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让我们浏览一下本章所述的理论在历史上取得的进展。希腊自我实现论者把理性的训练、知识的发展看作至善,有忽视心灵的感情和冲动因素的倾向。现代自我实现论者一般都在更大的范围内看待至善,没有把它限制为理智机能的训练,而是看作整个生命的保存和发展。作为精神生活的一个方面的幸福得到了适当的地位,被看作目的或至善的一个部分,自我实现论与快乐主义比以前更接近了。快乐是达到完善目的的一个手段,是有德性的行为的一个伴随物,是目的正在被实现的一个信号。利他主义的成分也逐渐被引入现代自我实现论的概念之中。族类的保存和发展被看作人生的理想和道德的标准。人不再被认为仅仅是为他个人的完善和幸福而努力,他也是为整体的利益而努力。同情也和自爱一样作为一种心灵的天赋成分取得了它的地位。[68]在进化论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向直觉主义的接近。人致力于他自己和他的同类的保存和完善,良心在相当程度上是服务于这个理想或目的的一个遗传的手段。它要求那对于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是好的东西,它是普遍意志在个人心中的表现。
[1] 关于苏格拉底(前469—前399)的事迹,见色诺芬《回忆录》,波亨丛书译本;柏拉图《普罗泰哥拉篇》《申辩篇》《克里托篇》《会饮篇》等,周伊特译;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1卷6。书目见维贝尔《哲学史》。
[2] 见色诺芬《回忆录》,第4卷,第6章11;第1卷,第1章16,第2章,第9章5。
[3] 《回忆录》,第1卷,第4章7~17;第4卷,第3章3以后。
[4] 见色诺芬《回忆录》,第2卷,第7章10,第4卷,第4章4;柏拉图《申辩篇》,29、30。
[5] 关于柏拉图(前427、前347)的观点,见柏拉图的对话,特别是《泰阿泰德篇》《斐多篇》《斐里布篇》《高尔吉亚篇》和《国家篇》,乔威特译。
[6] 见《高尔吉亚篇》,474c以后;《斐里布篇》,11b、14b、19d。
[7] 《泰阿泰德篇》,176a。
[8] 见《斐多篇》,64~67、69、79~84、114。
[9] 见施维格勒《希腊哲学史》,第228、232页。
[10] 见《斐里布篇》,20以后。
[11] 见第欧根尼·拉尔修《名哲言行录》,第6卷;马勒哈《残篇》,第2卷,第261页以后;利特尔和普内勒的《残篇》,第116页起。
[12] 见本书第6章第3节。
[13] “我宁可发疯也不愿去感受快乐,”他曾经说。(第欧根尼·拉尔修《名哲言行录》,第6卷)
[14] 希洛普的第欧根尼(安提斯泰纳的学生,安提斯泰纳被柏拉图称作一个“发狂的苏格拉底”)是犬儒主义的一个极端代表。他说:“一个人不仅必须学习没有快乐,而且必须学习忍受痛苦。”
[15] 此观点见亚里士多德(前385—前323)《尼各马可伦理学》,威尔顿译。
[16] 《尼各马可伦理学》,第2卷,第6章,威尔顿译本第50页。
[17] “一只燕子并不成春天。”亚里士多德补充道。
[18] 见《尼各马可伦理学》,第2卷,第9章。
[19] 见第欧根尼·拉尔修《名哲言行录》,第7卷;斯托巴乌《牧歌》,第2卷;西塞罗《论界限》;塞内卡、埃庇克泰图、马可·奥勒留;利特尔和普内勒《残篇》,第392页及以后诸页。
[20] 第欧根尼·拉尔修:《名哲言行录》,第291页。
[21] 严格的斯多亚派思想家甚至不承认快乐是一个结果。
[22] 西塞罗(前106—前43),《论善与恶的界限》,波亨丛书译本。
[23] 塞涅卡(约前443—?),《致卢奇里的信》,波亨丛书译本。
[24] 约生于公元60年。他的教训由佛拉维·阿里安保存在《论文集》或《手册》里,朗译。
