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黎和约》订立后12天,刚刚继位不久的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在接见莫斯科贵族代表时说,与其等待农民自下而上地来解放自己,不如自上而下地来进行改革。1857年1月,沙皇亲自主持召开了农民事务秘密委员会,讨论如何按照地主的利益拟定解放农民的方案。各州地主提了几十种不同的方案。围绕解放农奴时带不带土地的问题,土地贫瘠的非黑土地区的地主们主张带土地解放农奴,由农奴交付巨款赎买,他们好得到一大笔赎金。而黑土地带的地主则希望解放农奴时不带土地,或只许赎取少量土地,地主可以掌握更多的肥沃土地,经营资本主义农业;农民无地或少地,可迫使他们到地主的农场中当雇工。广大农民不但要求解放,而且要求无偿分到土地,革命民主主义者支持他们的要求。
因为贵族地主们意见分歧,秘密委员会工作几年仍无结果,而农民暴动越来越多。1861年初,亚历山大二世要求加速制定改革法令。他在国务会议上说:“继续拖延只会更加引起灾祸,只会对整个国家,特别是对地主造成有害的、灾难性的后果。”1861年俄历2月19日(公历3月3日),亚历山大二世正式批准了改革法令,并签署了废除农奴制的特别文告。2月19日法令包括《关于脱离农奴依附关系的农民的一般法令》等共17个文件。规定在一个时期内分阶段地解放欧俄部分的地主农奴(包括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和立陶宛)。法令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奴人身得到解放。他们可以自由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有权拥有动产和不动产,可以自由转换职业,从事工商业活动,并以自己的名字签订契约等。
农民在获得人身解放的同时,可赎取一块份地和宅旁园地,有永久使用权(在法律上仍属地主的财产)。在仍然保存村社的地区,赎地和签约由村社和地主而不是由农民和地主之间交涉,农民所得份地,村社要定期重新分配。在订立赎地契约前(法令未规定赎地期限,直到1881年才规定农民必须赎地),农民对地主仍有“暂时义务”,交租和服役依旧。宅旁园地可随时赎取,赎取份地须得地主同意后订契约。赎金数额按该地区每年代役租的金额多少来计算,把它作为6%的年利率求出得数。如果过去这块份地每年的代役租为10卢布,那么赎金便是10÷6%,即166.66卢布。这比当时的地价还高,实际上包括了人身自由的赎金。农民在赎地时一次先付赎金的20%~25%,其余由国家银行垫付,农民在49年内连利偿还(到1905年农民缴赎金共达2亿卢布)。份地数额多少,各地不一,政府只规定最高和最低定额,具体面积由地主决定(后来全俄平均为3.4俄亩)。如农民现有份地超过当地定额标准,地主割去超过部分,低于最低额则不补。在实行中地主总是利用各种手段割去农民份地中的最肥沃部分。“割地”面积平均占改革前农民份地的18%,在中央黑土地带、南俄、伏尔加河中下游等肥沃地区则更多,约达20%~40%,有的州甚至占一半。非黑土地带“割地”较少,平均占9.9%。
为加强对农村的统治和管理,在俄罗斯各州(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除外)保留了村社,政府把农民组织在村社中实行连环保。村社在名义上由农民选举公职人员,实行“自治”,但又规定村社隶属于地方行政机构,必须执行政府的一切法令;地主有权否定村社的决议。有权要求撤换村社公职人员,甚至把农民开除出村社。此外还特设一个由地方贵族担任的调停吏,名义上是为监督地主和农民签订契约文据,调解纠纷,实际上是为了保障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和控制。
1861年2月19日改革法令,只适用于欧俄大部分地主农民,按该法令解放的农民共有1025万。1863年和1866年,又先后两次颁布法令,解放了100万采邑农民和950万国有农民,完成了农奴制度的废除。他们赎得的份地数额,一般比地主农民多,采邑农民平均得土地4.2俄亩,国家农民为5.7俄亩。
废除农奴制度是一项带根本性质的资本主义改革。随后,沙皇政府又在政治上层建筑领域实行了一些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主要有:
建立地方自治机构。1864年沙皇颁布《省、县地方机构法令》,这是由内务大臣瓦鲁耶夫主持,经过3年多的准备制定出来的。根据这个法令,在19世纪六七十年代,俄国大部分地区建立了地方自治机构,在省和县都设立了地方自治会议和它的执行机关地方自治局。1870年又规定,城市也建立类似的自治机构——城市杜马和自治局。这些机构名义上由选举产生,实际上却是由贵族地主和富裕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包办。省、县代表由3个选民单位产生:县土地占有者、城市团体、村社代表。具有一定财产资格的人可参加选举,保障了贵族的优势。城市按纳税多少分3个选民单位。据1865—1867年的统计材料,在29个已成立自治机关的省中,省县两级自治会议选举结果是:省一级代表中,地主贵族占74.2%,商人占10.9%,农民(主要是富农、村长)占10.6%,其他占4.3%。在县一级,地主贵族占41.7%,教士占6.5%,商人占10.4%,农民占38.4%,其他占3%。地方自治机构虽然从一开始就主要掌握在贵族手中,但它毕竟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对俄国经济发展起过一定作用(它的权力有限,主要管理一部分文教卫生、地方经济事务),对俄国社会政治运动也发生过一定影响。地方自治派运动是俄国早期自由主义运动的主要形式。
司法改革。1864年建立了统一的各级法院,废除过去的等级法院[1]。规定了司法的独立性。审判公开进行,有陪审员参加,允许律师辩护。
1874年还进行了军事改革,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年满20岁的青年不分等级都要应征入伍,一部分服现役,一部分服预备役。
在财政、教育等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包括设立财政稽核厅(署);颁布初等国民学校条例、中学法规,实行大学教授自治等。
俄国农奴制度的废除和随后的一系列改革,是由沙皇政府进行的,但按其内容来说是资产阶级性质的。这次改革是俄国历史上从封建生产方式过渡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折点。可是这次改革又是不彻底的,它没有摧毁地主土地所有制和沙皇专制制度,保留了大量封建残余,资本主义发展仍受到一定阻碍。彻底肃清封建农奴制残余,推翻沙皇制度,仍是俄国历史日程上的主要任务。
[1] 18世纪,女皇叶卡捷琳娜二世时设等级法院,不同等级的人犯法在不同的法院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