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受生于天,天赋之以能力,使之博硕丰大,以遂厥生,于是有民权焉。民权者,君不能夺之臣,父不能夺之子,兄不能夺之弟,夫不能夺之妇,是犹水之于鱼,氧气之于鸟兽,土壤之于草木。故其在一人,保斯权而不失,是为全天;其在国家,重斯权而不侵,是为顺天。勿能保,于天则为弃;疾视而侵之,于天则为背。
全顺者受其福,而背弃者集其殃。何者?民兴权俱起,其源在乎政府以前,彼宪法云、律令云,特所以维持之,使无失坠,非有宪法、律令而后有民权也。故国人皆曰政府可设,而后政府设;国人皆曰政府可废,而后政府废;国人皆曰宪法、律令可行,而后宪法、律令行;国人皆曰宪法、律令可革,而后宪法、律令革。国家大事措施得失,阖四境之民平议而行,其权盛矣。唯人心之不同,利害交错,莫能画一,且各有生产作业,不能亲政,为古今通患。于是立贤者,以为之王,以为之辅相,假之以柄,以整齐天下,故君相之权,固假之万民,非自有其权也。
《民权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