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激进反腐的高潮与落幕(1 / 1)

在整个帝国范围内掀起这样疾风骤雨式的群众运动,朱元璋自然有他的想法,一个村主任式的设想:“若民从朕命,着实为之,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为何?以其良民自辩是非,奸邪难以横作,由是逼成有司以为美官。”[1]“呜呼,所在城市乡村耆民智人等,肯依朕言,必举此行,即岁天下太平矣。”[2]

这当然是典型的“如果……就……”的逻辑。依靠社会底层来监督官员,这样的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问题是,朱元璋没有认真考虑把这种监督机制化、常态化,而希望仅仅用一次群众运动来解决所有问题。

“激进主义”在中国这个“中庸”大国里有着十分深厚的土壤。“激进主义”是一种“幼稚病”。就像热恋中的青年男女相信只要有爱情,两个人身上其他的一切不协调都会不成问题一样,政治上的“激进主义”

者也相信,道德**可以击败一切不义。只要在政治操作中倾力贯注、绝对恪守道德原则,实际政治中的任何困难都不难克服。看事过易、意气用事、态度偏激、思想狂热、喜爱暴力是它的特点。它拖累着中国政治一直不能脱离中古式“伦理政治”范畴而进化成“世俗理性政治”。越到晚年,朱元璋政治思维中“激进主义”的狂想就越来越成了主旋律。性格中天生的“狂暴”、乡村视野中天然形成的“泛道德主义”倾向,与“权力万能”的幻象合流,造成了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的现象:皇帝坐在九重之上,伸出手来在最底层的草根阶层里放了一把火,异想天开地希望用局部的“无政府主义”这把烈火,来彻底烧毁官僚主义的土壤。

诏书发布下去了,天下却没有出现朱元璋想象中的“群起响应”的局面。毕竟,自有国家以来,中国老百姓就一直匍匐在官员脚下。面对皇帝的“造反”号召,他们一时不知所措。虽然皇帝一再发布“呜呼,君子目朕之言,勿坐视纵容奸恶患民”[3]的殷切呼唤,他们还是将信将疑,愣在当地不敢动。

于是朱元璋火了。洪武十九年(1386年),他严厉惩罚了镇江的一些市民,原因是他们没有按他的要求,积极捉拿坏官韦栋,而听任他在镇江胡作非为,直到这个坏官被皇帝亲自发现。皇帝发布诏书说,因为这些市民不听他的话,所以“将坊甲邻里尽行责罚搬石砌城”[4]。他们有的因为被罚款而导致家中被罚了个精光,有的家破人亡,有的不去搬石块就会被处死。

这就是朱元璋的动员方式。

他知道,这种方式在这片土地上当然最有效。同时,对那些壮着胆子捉拿官员的“吃螃蟹者”,他立刻大加奖励。常熟县百姓陈寿六串通自己的弟弟和外甥,把县里的恶劣吏员顾英捉住,送到南京,朱元璋大为高兴。在《御制大诰续编·如诰擒恶受赏第十》中他说:

前者《大诰》一出,民有从吾命者。惟常熟县陈寿六为县吏顾英所害,非止害己,害民甚众。其陈寿六率弟与甥三人擒其吏,执《大诰》赴京面奏。朕嘉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各二件。更敕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泛差役三年,敢有罗织生事扰害者,族诛。若陈寿六因而倚恃凌辱乡里者,罪亦不赦。设有捏词诬陷陈寿六者,亦族诛。陈寿六倘有过失,不许擅勾,以状来闻,然后京师差人宣至,朕亲问其由。其陈寿六岂不伟欤?

