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事故是通常发生在人们意料之外的、在瞬间造成人身伤害的或给人身留下隐患的事故,如摔伤、碰伤、挤伤、烫伤、走失、被拐骗等。
幼儿期是突发性事故发生较频繁的时期,所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教师应该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教育工作的首要位置。”
幼儿在幼儿园发生意外,是家长、老师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由于幼儿生性活泼好动,整天跑跑跳跳,对任何事物都充满强烈的好奇心,而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动作协调性不好,身体机能发展不完善,在活动中不免出现磕碰等意外伤害。那么,当意外发生时,幼儿园及老师应当怎样处理呢?
★案例一★
分析
对于大班的孩子而言,轮流做值日生的出发点是好的,究竟是哪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首先,无论什么时候,教师都应让所有的孩子在自己的视线范围之内,即使是午睡前,也不能掉以轻心。教师应事先将做值日的技巧教给孩子,如怎样去握笤帚、怎样拿抹布擦桌子等,避免发生一些幼儿没有预料的问题。
策略
第一,请配班老师帮助看班,保证班级幼儿的安全。
第二,教师第一时间带幼儿到医院处理伤口,可在去医院时给其家长打电话,简要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请家长陪同去医院。
第三,在医生为幼儿处理好伤口后,向其询问今后应如何护理,用不用打针,吃什么药等。将所需药品买齐,交给家长。
第四,向家长表达自己的歉意,积极赢得家长的谅解。
第五,如果有特殊需要,教师可买一些水果或食品到家中探望幼儿,同时应经常打电话询问幼儿的恢复情况,安抚家长情绪。
★案例二★
某幼儿园大班幼儿由老师带领到户外活动,在排队下楼梯时幼儿李某站在王某的后面,两人均站在队尾,二人嬉闹,李某躲闪时不小心摔下楼梯,导致右股骨中段骨折。
事发后幼儿园及时送李某到医院治疗,李某住院三个月后临床愈合,李某的家长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与幼儿园进行协商,终未达成协议。李某家长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幼儿园对幼儿的活动管理不周,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李某、王某未服从管理,违反幼儿园纪律是引起这起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应由其监护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分析
这样的事件无论是对于老师还是家长,都是最不愿意看到的,但是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应当具备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案例中的教师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将孩子送院就医,让孩子得到了妥善治疗,没有延误最佳的治疗时间,有利于日后的恢复。另一方面,幼儿园由于安全管理上的疏忽,受到了一定的法律制裁。
策略
近年来,发生在幼儿园的幼儿意外伤害事件屡见不鲜,这给我们敲响了安全管理的警钟。幼儿园安全问题是幼儿教育者的首要大事,是关乎幼儿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
骨折,指人体的骨骼部分或者完全断裂,大多数骨折是因受到强力的冲击造成的。发生骨折后,骨折部位有疼痛感,并伴有肿胀、瘀血和变形,人的活动受到限制,无法负重,严重的还会出现出血、休克、感染、内脏损伤等。发生骨折应当怎样进行应急处理呢?若是小型骨折,如发生在手指或脚趾的骨折,孩子只会觉得非常疼痛,此时教师可以带着孩子去医院就诊。对于更严重的骨折,如大腿骨折等,孩子已不能走动或失去知觉,并伴有严重失血或暂时停止呼吸,这时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立刻拨打120求救。
第二,如果伤口出血较多,应立即采取措施止血。可用干净柔软的东西作为软垫,直接放在伤口处,然后用宽的带子紧紧绷扎,尽量不要用止血带,以免使用不当造成肢体坏死,导致截肢。
第三,最好让孩子平躺,千万不要盲目搬动,更不能对受伤部位进行拉拽、按摩。
第四,检查受伤部位,及时就地取材,可选用树枝、木棍等固定受伤部位,防止伤势加重。如果无法就地取材,可将受伤的上肢用手帕、布条、领带等悬吊并固定在胸前,将受伤的下肢与未受伤的下肢捆绑固定在一起。
第五,不要试图把变形或弯曲的肢体弄直,也不要将暴露在伤口外的断骨塞回到伤口内,以免发生感染。
第六,若怀疑伴有脑震**,一定要尽量减少搬动头部,可将头部抬高15~30度,取卧位。如果伤者已经昏迷,应将头部偏于一侧,防止呕吐物造成窒息。
第七,使用冰块冷敷,以缓解受伤部位的疼痛和肿胀。
第八,做完应急处理后,立即送往医院救治,要注意运送途中不可碰撞受伤部位,避免人为加重伤情。
附:
幼儿安全管理与法律法规建议
一、安全管理办法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2.建立接送卡制度。
3.建立健全考评制度。
4.建立安全监督、检查、汇报制度。
5.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做好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与巡查。
(二)加强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
1.加强园长的安全意识。
2.加强教职员工的设施安全意识。
3.注重幼儿安全行为的培养。
(三)家园配合、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安全的环境
二、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法律建议
幼儿园的安全事故,是指入园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园组织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一)处理幼儿园安全事故可遵循的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2条,处理幼儿园安全事故可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它是我国民法确定民法责任的一般原则。
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公平原则是指根据法律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会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承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
(二)在哪些情况下,幼儿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幼儿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了12种情况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哪些情况下,因意外因素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不负法律责任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了6种意外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四)在哪些情况下发生了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不承担事故责任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五)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应注意哪些问题
①保持冷静;②及时救助;③科学施救;④面对无理取闹的家长要依法、有理;⑤要恰如其分地追究事故责任。
总之,幼儿园安全管理是重中之重。保证幼儿的健康和安全是所有教职员工的责任,幼儿园必须不断加强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关注幼儿的安全问题,让幼儿在安全的环境中快乐成长。虽说紧急幼儿突发事件不太常见,但如果教师不重视对幼儿进行预警教育,又没有一定的快速应变经验、能力,不懂得及时采取科学的处理程序,极易发生不堪设想的后果。因此,一旦面对紧急突发事件,教师必须高度警醒,快速应变,采取科学的应对措施,力争排除安全隐患,努力确保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