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代德国学前教育
(一)保育所和托儿学校
19世纪初,德国处于封建割据时期,政治、经济和文化相对落后。此时在英国掀起的为工人阶级儿童开办的幼儿学校运动,对德国产生了一定影响。在德国早期的学前教育设施中,被称为“巴乌利美设施”的“保育所”最具代表性。
1.保育所的出现
巴乌利美(1769—1820年)是德国当时处于统治地位的侯爵夫人,她从1799年就开始整顿救贫制度,为贫民开设医院、孤儿院、工人宿舍等大规模救济设施。1802年受法国帕斯特莱夫人在巴黎创办“育儿院”的启发,巴乌利美在多特蒙德设立了“保育所”,作为其救济设施的一部分。“巴乌利美保育所”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从事农业劳动的贫苦妇女及其子女,为母亲从事农业劳动并已断奶的1~5岁幼儿提供保育服务。因此,保育所是一种农忙时开办的季节性托儿机构,保育时间较长。保育所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婴幼儿生命和健康,有专门的保育人员为儿童梳洗,儿童饮食营养丰富,自由户外游戏也受到鼓励。教育虽处于从属地位,但保育所还是为儿童开设了语言课程,有关礼仪、勤劳等社会道德的训育课程和有关生活规律的教养课程。“巴乌利美保育所”是巴乌利美出于女性自觉的人道主义而建立的,它作为德国最早的幼儿保护和教育设施,堪称德国学前教育设施史上光辉的第一页。到19世纪中期,产业革命浪潮席卷德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农村面貌变化,使得农忙期托儿所大量产生。
2.托儿学校产生
1819年8月,学前教育家、《柏林工农周刊杂志》编辑瓦德切克(Friedrich Wozzeck,1762—1823年)设立了柏林最早的“托儿学校”。托儿学校以城市劳动阶级子女为对象,目的是为幼儿提供充分营养、细心照料、良好管理和整洁环境。最初,托儿学校收容了12名9个月到2岁的婴幼儿,但出于更多家庭的迫切需要,托儿学校迅速扩大和发展。招生年龄扩大到13岁,并开始实行夜间保育。托儿学校的性质也由单纯的托儿所,转变成大规模的贫民教育设施。1821年,普鲁士国王把这种设施命名为“瓦德切克”设施,由年长儿童学校、托儿学校和保姆养成学校构成。托儿学校与以前的保育所不同,是常设性托儿所,但由于它没有作为一所纯粹的学前教育机构发展下去,最后与普通孤儿院无异。
(二)弗利托那幼儿学校运动
弗利托那(Theodor Fliedner,1800—1864年)是阿尔萨斯州的威尔特城新教派牧师。1823—1832年,他借征集献款的机会,参观了许多英国和荷兰的幼儿学校。1835年5月,他在自己的教区建立了奥柏林式的、以贫儿为对象的编织学校,一年之后改名为“幼儿学校”。幼儿学校房屋宽敞并有很好的游戏场,共招收贫穷工人的幼儿40人。幼儿学校设定了从上午8点到下午5点的详细时间表,但弗利托那认为,“这个时间表不能像在普通的初等学校那里那样被严格遵守,也不是应该严格遵守的东西”,而应该“按照气候、孩子们的心情、在孩子身上表现出的特别需要和要求、季节等来安排时间”。[19]幼儿学校的教学内容包括宗教、道德、读、写、算、唱歌、图画、军事活动、直观练习和手工劳动等。这些内容作为正规课程,主要以“游戏式的教学”教给孩子。弗利托那幼儿学校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幼儿教师的宗教及道德教化,谋求实现贫民和工人子女的宗教教化和道德教化。因此,它顺应了当时的政策要求,也被看作“教会幼儿学校长长锁链的开端”。弗利托那幼儿学校影响广泛,一时形成弗利托那幼儿学校运动,积极推动了德国各邦学前教育的发展。
(三)福禄培尔幼儿园运动
1.福禄培尔幼儿园的产生与发展
1837年,福禄培尔在德国勃兰根堡开办了一个旨在发展幼儿本能和自我活动的教育机构,并于1840年将该机构正式命名为“幼儿园”(Kindergarten)。福禄培尔幼儿园的创立使学前教育由“看管”转向“教育”,标志着真正的学前教育机构的诞生。19世纪50年代的德国,是工业革命时代;70年代,以德意志帝国的成立为背景,是资本主义大发展时代;80年代,德国资本主义很快地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在这一时期,工人阶级政党逐渐壮大,福禄培尔幼儿园也在这种形势下发展起来。
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后,德国政府进入镇压一切自由主义运动的反动时代。普鲁士政府认为,福禄培尔幼儿园运动与革命的、反政府的运动和自由主义运动纠缠在一起,因此对其进行查封,直至1860年才取消禁令。幼儿园禁令解除后,德国各地相继成立福禄培尔幼儿园运动团体,把福禄培尔幼儿园推广到各处。1860年,以马伦霍尔兹·别劳夫人为名誉会长的“柏林福禄培尔主义幼儿园促进妇女协会”成立,协会成立第二年就经营起4个幼儿园和1个幼儿园女教员养成所。1863年,为依据福禄培尔思想对学前教育进行全面改革,别劳夫人又在柏林成立了“家庭教育和民众教育协会”。协会发展迅速,并开展了设立幼儿园、女教员养成所、保姆培养学校、儿童游戏场和学童园等多项工作。1874年,上述两个协会合并成立“柏林福禄培尔协会”,进一步开展强烈的幼儿园运动和福禄培尔运动。
