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写这封信的时候,哥哥正在赴任四川总督的路程中。
信中告诉哥哥新近闻知的一系列人事变动。消息是这样得来的:何璟(字筱宋、小宋,他前在两江总督任上丁忧去职,现丁忧期满)入京由天津经过,李鸿章派专弁送他抵达,专弁返回,带来何璟的手书,告知他已奉旨补授闽浙总督。其人并将在朝中闻知的人事消息报来,包括李瀚章调回两湖,丁宝桢(稚璜)擢升四川总督,他原先的山东巡抚职位由文格(字式岩)升任,潘鼎新(字琴轩,原任云南布政使)升云南巡抚。至于李鹤年(子和)调东河总督,曾国荃(沅甫)调山西巡抚,是月前的事情了。对此番人事变动,李鸿章感到满意,说“可谓天从人愿,布置合宜”。他算计着,若等到文格(式岩)在外主持武科乡试完毕回后再交接总督务篆,哥哥则上任不久又须交卸(赴任湖广总督),故询问关于让他改职的廷旨已寄到四川没有。
要说,对李瀚章来说,这也够“折腾”他的,云南往返,川鄂奔波,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很难快捷轻松。也正因为如此,任命的廷旨下达与实际到任之间还要有一段间隔,何况,交接涉及多处,是连环式的,还牵涉到“入觐”之事,李鸿章信中就此有着一番估算。这样,哥哥的由川返鄂,也许就得明春了。可也是,从李瀚章十月末的奏折中得知,他是该月二十三日才抵达成都的,在交接的事情上,除护理总督文格暂不在省城,还有一个问题是,李瀚章这时业已奉到改任湖广总督之命,即使在新授川督尚不知何时能来的情况下,他是否先接川督从程序上说也不能自行决定,还要上奏(此奏于十月二十七日上)候旨,且如此远程,岂不费时?不过他不久要回任湖广是一定的,路途选择上,李鸿章建议“务仍坐船沿海(疑当为‘江’)而下为便”。
人事问题之外,此信中还议及“盐务改章”这个棘手的问题。这是与何璟(小宋)晤谈中涉及的一个话题,也是颇有争议的区域盐政大事。食盐是人们的日常必需品,切关民生,同时它又是税收的重项,牵连“国计”,故而食盐运销的管理是传统的“大政”。像“引地”(也称“引岸”)即专卖区的划分,即属其中一个方面。就区域而言,两湖地区传统上属“淮盐”专销引地,但自太平天国时期,由于运道被阻,原有的正常局面被打破,“川盐”乘虚而入,并成为主要来源渠道,官方也只能根据变化了的条件对既定事实予以认可。这当然直接影响到相关各地区的税收和财政,总体而言,是淮盐源地所属的两江地区失利。镇压下太平天国、捻军而战乱局面逐步平复之后,两江地区的主政者力求收回淮盐引地。李鸿章此信中说到的幼丹即沈葆桢(字幼丹),时为两江总督,他就力主于此,上奏极力争取。其意见获得清廷认可,并令相关督抚“遵照部议迅速办理”。说得似乎轻易,实际太难太难,一是区域利益之争,谁也不肯轻易弃利;二是“变局”后新的定势也很难骤然扭转;三是食盐质量上淮劣川优(川盐为井盐)左右着购者的选择愿望;四是盐商之外也直接关涉食盐生产者的利益乃至生计,如此等等。简短捷说,清廷的定策似成,但实际贯彻却难,“复归旧引”这件事,成为一个迁延多年也未曾真正解决的问题。
不过眼下,李鸿章阅看了何璟带来的户部和沈葆桢的相关奏章,也觉得“均甚结实,似难翻案”,但站在哥哥将要回归主政的两湖地域的立场上,他心里又不愿接受,还是要找理由应对。这不,就在税额细账上做开文章。按沈葆桢的说法,照其方案,对于两湖地区税收不仅毫无所损,而且大有裨益,“部议”则还有数字为证。李鸿章认为,这数字算法上不对了,不能只限“鄂省”,应“合川鄂两省盐厘总数核计”,若这样现有收入就会超过依“改复淮岸”算得的“一百廿六万有奇”之数,证明复归旧引不但不会增加反而会减少盐厘税收。他特别告诉哥哥,就此上奏时“只须执此一层为主脑,其余枝节,皆敷衬之文,不必争闲气,自可动人听”。李鸿章还让何璟(小宋)在军机处、户部(别称“农部”)陈述了自己与沈葆桢相左的意见,说他是局外人,更容易见信。李鸿章还与哥哥商量,意思是争议此事,与其以湖广总督身份不如以四川总督身份,因为“若自鄂督争之,近于偏私”(其事与两湖利益关联较之四川更直接和密切)。查李瀚章就此所上《楚岸淮盐引地未可骤禁川销折》,可以说完全依照了弟弟所告原则。
