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朝聘的政治功能(1 / 1)

按照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说法,周公东征前,周的政治关系为:“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其直接证据是《尚书·周书》中《牧誓》与《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而东征则“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这样,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周之分封的成果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盖天子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

周代分封又使当时国家的政治等级结构形成。“天子建国”,即天子以授土授民方式分封诸侯,并以此建立属于自己的下一级政权单位。“诸侯立家”,指诸侯分封卿大夫,以赐爵命形式组织自己的政权机构。

由于西周推行分封制建立起了以天子、诸侯为代表的社会政治结构,他们属于统治阶段的各政治等级,在各等级间有严格的政治隶属关系,从而极大限度地巩固西周的政治统治。

朝聘作为西周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作用,这是显而易见的。具体来看,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突出天子的至尊地位

“王权至上”,“天立厥配”(《诗经·大雅·皇矣》),在政治上既要保证它的合法性,还要从巩固天子的至尊地位上加强制度建设。朝聘无疑是所应当选择的制度形式之一。

朝聘在突出西周天子至尊地位上所发挥的作用可见:

1.作为礼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挥了礼所具有的思想教化功能

“礼之所尊,尊其义也。”从对天子行大朝礼、大觐礼到对天子聘问,每一个礼仪细节无不渗透着义。这个“义”是什么?就是强调“正君臣之位”,即明确“天子至尊”的合法性,臣下尽忠的合理性。《聘义》说:“贵其能以立义也。”强调了树立朝聘思想的重要性。西周朝聘思想有许多是围绕着“尊王”而进行的,但以“爵等”为原则,如《周礼·秋官司寇·司仪》:“凡四方之宾客礼仪、辞命、饩牢、赐献,以二等从其爵而上下之。”《大戴礼记·朝事》:“礼,大行人以九仪别诸侯之命,等诸臣之爵,以同域国之礼,而待其宾客……天子之所以明章著此义者,以朝聘之礼。”这就是说,朝聘过程中以贯彻爵等原则为目的,这样才能符合天子心愿,实际上,也就保证了“尊王”体制的执行。

“爵等”是基础,有了“爵等”,尊卑、亲疏观念也就形成并深深根植于人们的意识之中,朝聘所体现的正是这种礼的精神。《左传·庄公二十三年》说:“夫礼,所以整民也。故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朝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征伐以讨其不然。诸侯有王,王有巡守,以大习之。”这指出了朝聘活动作为礼的表现形式,它必须“训上下之则”,“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不然,它将失去了礼的基本内涵。

2.作为天子对诸侯的管理方式,有效地行使了“分职、授政、任功”职权,从而使“尊王”在制度上进一步得到强化

西周王室对邦国的统治与管理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的,其中朝聘制度尤其重要。我们看到:

(1)诸侯朝见天子接受政令,述职,这是周天子在行使管理诸侯的职权。《左传·文公四年》载:“昔诸侯朝正于王,王宴乐之,于是乎赋《湛露》,则天子当阳,诸侯用命也。”朝正,杜预注:“朝而受政教也。”这是说诸侯朝见天子而接受政令。《墨子·尚同中》也说:“古者国君诸侯之以春秋来朝聘天子之廷,受天子之严教,退而治国,政之所加,莫敢不宾。”即诸侯朝见天子而接受“严教”之后,回到封国要贯彻王命而治国。天子政令所到之处,没有人敢不服从的,天子至尊地位得到充分体现。

(2)诸侯必须经过“朝王受命”的程序,即得到天子的认可,才能算是得到合法身份。《国语·周语上》:“鲁武公以括与戏见王,王立戏。”《周礼·春官宗伯·典命》:“凡诸侯之适子,誓于天子。”可见诸侯立世子要经过天子的认可,不然,就属于“犯王命”,“犯王命必诛”,这又显示了王命的威力。

(3)诸侯之间相朝,还有讲修王命、拥戴天子的意图,这也是“尊王”的形式。《左传·文公十五年》:“诸侯五年再相朝,以修王命,古之制也。”《谷梁传·隐公十一年》:“天子无事,诸侯相朝,正也。考礼修德,所以尊天子也。”讲的都是维护王室秩序所要做的协调工作。

(4)诸侯“朝王纳贡”,是在物质利益上向天子尽义务,其实质仍然是“尊王”的一种特有方式。“朝王纳贡”,在西周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即有所谓“畿服制”。《国语·周语上》述及“五服”,是“周人新制”,具有明显的政治与行政的性质。但其根本宗旨是要诸侯按规定向周王纳贡。所以,又说:“甸服者祭,侯服者礼,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按所谓的祭、祀、享、贡、王,主要指诸侯朝王而纳贡。《国语·鲁语上》:“分异姓以远方之职贡,使无忘服也。”《荀子·正论》论五服制也说“称远近而等贡献”,都指出了服制的“贡献”性质。