2.别劳夫人的历史贡献
别劳夫人(B.B.von M.Bülow,1810—1893年)是一位家世显赫的侯爵夫人。1849年与时年67岁的福禄培尔结识,此后走上追随福禄培尔宣传、推广幼儿园运动的艰辛道路。别劳夫人是德国福禄培尔主义幼儿园运动的领袖,为支持福禄培尔幼儿园的普及,并为了根据福禄培尔方法全面改造教育和向国外宣传福禄培尔幼儿园做出了突出贡献。
福禄培尔幼儿园遭受普鲁士政府禁止时,别劳夫人曾为撤销“幼儿园禁令”而奔走努力。福禄培尔去世后,她一方面在国内积极组建各种福禄培尔协会,宣传福禄培尔思想,并用这些思想指导幼儿园实践;另一方面,她为向国外宣传福禄培尔幼儿园做出了重要贡献。1850年,她利用教育博览会的机会到伦敦讲演宣传;1851年,她奔赴巴黎,耗时3年宣传并实践福禄培尔教育方法;1858年,她应邀访问比利时、荷兰,在那里播种了幼儿园发展的种子;1860年,她历访瑞士各个都市;1871年,她走访意大利,把福禄培尔幼儿园引入那里。因此,对别劳夫人的幼儿园普及运动应给予高度评价。
(四)德国各邦学前教育政策
德国各邦学前教育政策总倾向是“控制但不援助”,即对托儿所加强控制但不给予实质性支持。它表现在:第一,将学前教育机构视为私人慈善机构予以鼓励设立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加强对幼儿学校中贫民子女的宗教和道德教育,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第三,学前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保育和游戏,以维持身体健康。
1838年,普鲁士政府批准了为援助柏林托儿所设立的“中央基金”,但政府不予拨款,而是规定通过市民捐助等其他途径筹措资金;1839年,拜恩以内务部的名义制定了代表当时德国各邦托儿所教育的详细教育法规,规定将托儿所视为私人慈善机构给予鼓励设立并加强监督管理,还对教育目的、教学形式及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德国这种政策倾向与英、法等国的“控制且援助”政策形成鲜明对比,但尽管如此,各邦托儿所数量还是大幅增加。
二、现代德国学前教育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学前教育
20世纪初,德国幼儿园向着多轨的方向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废除君主制,建立了魏玛共和国,开始对学前教育进行整顿。1922年,德国政府出台《青少年福利法》,提出建立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幼儿保护机构在内的“白天幼儿之家”;训练修女担任看护工作;加强幼儿教师培训。法案保障了儿童应有的受教育权及家庭在学前教育中的优先地位,使得这一时期幼儿园得到快速发展。法案把学前教育视为青少年福利事业,并划归青少年福利部门管辖的做法,基本上确定了现代德国学前教育的基调。此后政府对该法案几经修改,但其主流方向并未改变。这一时期,政府还在颁布的幼儿园条例中指出:凡招收2~5岁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均称幼儿园;所有幼儿园均由地方教育当局监督,并受教育和卫生两个部门管辖;儿童教养须经儿童局许可;凡儿童在家得不到正常教养者,应由儿童局遣送入学或入园;幼儿园是对家庭教育的补充,国家在青少年福利救济机构(主要是教会和慈善机构)不能给予救济时,方可进行干预。1933年,德国进入纳粹统治时期。法西斯政府加强了对学前教育的控制,使得学前教育被种族教育和对法西斯的崇拜氛围包围。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学前教育
1.学前教育进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分成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二者在教育上也走上了不同的道路。东德学前教育被纳入统一的学校教育系统,成为公立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西德学前教育基本恢复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教育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尽快着手教育事业的恢复与重建,联邦德国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政策。1960年,联邦德国教师联合会发表《不莱梅计划》,建议广泛建立幼儿园,使各阶层儿童都得到良好的早期教育。[20]1971年,联邦德国和各州政府共同委任“德国教育审议会”提出《教育结构计划》,主张把幼儿园列入学校教育系统,称为“初步教育领域”;十年内创造条件扩大幼儿园容量,争取做到凡家长愿意,所有3岁和4岁儿童都能上幼儿园;早期教育不仅要使儿童学会读、写、算技能,更要为儿童创造有利的激发智力和情感发展的环境。