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小区的业主。他所居住的楼栋门口摆放着垃圾桶,而由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垃圾桶清理不及时,导致垃圾乱堆乱放,每次李某出门都会闻到难闻的气味。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停车位也管理不当,导致车辆经常乱停乱放。于是李某便协同六位邻居,拒交物业费。李某和邻居们拖欠了11个月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便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实施停水停电的措施。最终矛盾激化,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通过投票将物业公司解聘。由于李某和六位邻居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长时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虽然被解聘,但还是将七家业主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认定,即使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无权停水停电。供水供电是业主与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局之间签订的供水、供电合同关系,只有当业主出现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情形时,自来水公司或供电公司才有权停止供水、供电。物业公司是提供物业服务的,而供水供电是供水和供电部门的职责,物业公司利用工作之便采取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七家业主也提供了对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不满的证据,证明了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考虑到物业公司已经被解聘,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确实存在问题,所以判决七家业主酌情支付一半的物业费,案件当事人均未上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法律解析
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无权停水停电。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确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物业停水停电的行为也是《物业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业主欠物业费,物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停水停电只能激化矛盾,对解决问题没有丝毫帮助。
业主收房时,一般由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可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一方面能更好地与物业公司沟通,共治共管,维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如果物业公司拒绝沟通,依旧我行我素,那么业主委员会有权利将物业公司解聘,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另外委托其他的物业公司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