“因朝而贡”,规定了诸侯的尽“臣职”方式。诸侯如果不能尽“臣职”,天子则可以通过征伐等形式迫使诸侯纳贡,《国语·周语上》所称“于是乎有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于是乎有刑罚之辟,有攻伐之兵,有征讨之备,有威让之令,有文告之辞”。《大戴礼记·虞戴德》也说:“诸侯内贡于天子,率名效地实也,是以不至必诛。”“率名效地实”,即如《周礼·夏官司马·职方氏》所言:“制其贡,各以其所有。”把自己所有的物产作为贡品献给天子,就不会触怒天子而受到惩处,这也是维护天子至尊地位的有效途径。

● 调节天子与诸侯的关系

在考察西周天子与诸侯之间关系时,朝聘所具有的“别贵贱、序尊卑、等上下”功能固然应该成为我们目光所及的对象,但朝聘所发挥的调节作用也不可忽视。

1.通过朝聘,可以实现“上通下达”的目的,增进彼此之间的沟通

诸侯朝聘天子,一方面是根据“尊王”的需要,接受政令、述职、尽贡纳义务,另一方面也出于“上通下达”的需要。从西周天子方面来看,可以借助诸侯朝觐之机,向诸侯阐明自己的主张,这样,能够让诸侯了解自己。《周礼·秋官司寇·掌交》说:“道王之德意志虑,使咸知王之好恶,辟行之。”注:“使皆知王之所好者而行之,知王所恶者辟而不为。”这就从客观上起到了消弭矛盾的效果。从诸侯方面来看,更愿意知道来自天子方面对自己的看法,以便及时调整策略,适应天子的需要。

2.朝聘可以起到调和西周天子与诸侯关系的作用

西周初中期政治形势相对稳定,这当然与西周天子采取强化王权措施有关,但也不能排除其他政治手段所发挥的作用,其中朝聘的调和应是重要因素之一。

所谓的调和,是指通过化解矛盾的办法使各种关系趋于和谐、平稳状态。西周天子很重视调和在处理政治关系中的作用。《逸周书》有关“和”的内容较多,大多指调和之义。《大武解》有“五和”:“一、有天无恶;二、有人无郄;三、同好相因;四、同恶相助;五、远宅不薄。”这是征伐诸侯时的“和”。周公“五和”是启导武王的:“一、有天维国;二、有地维义;三、同好维乐;四、同恶维哀;五、远方不争。”认为是为政所应考虑的。周公在告诫成王时曾提出“六则”。这“六则”,实际上是六种牧民的方法,其中就有“和众”。成王接受周公“和”的理论,努力将它与礼乐联系在一起,并上升到政权稳固与否来认识,即“礼乐既和,其上乃不危”。可见,“和”在西周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

利用朝聘这种礼制形式来调和天子与诸侯的关系,成王已经明确提出过。《尚书·周书·周官》载他即位时发布诰令,其中就有“宗伯掌邦礼,治神人,和上下”一说。《周官》被认定为伪古文,但作伪者也参照了先秦文献,所以这段话也不能说毫无价值,它至少与周公“和”的思想相暗合。朝聘可以调和天子与诸侯的关系,《周礼·秋官司寇·掌交》也曾指出,即通过朝聘,“使和诸侯之好,达万民之说”。郑注:“有欲相与修好者,则为和合之。”贾疏云:“下有结其交好为朝聘,则此好谓使为婚姻之好也。”贾公彦的理解未免失之偏颇。其实,“婚姻之好”仅仅是“和”的一种形式。从大的方面讲,周公的“和”才是基本内容,即如有人阐述的“得天时而感德,得地利而知祭,共同友好而快乐,共同厌恶而哀伤,不与远方的人相争”。“存异求同”是其宗旨。“和”带来了天子与诸侯关系的融洽,这是双方所企盼的。

● 调整诸侯与诸侯之间的关系

诸侯之间如何相处?西周天子也确定了相应制度,朝聘是其中的内容之一。其基本点,《周礼·秋官司寇·大行人》已经有追述:“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意思是说,诸侯之间,俱应每年遣使进行“小聘问”,小聘使大夫。久无事(殷,中也,郑注)则进行“大聘问”,大聘使卿。新国君即位,小国来朝,大国来聘。可见,朝聘制约了诸侯国之间的联系方式。

进行朝聘的目的,按《左传》的追述,是所谓的“继好、结信、谋事、补缺”。继好,即将已经订立的友好关系接续下去,不使之中断。结信,实际上是与对方通过会盟等形式收到诚信的效果。谋事,即谋王事。《左传·昭公十二年》记楚灵王之言云:“昔我先王熊绎,与吕伋(齐侯)、王孙牟(卫侯)、燮父(晋侯)、禽父(鲁侯)并事康王。”补缺,即修补缺失,指政事。