20世纪70年代开始,联邦德国出现了经济衰退,各级教育机构合格毕业生超过就业系统需求,教育恢复了保守立场,提出《教育结构计划》的教育审议会也于1975年解散。1990年德国统一,同年政府发布的《儿童与青少年福利法》明确规定,幼儿园是为儿童提供教育和保育并帮助其发展成为有责任感的社会公民机构。为扩大学前教育对象、提高学前教育质量,1993年德国联邦议会规定,从1996年起,3~6岁儿童入园将获法律保障。[21]2008年12月10日,德国联邦颁布《3岁以下儿童幼儿园和托儿所促进法》,对《社会法第八部》多个条款进行修改并颁布《扩大幼儿园教育联邦经济资助法》。2011年12月22日,政府又对《社会法第八部(SGBⅧ)儿童与青少年辅助法》进行了修订,对幼儿入园的权利、学前机构设立和运营的审批、当地的审核、机构申报和备案义务、取消运营资格等做了规定。[22]
2.学前教育机构类型
德国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两种类型。托儿所主要对3岁以前的幼儿实行保育,幼儿园则招收3~5岁幼儿。德国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围,因此,幼儿是否入园主要遵循自愿原则。幼儿园既有政府开办的公立幼儿园,也有教会团体、慈善机构以及民间团体开办的私立幼儿园。幼儿园主要有三种类型:招收3~5岁正常儿童的普通幼儿园;招收3~5岁特殊儿童的特殊儿童幼儿园;专门招收到了入学年龄,但由于语言能力或其他能力发展水平较低而不能直接进入小学学习的学校附属幼儿园。
3.学前教育师资培养
德国幼儿教师分为两类身份:国家认可的社会教育工作者及教育专业人员。除幼儿教师外,还有作为教育辅助人员的保育员。德国对学前教师的培养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的,主要包括大学、技术学院和培训学院三个层次,技术学院承担了幼儿教师培养的主要任务。
(1)大学。主要培养社会教育工作者,为期4年,前3年主要学习学前教育基本理论,并进行深入的专题研究;最后1年参加学前教育实践。招收十年级毕业生或具有两年职业训练的同等学力者。毕业生大多数在较大的日间学前教育机构中执教或担任领导。
(2)技术学院。主要培养学前教育教师,为期3年,其中1年用于实习。招收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或其他中等学校的毕业生。前2年学生接受专业理论培训,第3年进入实习阶段。毕业须通过国家考试,并根据州相关规定考核实践能力,通过后获得“国家认可幼儿教师证书”。
(3)培训学院。主要培训学前教育机构的助理员,为期1~3年。招收完成十年级学习或具有一定职业训练的同等学力者。
此外,德国各州都设有社会教育学进修学院,定期公布各种进修课程,幼儿教师可以根据各自情况报名参加各类培训班。
4.德国学前儿童家庭教育援助项目
在德国,幼儿园是与国家学校系统分离的,学前教育机构作为家庭教育的补充而存在,主要由教会、福利联合会和社会团体举办。政府和各类机构为帮助家长更好地实现学前教育,开展了多种家庭教育援助项目。
(1)家庭社会教育援助项目。该项目通过专门社会工作者为处于贫困境地的家庭提供咨询服务,实现处境不利家庭的自救。
(2)家庭互助项目。它由父母自发组织,通过在家庭之间构筑涵盖儿童中心、游戏小组、急救中心等机构的家庭互助网,实现家庭教育的互帮互助。
(3)临时保姆项目。主要为职业女性家庭提供儿童保育服务,但该项目收取费用。
(4)补贴家庭教育基金。联邦政府依据家庭的经济条件和子女数量,为特殊困难家庭发放教育津贴。[23]2005年1月开始实行的《日间护理扩充法》将通过连续5年分别拨款15亿欧元的方式,为20%的3岁以下幼儿提供保育场所。政府也承诺在2003—2007年间为全日制儿童保育项目以及个别儿童保育项目提供40亿欧元的资助。
小结
英、法、德是西方较早出现社会学前教育机构的国家。英国的幼儿学校、德国的福禄培尔幼儿园对于推动欧美乃至世界的学前教育运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及其学前教育公平的社会呼声,欧洲国家率先出台并实施公共学前教育制度。如英国1870年颁布《初等教育法》,要求保障5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20世纪下半期以来,英、法、德学前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学前教育科学化进程不断加强,政府对于学前教育进一步重视,学前教育法制化特征明显,学前教育师资专业化程度大大提高。
关键术语
幼儿学校运动;国库补助;《初等教育法》;保育学校;幼儿凭证计划;编织学校;母育学校;学习阶段改革;福禄培尔;别劳夫人;幼儿园运动;《青少年福利法》;技术学院;学前儿童家庭教育援助项目
思考题
1.评述欧文幼儿学校在世界学前教育史上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2.简述近现代英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情况。
