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代理的定义
人事代理是市场经济发展中所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具体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运用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对人事业务实行代理,解决人事管理方面所遇到的问题。
二、人事代理的服务内容
根据目前的人事代理政策,大学毕业生办理人才代理可以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本人档案的保管、转移:户籍关系的挂靠、迁移:党、团组织关系的挂靠、接转。
代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
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按规定大专毕业满一年,经考核可以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工作满三年可申报评定助理工程师。
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等政审证明材料。
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负责档案工资的核定调整。
为毕业生办理改签手续。
对毕业时未找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人才服务中心可以为其办理求职登记并提供就业岗位。
办理人事代理后,不论流动到何单位,其工龄、身份、职称、社会保险、档案等方面,都有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配套服务。
三、人事代理适用人群
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实行聘用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落聘的人员。
辞职、辞退、解聘、辞聘、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及未落实单位的各类流动人员。
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其他无主管部门自愿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
四、人事代理的作用
在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可享受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的下列服务。
代理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人才调动手续。
为聘用人员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管理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按政策规定为委托单位或个人接转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管理人事档案,提供身份认定、转正定级,定职,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就读、申报职称考试和评审,职称验证、出国(境)政审等有关手续及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等。
为代理单位或个人代办社会保险;代管户籍关系。
组织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
为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人员推荐工作。
提供人事政策法规咨询和人才测评,制定单位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岗位设置和员工管理方案等。
办理政策规定的其他人事业务。
【案例分析】
张某是上海某工业大学2008届的高职毕业生,毕业后通过应聘进入了某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同其他进入该银行的同学不一样的是,他并不是同该银行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同某人才中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该公司的派出人员在工行上海分行工作。由该人才中介公司负责管理张某的人事档案,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统筹费用,并协调确定工资报酬。许多业内人士把这种新型的就业方式称为“人事代理”。
小刘是北京某大学2009届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通过应聘进入北京某大型国企工作,并同企业签订了三方协议。进入该企业并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发现,单位却将自己的档案关系、人事关系等交由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自己的医疗、养老等社会统筹费用也是由该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缴纳的。小刘对此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因此,小刘特向法律专家咨询。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我国目前就业市场上存在的两项新的制度——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现行法律体系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着的这两项制度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对人才中介公司的要求不一样,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所以在实践中,有些人才中介公司却故意打着“人事代理”的旗帜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故意混淆二者的界限,侵害劳动者的利益,下面就对这两项不同的制度做一下简单的分析。
人事代理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最早于1995年开始推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简单来说就是将“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用人单位只管使用人,而将与人事相关的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委托给合法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处理。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业单位和没有人事权的外资企业中推行,随后慢慢地扩展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
自1995年以来,国家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人事代理法律或行政法规,但是各地为了规范人事代理这一制度,陆续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哈尔滨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等。这些地方规章对人事代理作出了大体相同的定义,即人事代理是指依法经批准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从对人事代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实质上是一个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的双方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是现在世界各国都非常普遍的一种新型制度。其产生的原因之一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各企业为了更有竞争力,从而竞相降低成本。其次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日益严格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将直接使用劳动者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成本降低到最小,比如工伤、社会保险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基于以上一些原因,劳务派遣自20世纪产生以来,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蓬勃发展。
对于劳务派遣的概念,各国做了不同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同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由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使用,但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向派遣单位交付管理费的一种特殊的雇用制度。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从表面上来看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第三方,而且劳务派遣机构和人事代理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质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体的区别如下。
第一,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在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二者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第二,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则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
第三,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第四,人事代理的内容同劳务派遣完全不同。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对人事代理的项目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的。如《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经许可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可分别开展以下人事代理项目:(一)代理人事政策咨询与人事规划;(二)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质测评和组织人才培训;(三)代办人才招聘启事的审批事宜;(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理人事档案管理;(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代理用人单位办理接受高校应届毕业生有关人事手续;(六)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社会保险;(七)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住房公积金;(八)代办聘用合同鉴证;(九)代理当事人参加人才流动争议仲裁事宜;(十)其他人事管理事项。”其他地方规章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第五,在这两种关系下,实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完全相同。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实际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来确定的,并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际管理使用。
通过上述分析,对于前面提及的两个案例,可以很容易地得出结论:第一个案例中的张某、某人才中介公司以及某银行上海分行之间其实是劳务派遣关系,并不是“人事代理”。第二个案例中的小刘、工作单位以及人才交流中心的关系其实是人事代理。
由于在“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两种关系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承担的责任并不相同,再加上现在大学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之后,对大学生假借“人事代理”的名义,诱骗大学生必须先同人才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许诺经过多少年或者在满足某种条件之下再同大学生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成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是用人单位并不同劳动者签订任何的协议。在大学生辛辛苦苦工作并满足了可以同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却被人才中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大学生在毕业签订三方协议之时,一定要注意是不是同招聘单位签订,如果不是同招聘单位而是同其他所谓的人才中介公司签订三方协议,那么很可能就是招聘单位同该人才中介公司达成协议,希望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来达到目的。因为,如果用人单位同人事代理机构存在人事代理关系,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其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的协议,将大学生的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转移至该人事代理机构。
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明辨“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的区别,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