由于政治与历史等因素,各诸侯国许多方面情况并不平衡。有的是周王室同姓,有的是异姓功臣。有的处于王畿区域内,有的封于王畿区域外。就是王畿之外也有差别。晋国为戎狄百蛮散居之地,又随封给“怀姓九宗”,故封国统治者实施的是“启以夏政,疆以戎索”政策。姜姓太公望封于齐,其地原为风偃族群所居,“太公至国,修改,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如何稳定诸侯之间关系,便成为西周天子必须考虑的问题。从巩固周王朝政治秩序出发,强调诸侯之间行朝聘之礼就显得格外重要。这应当是西周天子倡导实施诸侯之间朝聘制度的根本原因。

诸侯之间相朝聘,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修王命”的一项内容。《左传·文公十五年》:“诸侯五年再相朝,以修王命,古之制也。”为修王命而进行朝聘,又是奉戴天子的实际行动。它们之间互为依存。不过,也有一个前提,即诸侯之间朝聘必须从属于“王之大事”,“王之大事”完成之后,才可以进行这种形式的朝聘活动。《左传·成公十二年》说:“世之治也,诸侯间于天子之事则相朝也。”即是此意。

● 维护等级制体制

实施朝聘的过程,就是确定君臣名分、区别等级尊卑、分辨长幼次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等级、尊卑的观念进一步强化,也起到了规范社会政治意识的作用。

《左传·庄公二十三年》载,鲁庄公“如齐观社”,被人们认为是一种“非礼”的行为。对此,曹刿进行了劝谏,认为不可以,并说道:

夫礼,所以整民也。故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朝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征伐以讨其不然。诸侯有王,王有巡狩,以大习之。

这是说,礼是统一人民社会意识的工具,而行会礼、朝礼,就要求人们认同和奉行其中的有关“上下之则”“班爵之义”“长幼之序”的具体规范。也表明,这些规范反映和概括了社会成员的需要和利益,它要求人们自觉地把它作为进行朝聘活动的范式和观念尺度,这就从客观上使西周的朝聘活动有了观念与意识上的保证。

从我们理解来看,所谓的“上下之则”,即如有学者所认定的那样,“尊王室,修臣礼,以训在下事其君也”。作为诸侯,修臣礼,在朝聘上所能做到的无非是遵守西周所建立的一整套朝聘制度。其具体措施,《国语·鲁语上》云:“先王制诸侯,使五年四王一相朝。”韦昭注引贾侍中云:“王谓事天子也。五年之间,四聘于王,而一相朝者,将朝天子,先相朝也。”《左传·昭公十三年》叔向所云“明王之制”,即“岁聘、问朝、再朝而会”,也是属于贯彻“尊王室”的具体行动。

关于“朝以正班爵之义”,“义”读为“仪”。孔颖达《正义》云:“朝以正班爵之等义。”等义,即“等仪”。《周礼·夏官司马·司士》记“正朝仪之位,辨其贵贱之等”,正可以对“等仪”有一个正确的解释。以西周天子“日视朝事于呼门外之位”为例,王、孤、卿等,从高到低,必须各就其位,不得逾越,这也是保证君臣秩序得以正常维持的需要:

王南乡;三公北面东上;孤东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门之右,南面东上;大仆、大右、大仆从者在路门之左,南面西上。

“帅长幼之序”,在理解上虽有分歧,但基本一点是清楚的,它包含有“礼之先后”的用意。《国语·吴语》所载“吴、晋争长”,固然年龄长幼是很重要的因素,但军事实力大小已成为必须面对的事实,与这里的“长幼之序”已经没有大的关系了。“同姓、异姓”是必须考虑的,即指“礼之先后”。《左传·隐公十一年》载:

春,滕侯、薛侯来朝,争长。薛侯曰:“我先封。”滕侯曰:“我,周之人正也。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后之。”

公使羽父请于薛侯曰:“君与滕君辱在寡人。周谚有之曰:‘山有木,工则度之;宾有礼,主则择之。’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寡人若朝于薛,不敢与诸任齿。君若辱贶寡人,则愿以滕君为请。”薛侯许之,乃长滕侯。

对于这段话中“宗盟”一词的理解有所不同。郑玄得其本意:“朝觐爵同同位,但就爵同之中,先同姓,后异姓。若盟,则爵虽不同先同姓也。”很明显,“礼之先后”的体现即在于异姓同样列入宗盟,虽列在同姓之后,但仍属宗盟之范围内。它“不仅说明异姓诸侯与周联姻后成为周代宗统范围内的一部分,而且亦说明分封制正是以宗法关系为基础的”。区别亲疏与尊卑,是其重要的原则。

建立了这样一整套维持等级制的体制,并要求诸侯在朝聘行为中严格贯彻与执行,就从制度上保证了西周统治秩序的正常运转。同时,又以礼的形式制约人们的观念与意识,使人们心目中形成了固定的判断模式,朝聘又发挥了特有的整合政治意识的作用,无疑对维护等级制体制是极为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