李鸿章信中还就“来春宜昌开口岸及沿途轮船停泊起卸,照章抽厘”之事,在人员安排上作了筹划。开口岸后的宜昌将成为鄂西大关,李鸿章作有“繁颐甚于汉关”的预测,强调“须得人经理”。他所疑“能了此勾当否”的玉甫,是时任湖北巡抚兼署湖广总督的翁同爵。而对以“汉关道兼管宜昌之说”,李鸿章是不认可的,觉得“以荆宜施道兼管为是”,这主要是考虑地理原因,并且说已与赫德论及,此人也是这个意见,冬内即前往勘查会商。赫德是英国人,从同治初年开始担任清朝总税务司,直到光绪之末,计达48年之久。李鸿章还与他商量了要严查厉禁夹带运销(走私)川盐的事情。
对“滇案议结”的事情,李鸿章信中告诉哥哥,“京中舆论极服,总署亦均照办,太后逢人便赞,恭(指奕??)、醇(指奕譞)各邸均甚佩服”。所谓“稍有醋意”的经翁,指沈桂芬(字经笙),但沈氏也不好明着说出什么。这样看来,他最后议结“滇案”,是得到了朝廷的满意和肯定。而相比之下,此前哥哥在云南的办案则有明显瑕疵。从信中“琴轩(潘鼎新,时署云南巡抚,旋授)七月初十日抄寄崔署臬司复讯翻供情节”之语看,李瀚章离开云南后,存在个别“翻供”的情况。而鉴于哥哥有过“所办系铁案,无论何人,断不能翻”话,李鸿章意思是劝他不必如此绝对坚持,说知道他当日在云南的“为难情形”,“先误于廷旨令岑抚会办,嗣误于都人不以牵涉长官为是”,遂致有错,不过事情既过,就不必再说什么,以后接受教训就是了,毁誉听之任之吧,当局也是费了心力。
李瀚章入川,还是携眷而行,“小儿女等如何能行山险”——这不免让李鸿章“悬系万分”,他自己也曾亲历此途,深知其难。信中关心侄辈闱事之外,也告诉哥哥“方儿场作不佳”,也就是说没有考好,而此届顺天乡试(所称“北闱”)家乡合肥有别人家的两名得中。信中还说到郭嵩焘(筠仙)湖南老家被乡试士子吵闹的事情,感叹湖南地方风气上的实在放诞。那为何这些知书达礼的士子们上人家吵闹呢?就是因为郭嵩焘已受命出使英国(成为清朝首任驻外公使)。他这份差事,在士子们心目中是大有辱于人格国格、桑梓乡邦、经义圣道的呢!“出乎其类,拔乎其萃,不容于尧舜之世;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何必去父母之邦”——这不就是当年“奉送”给郭嵩焘的一副不仅讽刺甚而谩骂的联语吗?
[1] 此信据《历史文献》第十一辑载件,系陈秉仁整理的《李鸿章致李瀚章书札》第十二封(原无单篇标题和分段),信的年份该整理者考订在“光绪元年”,当误。理由:信中所述一系列人事安排,像关于“河督”、山西巡抚、湖广(“两湖”)总督、四川总督、云南巡抚等(详见释读文字),皆在光绪二年;所涉川鄂盐厘事也在光绪二年;“滇案议结”自亦在该年。故时间改定在“光绪二年”九月十二日。还需说明,“新全集”第31册第316—317页《致李瀚章》(时间标为“光绪元年九月十二日午刻”)一信,其信文的后大半部分与这里所录信文的后大半部分文字相同,显然是串接错了,将时隔一年多的两信各一部分拼成了一信。并且,即使就其信文的后半部分内容而言,时间也该是“光绪二年”而非“光绪元年”。参见本书前录光绪元年八月初二日《致瀚章兄》一信题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