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校本课程开发的兴起,与自身历史发展的阶段特征密切相关。
(一)中国校本课程开发的兴起
新中国成立以来,百废待兴,为了能保证义务教育的质量,课程决策权集中于国家教育部。1957年,毛泽东同志在与省、市教育厅局长谈话时指出:“教材要有地方性,应当增加一些地方教材。”1958年“教育大革命”,急躁冒进,盲目缩短学制,提高难度,教材改为各地自编,结果导致了教材和教学质量严重下降。1963年对1958年以来所出现的教材编写混乱局面进行了调整,重新修订了中小学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其中提出了在高中设置选修课,但并未引起教育实践的重视,实施的学校极少。“文革”期间,为政治服务几乎成为学校课程的唯一功能,学校课程片面突出政治和联系劳动实践,各地课程窄化。例如,兰州市第五中学将原来的17门课合并为5门(“毛泽东思想”“工业基础”“农业基础”“革命文艺”“军事体育”),被《红旗》杂志推荐发表,许多地方纷纷效仿。[42]在此期间,学校课程教材建设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违背了课程开发中矛盾运动的客观规律。
1977—1985年间,新中国成立初期形成的国家课程决策得以恢复。1978年相继颁布全国统一的《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等一系列文件;1981年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六年制重点高中教学计划》列入了选修课,表明课程的统一性、多样性和灵活性问题开始引起注意。因为这只针对重点高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所以并未对教育实践产生很好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初期,极少数地区如上海市等地,课程决策以地方为主,学校层次仍然没有多少决策权。除此之外,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区课程决策仍然以国家层次为主。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层次的课程决策有了少许余地。80年代中期,随着改革的深入与社会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教育权力下放与多样化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简政放权”“分级管理”,对中小学课程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地方获得了部分的教育管理权限。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开始了有计划地进行教育权力下放和办学多样化改革进程,建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中小学的教材制度由“国定制”改为“审定制”,实行编、审分开,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编写教材,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供全国选用,经地方审查通过,可供地方选用,均为课程决策权力下放提供了契机。1986年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成立,教材体制实施“一纲多本”,在统一要求、统一审定的基础上实行教材的多样化。此后,单一的中央集权课程开发开始向中央、地方课程开发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教育理论工作者积极介绍国际课程开发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相关课程开发决策调整的建议,倡导变革课程开发模式,注重学校课程的多样性和选择性。这些对我国的课程管理政策和实践变革起到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
1988年,上海市、浙江省中小学课程教材全面改革,进行课程、教材多样化的试点工作,堪称地方课程决策之典型。全国不同地区实施三套不同的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上海、浙江及其他地区各一套。即使是全国多数地区统一实施的课程计划,也为地方课程决策提供了一定的余地,特别是上海市的课程教材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构建了必修课程、选修课程、活动课程三个板块的课程结构。但是这次改革也主要是地方性课程的构建,其精力主要集中在必修课程上,除了更多地考虑到上海作为发达地区的特点外,整个课程开发模式基本上还是国家主导。
1990年,一些课程专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三级课程、三级管理的设想,[43]积极倡导三级课程管理,国家、地方、学校,各司其职。[44]理论研究为课程实践变革提供一定的基础,相关教育政策也为课程变革提供一定的空间。
1992年,我国颁布了《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在课程表中规定了地方课程,但是课程决策权仍主要集中在中央一级,难以真正体现课程的地方性和适应性。1996年6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推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体制,试图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从政策层面上给校本课程开发提供了保障。1996年《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规定,学校应该“合理设置本学校的任选课和活动课”,占周总课时的20%~25%。[45]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提出了学校可以自行设置课程,并给出一定的课时,保障了学校和教师的课程开发机会。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出台,其中第二部分第14条规定指出,“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由此拉开了“三级课程管理体系”的序幕,三者在国家课程计划中所占的比重分别是80%、15%和5%左右。1999年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实施“三级(国家、地方、学校)课程管理”的决策。至此,我国地方课程开发和校本课程开发正式被作为“政策”提出来。
(二)香港、台湾地区校本课程开发的兴起
相比之下,香港与台湾地区校本课程开发的兴起更早一些。
香港地区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沿用英国的社会制度,对学校课程内容甚少干预。40年代末中国内地开始影响香港地区学校课程,政府开始规范学校课程内容,研订教科书编写原则。1971年港英政府教育署宣布实施六年义务教育,但师资培育无法跟上,只好大量起用不合格教师,同时把关学校课程内容,严订学校课程纲要,以掌控国民教育质量。此时期,香港地区的学校需依照规定课程大纲进行教学,最多只能确定运用何种教学方法,选择何种教学语言。1982年发表的《国际教育顾问团报告书》指出,“毕竟学校才是真正实践工作的地方,因此必须尽一切努力,鼓励在学校这一个层次推行改革。”1988年“课程发展委员会”(Curriculum Development Council,CDC)终于将校本课程开发的推动列为香港地区教改当务之急。提出“校本课程开发计划(school-based curriculum project scheme)”的构想,成立“执行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前者由教育官员组成,负责方案评鉴,后者由执行委员会内2位成员、外界成员、4位教育行政人代表,共同负责校本课程开发,由此香港地区校本课程开发开始兴起。
台湾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对课程开发进行严格的统一规定和管理,基本上是沿着“制定课程标准→拟订教材大纲→编审教科用书→发行教科书” 的程序来进行。到了80年代,民主参与课程开发的呼声高涨。[46]1989年,台湾教育部门开放了中学艺能类的教科书,规定这类非联考科目的教科书可以由民间编辑出版,首先打破了统一教材垄断教科书的局面。1995年,进一步做出决策,小学的教科书可以由民间出版商编辑出版,地方政府、学校与教师可以自行选用教科书。随着课程权力的下放与重组,校本课程开发实验相继兴起。1991年台北市推出小学阶段“田园教育实验”,1992年酝酿中学学年学分制的课程实验,1994年台北县进行“开放教育”实验,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校空间、时间与课程的整体规划,因此它能够引导学校与教师进行课程统整化、教材生活化与教学活动化的课程教学变革。这些实验具有校本课程开发的精神。此后,综合高中和完全中学应运而兴,这类新兴中学的课程体系重视学生的个别需求和探究的学习原则,因此加大了校本课程的比重,显示出学校自主的精神。[47]此后,校本课程开发逐步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