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领导体制演进(1 / 1)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学校内部的领导体制出现过不同的形式。现简述如下:

(一)校务委员会制(1949—1952)

新中国成立初期,学校内部普遍实行校务委员会制度,规定由进步的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校长一职则由政府委派。

(二)校长责任制(1952—1958)

1952年,政务院批准实施校长责任制。3月18日,教育部颁布试行《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和《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中小学实行校长责任制,设校长一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校长由省、市人民政府任命。于是,中小学内部建立了校长责任制的领导体制。但是,由于这种体制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机制,因此,在学校的实际运作中出现了一些弊端,如滋长了校长独断专行的风气。

(三)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58—1963)

整风运动之后,国家全盘否定了校长责任制,提出在中小学设立党支部,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体制以党代政,使得行政机构和行政负责人无法在学校领导中发挥作用,导致学校管理效率低下,无法保证教育质量水平。

(四)地区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63—1966)

1963年3月,教育部颁布相关条例,对学校领导体制做了新的规定。《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地区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监督的责任。”这种体制明确了学校党支部的职责,使行政部门的作用得到了发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校的教学质量。但是,以党代政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彻底地解决。

(五)革命委员会制(1966—1978)

1966年到1976年之间,不同的政治势力轮番管理学校,并取消了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组织机构,造成了学校领导体制的混乱,使原有的学校领导体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六)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78—1985年)

1978年,教育部修订了《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其中,第41条指出:“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党支部的决议。”但是,这种体制依然没有解决历来存在的以党代政问题,因此仍然没有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

(七)校长负责制(1985年至今)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这一体制不仅明确了要在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而且主张建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性机构,并且提出了健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构的要求。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式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其中第17条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2]《纲要》不仅肯定了1985年《决定》中关于“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规定,而且进一步扩大了“校长负责制”的实施范围,重申了加强党的领导和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重要性。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从此,我国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60多年间,学校领导体制几经更改,最终在中小学确立了“校长负责制”的内部领导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