在这动员加恐吓之下,朱元璋兴起的捉贪运动终于在各地兴起。懦弱的老百姓居然敢对官员下手,老百姓从不敢想象的、翻天覆地的这一天终于出现了。在通往南京的路上,经常出现一群衣衫褴褛的百姓押解着贪官污吏行走的情景。也有贪官逃回家里,被亲戚捉住,送到京师。朱元璋得意地说:“为《大诰》一出,邻里亲戚有所畏惧。其苏、松、嘉、湖、浙东、江东、江西,有父母亲送子至官者。有妻舅、母舅、伯、叔、兄、弟,送至京者多矣。”[5]

从洪武元年到洪武十九年(1368—1386年),皇帝与百姓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贪污腐化。那个时候,几乎无日不杀人。由于诛戮过甚,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的行政官吏,竟没有一个做到任期满的,往往未及终考便遭到贬黜或杀头。有些衙门,因为官吏被杀太多,没有人办公,朱元璋不得不实行“戴死罪、徒流办事”“戴斩、绞、徒、流刑在职”的办法,叫判刑后的犯罪官吏戴着镣铐回到公堂办公。

他不仅动用刑狱,严加惩处,而且还法外加刑。罪行严重的,处以墨面文身、挑筋、挑膝盖、剁指、断手、刖足、刷洗、称竿、抽肠、黥刺、剕、劓、阉割为奴、锡蛇游、斩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迫令自杀、枭首、凌迟、免发广西拿象、全家抄没发配远方为奴、族诛等各种非刑。

在洪武时代做官,真的是一种极为危险的行当。据说,皇帝每天上朝,如果把玉带高高地贴在胸前,这一天杀的人就少一些;如果把玉带低低地按在肚皮下面,这一天准得大杀一批,官员就吓得面如土色。在这种恐怖气氛中,不论大官小官,个个胆战心惊,不知什么时候就有大祸临头。传说当时的京官,每天清早入朝,必与妻子诀别,到晚上平安回家便举家庆贺,庆幸又活过了一天。

原本天底下最热爱做官的读书人们此时也视仕途为畏途。他们“以溷迹无闻为福,以受玷不录为幸”[6],“多不乐仕进”[7]。有的家里有好学之子,怕被郡县所知,弄去当官,反而叫他们休学种地;有的为了避免被强征出仕,甚至自残肢体。

不少人在时过境迁之后,回想起洪武朝的情景,还心有余悸。如当时“监察部副部长”左佥都御史严德珉,在洪武朝因病要求辞职,朱元璋怀疑他是装病,将他黥面发配到广西南丹。后来严德珉遇赦放还,活到宣德朝,回忆起当年的经历,说:“先时国法甚严,做官的常保不住脑袋,这顶破帽不好戴啊!”说完还朝北面拱手,连称“圣恩!圣恩!”

能得到“圣恩”的人太少了。连不少受过朱元璋多次表彰的清官,也因为牵连到“空印案”之类毫无必要的大冤案中送了命。济宁知府方克勤是有名的清官,一件布袍穿了十年也没有换新的,一天只有一餐吃带肉的菜,抚民有方,担任济宁知府三年,官吏不奸,户口增数倍,还大兴教化,老百姓歌颂他是“我民父母”。这样一个人,因为牵连到了“空印案”里,被朱元璋毫不留情地杀死。湖广按察使佥事郑士元刚直有才学,任职期间,荆、襄卫所军队掳掠妇女,官吏都不敢过问,他找到卫所军官,叫他们把掳掠的妇女全部释放;安陆有冤狱,他冒着触怒御史台的风险,上书为之平反。这样一位刚直的好官,也因“空印案”的牵连而死。户部尚书滕德懋被人举报为贪污,朱元璋迅即把他处死,之后剖开滕的肚子,想看看这个贪官肚子里都有些什么。孰料剖开之后,发现里面全都是粗粮草菜,只好悻悻地长叹一声:原来是个大清官啊!朱元璋清楚地知道自己杀的人里有许多无辜之人,然而他的原则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他要的是一个纯而又纯的、与贪污绝缘的官僚队伍,要的是不惜任何代价实现这样一个在别的皇朝没能实现的人间奇迹,而不是什么公平正义。如果能达到这个目标,多少人冤死,在朱元璋看来是无所谓的。

