权力约束机制。管理理论与实践都表明,真正有效的权力约束,只能是通过直接有力的外部监控机制的有效运作才能实现。

在具体设计公立中小学校长的权力约束机制时,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做法可资借鉴:第一,国外一些国家公立中小学所实行的领导体制。如苏联的校务委员会、法国的学校理事会、英语国家的学校董事会、德国的教师家长代表会议,以及日本的学校评议会等公立中小学领导制度。虽然形式各不相同,但其共同点却在于,这些国家都设立一种外部机关作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成员包括校长、教师代表、政府官员和社会人士,并能直接具体地约束校长行使管理职权。[6]在这种体制下,校长虽可参与决策过程,但已不再是最高决策者,而成为学校决策的执行人和学校日常事务的管理者。第二,目前国内一些地区也在尝试一些约束校长权力的新做法。如在广东顺德和广州天河区,公立中小学即设立“学校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教育部门官员及社会相关人士,主要发挥对学校事务的咨询和监督作用。[7]不过,与国外做法明显不同的是,国内的“校监会机制”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也不是公立中小学的最高决策机关,这就减弱了其对校长权力的实质约束力量。

为进一步推进校长负责制改革,可在借鉴上述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建构一种新型的公立中小学领导与管理体制。具体内涵包括:

1.每所学校皆建立一个新的外部决策机构。这种机构的名称并不重要,但其组成人员除校长、教师代表外,一定要有学校外部人员加入其中。具体成员可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官员、家长代表、社会贤达或捐资助学的热心人士等,以确保校长无法轻易操控该机构的所有人员。

2.由这一新机构行使学校最高决策权。其具体职能包括,负责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决策,协助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校长人选,筹措学校发展所需资金,决定学校重要人事和经费问题,以及监督校长的日常管理行为等。

3.校长为该决策机构的执行人和学校日常事务管理者。校长具有学校决策参与权,并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但必须执行该机构做出的所有决定,并向该机构报告工作。这样,现行公立中小学内部领导体制就会发生几个显著变化:即在决策体制上,从首长负责制转向委员会制;在监督机制上,则从内部监督为主转至外部监督为主;其法定代表人,也将从校长变为新设立的最高决策机关。由于这种新体制具有“一校一会”的特点,故能对校长行使权力起到直接约束作用。

(三)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从世界范围内看教育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现代化的教育应该具备如下特征:一是实现教育权的国家化转移;二是建立体系完备的学制系统;三是实现教育内容的世俗化;四是奉行教育的宗教中立原则;五是遵循教育的政治中立原则;六是实现教育管理的法治化。据此观之,我国在教育现代化的征程上仍有较长的路途要走。具体而言,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借各种理由,逐渐剥夺学校在经费使用、人事聘任和教育教学安排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不断压缩学校自主办学的空间。这就要求:一方面,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尤其是要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履行依法、及时、足额投入充足教育经费的前提下,确保不侵害学校在教育教学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利;另一方面,政府应该考虑到学校作为专业机构的自主性要求,真正加快转变职能的步伐,在保障学校正确办学方向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学校内部事务的不当干预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