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儿园教育实践中,教师和幼儿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人的要素,教育也主要在教师和幼儿之间展开,通过二者的相互作用来进行。因此,明确教育理论中有关教师和幼儿的观点和论述,是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所必需的。
一、关于教师职业的界定
何谓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定义适合于在我国各级、各类、各种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幼儿园教师作为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当然也不例外。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幼儿园教师与大中小学教师一样,都是接受过专门训练的专业教育工作者。换言之,幼儿园教育是一个专业,幼儿园教师必须由具有专业素养的人员来承担,而决不是谁都能够胜任的一般职业。不过,由于幼儿园教育的对象是幼儿,幼儿园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时候,其工作形态、教育教学方式等是不同于大中小学教师的。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学段的教师既有共性,又有自身的特殊性。
除了抽象的定义之外,对教师还有各种各样的比喻。如比喻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蜡烛,是园丁,等等。应该看到,这些比喻反映出不同的教育观、教师观,虽然生动形象,但并非恰当地诠释了教育和教师工作。教师是灵魂工程师——比喻赋予了教师职业以神圣而崇高的评价,肯定了教师职业对儿童精神成长的重要影响,强调了教师重要的社会责任,但却暗示着培养人的教育是一种工业化的固定设计与批量生产,似乎儿童的精神发展能完全按成人的意志来控制与塑造等陈旧的教育观。教师是蜡烛——比喻虽然肯定了教师的奉献精神与巨大付出,但却否认了“教学相长”这一连古人都早已认识到的真理,看不到正是在促进儿童成长的职业生涯中,教师成就了自己的人生,获得了自我实现而决不是毁灭。教师是园丁——比喻表现出对儿童自身成长过程的重视,暗含着“教育是农业而不是工业”(叶圣陶),必须尊重儿童自己的特点与成长规律的真理,暗示了教师的作用应当是帮助一个个儿童像小苗一样茁壮成长。但是,教育面对的一个个活生生的儿童毕竟不是一株株草木,不是园丁能够任意“修剪”“造型”,甚至“拔除”的,尊重儿童主体性的教育是师生平等的、互动的、合作的。
二、幼儿园教师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为我国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法律保障。随着我国教育改革发展进入到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历史新阶段,全社会已经认识到,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幼儿园教师以其不可替代的奠基性作用,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和人民的尊敬。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的精神,“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我国幼儿园教师的权利是:
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我国幼儿园教师的义务是: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每一个幼儿园教师都应当为自己肩负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感到骄傲和自豪。每一个幼儿园教师都应当珍惜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地、主动地为幼儿教育事业奋斗,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爱护。
三、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
2012年2月,我国首次颁布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这是国家对合格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幼儿园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也是幼儿园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专业标准》秉持“师德为先、幼儿为本、能力为重、终生学习”的理念,从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三方面,对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提出了一系列基本要求。
(一)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理念与师德
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理念与师德在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关键维度。
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理念是指教师对保教工作本质的理解与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教育的观念和理性认识;师德,即指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精神面貌的集中体现,侧重教师对幼儿、对保教工作的态度等。每一位教师都必须秉持正确的专业理念与师德,即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的过程中,师德为先,幼儿为本,按《专业标准》的要求,做到“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
