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书法上,“质”应该指书法艺术作为内在基础的骨力,有人称为神采,有人称为风骨。“文”则指书法外在的表现形态,可释为风貌。质文之辨,一直是中国艺术史上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唐代之后,书法艺术关于“质”、“文”的争论主要表现为:在艺术上是先追求质朴无华,讲究内力、不尚外表,还是先追求绚丽华美的表现美,崇尚一定的外在效果。唐代的书法理论家张怀瓘在其《六体书论》中曾云:“古质今文,世贱质而贵文,文则易俗,合于情。深识者必考之古,乃先其质而后其文。”为什么在书法上要提倡“先其质而后文”呢?这种欣赏理念无疑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比张怀瓘早上数千年的哲学家老子曾从哲学的角度提出了“大巧若拙”、“大味必淡”、“大象无形”、“大音稀声”等命题。巧到极致便是拙,味到极致便是淡,象之极者则无形,音之极者稀声。老子的哲学思想在中国艺术家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就像儒家学说对于中国文化的影响一样。不但历代的研究书法理论乃至文学理论、绘画理论者,都多重质而轻文。在“质”与“文”不同的欣赏口味上,虽然有过不少的争论,但历来备受推崇,被认为是艺术至高境界的总是对于“质”的追求。书法家均注重自然意趣的抒发,而不拘泥于视觉形态的外在对应,不但不欣赏刻意求工,更对矫揉造作深恶痛绝。在“镂金错彩”与“出水芙蓉”的两种欣赏口味上,中国的书法家无疑选择了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