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在幼儿园教育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保育既直接关系到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与安全,也是幼儿教育工作的重要支撑,与教育的内容密切相关;因而,保教结合成为幼儿园教育的重要原则。基于全国范围的大样本调查和评估,本研究对我国幼儿园保育质量的现状进行了多层面的分析。研究发现,我国幼儿园保育总体质量刚刚达到合格水平,但仍有相当比例的班级无法提供有质量的保育(44%的样本班级处于低质量水平),甚至无法保证幼儿的健康和安全;在具体项目上,如厕/盥洗/饮水项目得分相对较低,超过半数(51.8%)的班级未达到合格水平。差异检验分析发现,我国幼儿园保育质量在东、中、西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不同性质的幼儿园之间(公办园、民办园)均存在显著差异,说明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发展差距、办园性质均对幼儿园的保育质量产生不同程度的制约作用。
(一)原因分析
基于本研究的调查,研究者认为,造成这些结果的可能原因是:
第一,关于幼儿园班级保育过程缺乏有效的质量评价标准,或有关规范与标准未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尽管卫生部和教育部于2010年颁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卫生部继而于2012年颁布了操作性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但这些规范和要求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管机制而很难真正在每所幼儿园全面全程贯彻落实。各地尽管在申办审批标准或者质量评估标准中可能包含涉及卫生保健的基础条件或操作规范,但关于班级层面的保育过程,尤其是从儿童发展的角度如何实现保育与教育的有效结合,缺乏明确可操作的评价标准。
第二,班级规模大,生师比高。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幼儿园普遍存在班级规模大、生师比过高的问题。本研究中,428个样本班级的平均班额是36名幼儿(最大值为106),生师比均值为20∶1,远高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幼儿园保育是基于班级的空间设施条件,以满足幼儿的生理、健康和安全需求以及发展性需求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过程。在班级规模大的情况下,生均资源变得相对匮乏,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容易造成拥挤混乱、消极等待的现象。生师比过高的条件下,保教人员往往只能采取大一统的管理模式,难以满足幼儿的个别化需求;成人更多采用管理和控制性行为,缺乏与幼儿有效的教育性互动,在实践中难以实现保教结合,导致保育过程质量不高。
第三,保育员队伍数量不足、资质低下。毋庸置疑,幼儿园班级保育工作的质量与保育员的素质存在紧密的关系。在我国幼儿园教师队伍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保育员队伍更是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均存在明显的问题。保育员岗位的一般要求是初中毕业、持有上岗证(经过简单培训即可获得),这一要求显然并不高。由于保育员工资待遇低、社会地位低、劳动强度大、缺乏社会保障(保育员一般没有编制、难以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以,聘请到合格的保育员、留住好的保育员并不容易。因而,幼儿园普遍存在保育员数量不足、资质不达标的问题,从而制约了幼儿园保育质量。
第四,实践者对保育工作理解不充分,研究不够。在观察和调查的过程中,研究者发现,幼儿教育实践者(园长、教师、保育员)一般比较重视保育工作(因为保育既直接关系到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往往也是家长最为关心的和直观感知的),但是对保育的理解不够全面和充分。她们往往把保育与教育割裂开来,把保育简单等同于照顾孩子的吃喝拉撒睡,没有看到保育与幼儿全面发展需求和教育的内在关联;把保育等同于照顾,过多的包办代替,对保育过程中幼儿的自理能力、独立性、选择性缺乏关注。幼儿园对保育工作往往缺乏有针对性的研究,无法从系统性、动态性的角度看待保育的过程,很难抓住保育过程中影响幼儿健康与安全、学习与发展的关键要素及其互动机制。这样的观念与实践导致幼儿园保育质量很难达到良好和优秀的水平。
第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办园体制对保育质量的制约。由于我国学前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必然反映到包括保育质量在内的幼儿园教育总体质量上。由于办园体制和投入体制的制约,有限的公共财政经费绝大部分投向了少量公办园。在民办园的管理上,由于面广量大,政府有关部门对民办园行为的监管非常困难。民办园为降低办园成本,可能会采取减少保育员的配备数量(在调查中发现,不配保育员、多个班级配一名保育员、采用保洁钟点工替代保育员的现象并不少见)、聘用无资质保育员等方法,从而拉大公办园与民办园之间保育质量的差距。
(二)提高幼儿园保育质量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为提高我国幼儿园保育质量,研究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有关部门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关于幼儿园保育过程的基本质量标准,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在基本质量标准中,应强调控制班级规模与在场生师比,提高保育员的待遇和岗位资格标准,加强保育员队伍建设。
第二,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加强对保育过程的研究,重视一日生活流程的优化,充分挖掘生活活动的儿童发展价值,真正实现保教融合,提高保育质量。
第三,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采取有效政策措施,逐步缩小幼儿园保育质量的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在未来对民办园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制度框架下,加强对民办园的质量监管,提高民办园保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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