3.评述法国近现代学前教育发展进程中的几次重要改革。
4.简述德国学前儿童家庭教育援助项目特色及启示。
[1] [英]欧文:《欧文选集》(第一卷),第68页,柯象峰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
[2] [英]欧文:《欧文选集》(第三卷),第227页,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
[3] 杨汉麟、周采:《外国幼儿教育史》,第210页,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3年。
[4] [日]梅根悟:《世界幼儿教育史》(下册),第46页,刘翠荣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年。
[5] 吴式颖、任钟印:《外国教育思想通史》(第九卷),第98页,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
[6]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比较教育研究室:《世界学前教育研究》,第7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9年。
[7] K.Scheiwe,H.Willekens,Childcare and Preschool Development in Europe,Great Britain:Antony Rowe,Chippenham and Eastbourne,2009:113.
[8]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比较教育研究室:《世界学前教育研究》,第15~16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9年。
[9] [日]梅根悟:《世界幼儿教育史》(上册),第65页,刘翠荣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年。
[10] 杨汉麟:《外国幼儿教育史》,第107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1年。
[11] 周采:《比较学前教育》,第98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年。
[12] 冯晓霞:《世界教育大系·幼儿教育》,第86页,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年。
[13] K.Scheiwe,H.Willekens,Childcare and Preschool Development in Europe,Great Britain:Antony Rowe,Chippenham and Eastbourne,2009:65.
[14]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比较教育研究室编:《世界学前教育研究》,第25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9年。
[15] 沙莉、庞丽娟:《明确学前教育性质,切实保障学前教育地位——法国免费学前教育法律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学前教育研究》,2010年第9期。
[16] K.Scheiwe,H.Willekens,Childcare and Preschool Development in Europe,Great Britain:Antony Rowe,Chippenham and Eastbourne,2009:67.
[17] 周琴、苟顺明:《法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措施及启示》,载《比较教育研究》,2012年第5期。
[18] 周琴、苟顺明:《法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措施及启示》,载《比较教育研究》,2012年第5期。
[19] [日]梅根悟:《世界幼儿教育史》(上册),第167页,刘翠荣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年。
[20] 李其龙、孙祖复:《战后德国教育研究》,第24~25页,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5年。
[21] 李生兰:《比较学前教育》,第108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
[22] 潘孟秋:《德国学前教育立法简况》,载《基础教育参考》,2013年第13期。
[23] 周采:《比较学前教育》,第88~89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