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康德(1 / 1)

甚至于把自己看作所有目的论的反对者的康德[57],在我看来,也可以划到自我实现论的行列。根据他的意见,最高的善既不是我自己也不是人类的快乐,而是德性,是为责任而责任。在这个世界上最高的善是一种善良意志,它之所以善不是因为它行动的结果而是因为它自身是善的,也就是说,它来自对道德律的尊重,来自一种纯粹的责任感。[58]只有理性生物有根据道德律的概念即根据原则行动的能力,也就是说有一个意志。[59]一个客观原则的概念,就它对于意志是强制性的而言被称作一个命令(理性的命令)。[60]有一种直接命令某种行为的命令,它不关心行动或其所倾向的结果,而只关心那自身即为结果的它的形式和原则。[61]这就是绝对命令。为了确实有效,绝对命令必须是必然的真理。这个法律必然是来自理性意志的本性。[62]如果有什么绝对价值的东西,有什么本身就是目的的东西,那么理性就必须命令它。[63]

理性的本性是作为一种本身就是目的的东西而存在,每个人都必然把他自己的存在视为本身就是目的的东西,因此,他必须同样对待每一个有理性的生物的存在。意志也因此使自己服从这个原则:你要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把人视为目的,而永远不许视为手段,无论那人是你自己或任何别人。这个原则和另一条原则本质上是同一的,那条原则是:要使你的行为准则成为对所有理性生物都适用的普遍规律。[64]因为我只要这样行动以使我的行为成为普遍的,那我就不可能希望把任何别的理性生物作为一个手段,正如我不希望别人把我作为一个手段一样。因此,理性的意志要求自己遵守普遍的规律,这种规律适用于一切人,为一切人所接受。这样就使一个目的王国成为可能。[65]每一个有理性的生物都必须这样行动,好像根据他的准则使他在任何情况下都成为一个普遍的目的王国的合法成员那样。[66]

如果把康德的道德哲学翻译成通俗的语言,我看它与我们刚才考察过的体系是一致的。良心绝对地命令某些行为类型而不管它们的效果如何。当我们考察良心所命令的行为类型时,我们发现所有这些行为类型包含着一个共同原则,发现它们都适合于某个东西,都有益于一个目的或至善——一个具有绝对价值,为人的本性所绝对希望的东西,或像康德所说,理性或绝对命令所命令的东西。那么这个目的是什么呢?看来就是社会的利益。“这样做,以使你的行动准则成为普遍的法律。”也就是说,不要说谎和偷窃,因为你不想使说谎和偷窃成为普遍的。为什么不呢?“因为这一旦成为普遍法律就不会再有任何允诺了。因为对那些不相信你的宣称的人,宣称你打算将来要做的事情是完全无用的,或者即使他们匆忙地相信了,也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因此你的准则,一旦成为普遍法律,就必然自己毁掉自己。”这看来暗示了:如果这些行为所依据的准则成为普遍的,社会就将分崩离析。

康德也宣称每个人都必然把他自己的存在视为本身就是目的的东西。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利己的冲动。因为他是利己的,他必须对别人也给予应有的尊重,他必须尊重他们,否则他就不可能得到别人的尊重。这个意思看来是表现在他下面的话里:这样做,即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把人视为目的,而永远不视为手段,无论那人是你自己或任何别人。这是“像你希望别人对待你那样对待别人”这个命令的哲学表述。除非每个人都关心自己的和他的同胞的利益,目的王国才有可能;因此,为使目的王国成为可能,这些道德原则必须植入他的心中。[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