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登基之后,曾经把自己和康熙做了一个比较,说自己事事不及其父,唯有洞悉下情之处比其父高明。确实,康熙八岁即位,深居九重。虽然天亶聪明,然自古天子所居的都是极易受人蒙蔽的地位,没几个人敢对皇帝说真话。正如戴逸先生所说:“新皇帝……置身于变幻莫测的官僚政治的漩涡中。周围充满着欢呼和赞美,欺骗和谣言,摇尾作态的献媚乞恩,诚惶诚恐的畏惧战栗……”[1]为什么会这样呢?雍正皇帝曾经现身说法,说这是因为大家在皇帝面前说话,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大小臣工方欲自行其私,又孰肯敷陈其弊”[2],就连他自己都没对老皇帝说过几句真话,“在朕居子臣之位,定省承欢,又有不便陈言之处。以朕为皇考之爱子尚不能言,则皇考果何从而知之乎?”[3]
中国历史上,除了开国之君,那些能大有作为的君主往往有一个特点,就是都曾经深入民间社会,对社会实情有着深入透彻的了解。比如创造了汉代“汉宣中兴”的汉宣帝,小时候曾经进过监狱,十七岁才被霍光从民间迎入宫中,深知当时民间疾苦和吏治得失;明孝宗的童年也非常不幸,生下后差点被皇后溺死,幸被好心人藏起,吃百家饭长大,所以他即位后才能励精图治,有针对性地施政,创造了明代的“弘治中兴”。
雍正皇帝也是这样。他曾经居于藩邸四十余年,在康熙朝的储位斗争中饱经风波之险,对天下利病、世事人心有着深入的认识。他说:“朕事事不及皇考。惟有洞悉下情之处,则朕得之于亲身阅历。朕在藩邸四十余年,凡臣下之结党怀奸,夤缘请托,欺罔蒙蔽,阳奉阴违,假公济私之习,皆深之灼见,可以屈指而数者。”(《清世宗实录》卷四九)
因为洞悉下情,所以雍正施政比康熙更现实、更理性。清代帝王原本一贯强调务实,比如皇太极就认为,凡事莫贵于务实。在征服中原的过程中,满族统治者就表现出强烈的现实主义精神,一切判断从现实出发,因势利导,灵活实用。雍正皇帝对列祖列宗的这方面经验总结得最深刻到位,他说:“本朝龙兴关外,统一天下,所依靠的,惟有‘实行’与‘武略’耳。我族并不崇尚虚文粉饰,而采取的举措,都符合古来圣帝明王之经验,并无稍有不及之处。由此可知,实行胜于虚文也。”从雍正以后的所作所为看,他比康熙更能实事求是,而不为教条所拘。
这样的性格特点,决定了康熙留下的问题,在雍正手里能得到解决。面对这些严重的问题,雍正表现出了非同寻常的政治勇气。这个峻急严厉的皇帝没有遵循“三年无改父之道”的古训,即位之初,就迫不及待地调整康熙晚年的政策,在短短的十三年间,相继推出创建军机处、确立秘折制度、推行改土归流、废除贱民制度等林林总总的重大改革措施。当然,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养廉银”和“火耗”归公改革。
一般来讲,新皇帝登基,为了争取臣下的支持,都会首先广施恩泽。特别是雍正在动**中即位,面临着皇族的集体挑战,他上台后应该先给官僚阶层一笔大大的好处才对。
然而,雍正却不屑于此。帝位认同的危机,丝毫没有影响雍正果断整顿吏治。清代惯例,新帝登基,都会颁发《登基恩诏》,豁免官员在前朝的罪责。但是雍正一上台,却破例将内阁草拟的“恩诏”当中关于豁免亏空的条例删除。雍正皇帝即位后明确指出,整顿吏治是他面临的第一要务:“古今为政之道多端,究其根本,未有不以吏治为先。”[4]这是因为官场腐败比盗贼为害更大:“命案、盗案,其害不过一人一家而止,若侵帑殃民者,在一县则害被于一县,在一府则害被于一府,岂止杀人及盗之比。”[5]因此,他即位不久就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吏治整顿运动。
雍正决定以解决亏空问题为切入点,理顺大清财政体制。对于造成严重亏空的官员,雍正对他们先罢官后索赔,要他们自掏腰包赔补。自己还不起的,家人和亲戚代还;畏罪自杀的,人死债不除,仍由其家属亲戚代赔。很多官员因此丢官罢职,甚至进了监狱;在很多地方,贪渎无能的官员被大批撤换。雍正十年(1732年),直隶总督李卫上奏,通省府厅州县官员,在任三年以上者已寥寥无几。雍正也因此获得了“抄家皇帝”的“美名”。
当然,在清查亏空的过程中,雍正也比以前更为深入地了解了大清财政体制的弊端。他意识到,官员们的贪污与收入过低之间有着直接的关系,正如康熙初年御史赵璟所说,“俸禄不增,贪风不息,下情不达,廉吏难支”[6]。雍正也认为,官员薪俸过低是一个客观现实。他要求的只是清廉,而并不是让官员们饿着肚子办公:“诸凡总期尔合于公慎而已,朕未有令尔等地方大吏至于困苦之心。”“未有枵腹从事之理,但不欺隐,于分外贪取,即为可嘉耳。”[7]因此反腐要真正取得成效,就要解决官员的收入问题。否则,手段多么强硬,只能起作用于一时,不可能长久:“若图稳之好听,……又不管其养资,但泛言不许扰害地方百姓,恐众属员未必诚服。”[8]
随着对大清财政体制的深入了解,雍正形成了“养廉银改革”的思路。他决定给地方官员发放养廉银,让他们仅凭工资就能过上体面生活。官员们“均得养家之银,又可杜绝礼物之耗费而安分守己。若非极端不肖者,必不会冒死而动私派于民、挪移钱粮之心”[9],这样可以极大程度上改善吏治。
雍正皇帝按各级官员的官职高低、事务繁简,给全国地方官制定了不同的养廉银标准。一般来说,雍正年间总督每年的养廉银为两万两左右,巡抚为一万五千两左右,布政使为一万两左右,按察使为八千两左右,道府为五千两左右,州县为一二千两。养廉银数额超过了他们各自俸银的数倍、数十倍乃至一百多倍。[10]
[1]戴逸:《乾隆帝及其时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第130页。
[2]转引自冯尔康:《雍正传》,上海三联书店,1999,第578页。
[3]转引自冯尔康:《雍正传》,上海三联书店,1999,第578页。
[4]转引自黄婴、辛雁、方放:《中国历代的改革家》,解放军文艺出版社,1995,第158页。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三册,无年月谕旨),《论内外文武官员严治侵欺挪移之罪》,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第184页。
[6]蒋良骐:《东华录》卷九,康熙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林树惠、傅贵九校点,中华书局,1980,第152页。
[7]见《朱批谕旨》(17),第5、12页。
[8]《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雍正元年八月二十七日。
[9]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6)》卷八〇,雍正元年十一月初二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第2689页。
[10]见陈光焱:《清代火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的启示》,《地方财政研究》2009年第3期,第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