虽然力度如此之大,然而朱元璋期望的纯而又纯的愿景终于没有出现。在朱元璋的政策下,想在官场全身而退几乎就不可能,所以有些人认为反正随便做什么都会遭受责罚,不如趁早捞一把算了,反而加紧贪污搜刮的活动。他们“当未仕之时,则修身畏慎,动遵律法。一入于官,则以禁网严密,朝不谋夕,遂弃廉耻,或事掊克,以修屯田工役之资”[8],享受一天是一天,于是贪污事件仍然层出不穷,“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9]。“朕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10]弄得朱元璋连声哀叹:“似这等愚下之徒,我这般年纪大了,说得口干了,气不相接,也说他不醒。”

连朱元璋寄以最大希望的“群众运动”也很快破产了。因为有了权力,可以处理一般的案件,乡里“老人”也很快腐败起来。他们毫不自重,“以权谋私,甚至贪图酒食贿赂,公道不昭,贞邪莫辨,妄张威福,颠倒是非,亭宇与职掌败隳”。[11]

至于擒拿犯法吏员一举,负面作用也很快反映出来。群众运动的火候是最难掌握的。不久,就有许多地方的地方官为了政治利益,威胁利诱百姓们保举自己,打击他人,更有许多地方群众为了抗税不交而把正常工作的税收官员捉拿到京。这类事情远比真正捉到的贪官要多,弄得朱元璋一个劲地呜呼不已。

皇帝晚年,对自己的暴力惩贪曾经有过困惑和动摇。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他对刑部官员说:“愚民犯法,如啖饮食。设法防之,犯者益众。推恕行仁,或能感化。”[12]

虽然朱元璋屡次重申“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后世敢有言改更祖法者,即以奸臣论,无赦”,但还是改变不了他曾经希望世世代代指导人民的《大诰》很快被弃如敝屣的现实。虽然没有哪个后世皇帝敢明确宣布废除《大诰》,但在朱死后,《大诰》再也没有发挥过实际作用。到明代中叶,《大诰》已经鲜为人知,明末时在民间几乎一本也没有了,这也许是朱元璋从来没有想到的。

更让朱元璋没有想到的是,虽然他在世时贪污腐化现象得到了一时的抑制,然而却积蓄了巨大的反弹能量。在他死后,腐败又迅速发展起来,大明最终以中国历史上“最腐败王朝之一”的身份被列入史册。

朱元璋的错不在于反腐,而在于运动式、单一化反腐。近代法律家沈家本先生对《大诰》所载案例逐条进行考证,其结论是几乎所有大诰刑案都存在或法外用刑,或处刑不当,或枉施刑罚的问题。面对贪腐,朱元璋过于迷信暴力。他在反腐问题上几乎穷尽了各种手段。在惩贪问题上,“强盗”出身的他显得相当“一根筋”,他相信暴力恫吓可以取代一切其他努力,认为用刀剑可以创造出一个绝无贪污的世界,可事实远非这么简单。

[1]《御制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

[2] 《御制大诰·耆民奏有司善恶第四十五》。

[3]《御制大诰·耆民奏有司善恶第四十五》。

[4]《御制大诰三编·违诰纵恶第六》。

[5]《御制大诰三编·逃囚第十六》。

[6]张廷玉等:《明史(三)》卷一三九,列传第二七,《叶伯巨传》,中华书局,2000,第2652页。

[7]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史·明初文人多不仕》,曹光甫校点,凤凰出版社,2008,第497页。

[8]叶伯巨:《万言书》,转引自陈梧桐:《洪武皇帝大传》,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第444页。

[9]《御制大诰·序》。

[10]《御制大诰续编·罪除滥设第七十四》。

[11]王毓铨:《申明亭》,载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1997年修订本,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第913页。

[12]张廷玉等:《明史(三)》卷一三八,列传第二六,《杨靖传》,中华书局,2000,第26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