由于幼儿园教师的工作对象是幼儿,这一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个人的情感、个性、性格、行为方式等心理素质比其他阶段的教师显得更为重要,如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宽阔、慈爱的心胸,稳定的情绪,热情开朗、乐观进取的性格,良好的行为举止等。上述师德中所要求的“耐心”,尽管在一般人看来似乎与道德没多大关系,但作为幼儿园教师,这的确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心理素质。教师“需要一种极大的内在稳定性和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耐心。耐心是教育者的一大美德,没有耐心是一大缺陷。……这种耐心完全不同于纯粹的无动于衷,也不同于事不关己的冷眼旁观。耐心意味着更多地留意儿童的发展,在他们发育成熟之前绝不揠苗助长。”[1]耐心要求教师有高度的自制力,因此耐心是一种良好的心理素质,它有利于教师克制自己的不良情绪,更好地接纳幼儿,潜移默化地感染幼儿,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地成长。
(二)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是幼儿园教师从事保教工作所必须具备的知识。主要是关于幼儿发展的知识、保教的知识和一定的通识性知识。
关于幼儿发展的知识主要包括幼儿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幼儿发展的年龄特征与个体差异、幼儿发展中的常见问题和特殊儿童的需要,以及与幼儿生存发展权利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这方面知识对于幼儿园教师的意义在于,有助于教师形成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开展适宜的有效的保教工作。
关于保教的知识主要包括关于幼儿园教育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幼儿园教育的内容、途径与方法,幼儿园卫生保健与安全知识,幼儿园与小学的衔接以及了解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基本方法等。这方面知识对于幼儿园教师的意义在于,保教知识是教师保教能力形成的基石,能够指导教师开展保教实践,提高保教的专业水平。
通识性知识主要包括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以及一定的艺术素养。这方面知识对于幼儿园教师的意义在于,有助于提高教师自身的一般文化素养,有助于改变我国幼儿园教师队伍文化素养整体偏低的现象,同时,它们是教师必备的“教学内容知识”,因为幼儿园活动多种多样,涉及面很广,作为幼儿学习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幼儿园教师没有一定的知识储备是难以胜任的。
(三)幼儿园教师的专业能力
1.幼儿园教师的专业能力是多方面的
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没有一定的专业能力,纵然有正确的观念、满腔的热情,也是难以完成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任务是在了解幼儿的基础上,促进每一个幼儿与周围环境中的人和物积极地互动,在游戏与生活中学习,获得全面的和谐的发展。这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大量的多样化的活动来实现。要实施与完成这一任务,决非一种单一能力能够奏效的。它要求教师,不仅要有面向全体幼儿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还要有了解每一个幼儿,关注个体差异,科学地因人施教的能力;不仅要了解与幼儿发展相关的各种环境因素,还要促进各方面相互沟通合作,形成有利于幼儿发展的合力;不仅要实施有计划的教育,还要保教结合,在游戏中、一日生活各环节中随机教育,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个别的教育形式;不仅要不断提高幼儿教育质量,还要不断地提升自我,终身学习,与时俱进地跟上社会与教育发展的步伐。《专业标准》正是基于幼儿园教师的实际需要,从环境的创设与利用、一日生活的组织与保育、游戏的支持与引导、教育活动的计划与实施、激励与评价、沟通与合作、反思与发展七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能力要求。七方面的能力不是相互割裂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要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需要教师在每一个方面都具有专业水准,全面地提高专业能力。
如果把《专业标准》中“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对幼儿园教师的要求作一归纳的话,可将之概括为了解幼儿、保教幼儿、教师自我发展三方面的知识与能力。这三方面是一个幼儿园教师必需的知识能力结构。对幼儿园教师来说,这一专业的知识能力结构既非高不可攀,也非一朝一夕可以形成。对每一位有志于幼儿教育事业的教师来说,只要热爱这一事业,具有崇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就一定有动力去努力学习,就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专业能力。如思想家卢梭所说的一样,“热心可以弥补才能的不足”,形成这样一个知识能力结构是一个可望而又可即的目标。
2.幼儿园教师专业能力的转型
在《专业标准》中,“能力为重”被定位为幼儿园教师所必须秉持的一个基本理念。《专业标准》指出:“把学前教育理论与保教实践相结合,突出保教实践能力;研究幼儿,遵循幼儿成长规律,提升保教工作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可以看到,被强调的教师的能力是:“与理论相结合的保教实践能力”“研究幼儿的专业能力”“反思提高的自我发展能力”,这三项能力共同的基础是“幼儿为本”的幼儿教育实践,是与理论密切结合的非盲目的实践,是基于研究幼儿与教育规律的专业化实践,是由理性思考所推动的不断进步与升华的实践。这三项能力共同的指向是教师的学习、研究、创新以及个人专业发展,即学习能力、研究能力、创新能力、自我规划与发展能力。显然,与过去要求的幼儿教师的能力相比,现在谈及幼儿教师的能力时,“能力”这一概念的内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教师必须在新的变革中树立新的“能力观”,自觉地提高自己与教育变革相匹配的、适应“幼儿为本”教育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