[25] 死于公元180年。《沉思录》,朗译。
[26] 此观点出于这一派的主要代表普罗提诺,看来他为有—个肉体而感到羞愧。
[27] 英译本。
[28] 柏拉图和他的后继者的这些禁欲主义倾向,与早期基督教有许多共同之处。基督教曾经在一个长时期里是一种禁欲的宗教,它宣传肉体的受难,把世界看作一个泪谷,一个坟墓,天堂才是灵魂真正的家。有关基督教的人生观,见包尔生《伦理学》,第1编第1章,在那里有精妙的叙述。
[29] 见本书第1章第6节(1)。
[30] 见《利维坦》,特别是第6、13、14章。
[31] 关于斯宾诺莎(1632—1677)的观点见他的《伦理学》(Ethics),怀特译。亦见波亨丛书。《伦理学著作选》(Selections from Ethics),福勒顿译。书目见维贝尔《哲学史》,亦见福勒顿《论斯宾诺莎的不朽》(On Spinozistic Immortality)。
[32] 见《伦理学》,第3部分,命题六。
[33] 《伦理学》,第4部分,命题二十:“一个人愈努力并且愈能够寻求他自己的利益或保持他自己的存在,则他就愈具有德性,反之,只要一个人忽略他自己的利益或忽略他自己存在的保持,则他便算是软弱无能。”(引自贺麟中译本。——译者注)亦见第4部分命题二十四。
[34] 《伦理学》,第4部分,命题十八附释。
[35] 《伦理学》,第4部分,附录四。
[36] 《伦理学》,命题二十八。引自波亨丛书版。
[37] 见理查德·昆布兰(Richard Cumberland)(1632—1719)的《关于自然规律的哲学探讨》(De Legibus nature),1672年,马克斯韦尔翻译成英文,1727年。见E.阿尔贝(E.Albee)《理查德·昆布兰的伦理学体系》(The Ethical System of Richard Cumberland),《哲学评论》,1895年。关于沙甫慈伯利,见本书第2章第4节(1)。
[38] E.阿尔贝:《理查德·昆布兰的伦理学体系》。
[39] 见本书第2章第4节(1)。
[40] 见本书第2章第7节(2)。
[41] 《人类的由来》,第4章,第1部分,结论。
[42] 《伦理的科学》,1882年。
[43] 《伦理的科学》,1882年,第4章二。
[44] 《伦理的科学》,第406页。
[45] 《伦理的科学》,第407页。见第9章第359页起,亦见第10章第404页起。
[46] 《法律的目的》两卷本,1874年。
[47] 见《法律的目的》,第2卷,第95页起。
[48] 《法律的目的》,第2卷,第134页起。
[49] 《法律的目的》,第9章,第204页起。
[50] 见《伦理学》三卷译本。
[51] 《伦理学》,第3部分。
[52] 见《伦理学》,1887年;《伦理学的原则》,1897年。
[53] 见《伦理学体系》,弗兰克·梯利编译。
[54] 见《伦理学的实质及其变化》。
[55] 见《人性论》。
[56] 见《伦理学原理研究》。
[57] 见本书第2章第7节(1)。
[58] 见艾波特译《康德的伦理学理论》,第12、16、55、164页及以后诸页,第180、241页。
[59] 见艾波特译《康德的伦理学理论》,第29页。
[60] 见艾波特译《康德的伦理学理论》,第30页。
[61] 见艾波特译《康德的伦理学理论》,第33页。
[62] 见艾波特译《康德的伦理学理论》,第44页。
[63] 见艾波特译《康德的伦理学理论》,第46页及以后诸页。
[64] 见艾波特译《康德的伦理学理论》,第56页。
[65] 见艾波特译《康德的伦理学理论》,第52页。
[66] 见艾波特译《康德的伦理学理论》,第57页。
[67] 比较西季维克的体系,见本书第6章第13节。
[68] 比较本书第6章第14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