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关于继承权,你一定要知道的(1 / 1)

1.独生子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房产?

刘涛是家里的独生子,今年刚刚参加工作。2015年他的父亲因工伤去世,2018年母亲因病去世,父母名下有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还有80多万的存款。刘涛的姥姥姥爷在他刚上小学的时候就去世了,爷爷奶奶在2019年、2020年也相继去世。现在刘涛还有两个叔叔。但是刘涛的叔叔常年在外省,从不跟爷爷奶奶来往,和刘涛的父母关系也不融洽。

刘涛经单位同事介绍认识了一个女孩。两人转眼就要到谈婚事的阶段了,刘涛想把父母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要求他出示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法律文书。于是刘涛就到了当地的公证处咨询,想办个公证书。公证员告诉刘涛,人去世是不能办公证书的,父母留下的财产按法律规定先后应当被爷爷、奶奶、叔叔继承一部分,如果要完全过户到他名下,就必须所有继承人声明放弃,或者由他将这部分买下来。

可是,刘涛认为他是父母的独生子,理应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怎么不孝顺的叔叔也有继承权呢?于是刘涛找到当地律师进行咨询,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刘涛家庭的情况给出了解答,并建议刘涛通过村委会和自己的叔叔婶婶先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进行诉讼。之后刘涛通过在村委会工作的一个大伯多次努力沟通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刘涛支付两个叔叔各10万元,两个叔叔配合刘涛进行继承权公证,并办理了房屋过户,这件事才最终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解析

本案也许是独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中遇到的最尴尬的问题之一。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关系中排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按比例继承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父母、子女和配偶。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因此独生子女可能并不是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如果存在祖孙三代这种复杂关系,一旦中间的父辈英年早逝,在他们生前未做任何遗嘱安排的情况下,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需按比例分给祖辈和子辈。如果祖辈之后也去世了,祖辈还有其他子女的,其他的子女也能继承祖辈的财产。因此独生子女父母的财产很可能在经历过几次继承之后,就散落在许多远亲手中,正如本案中刘涛的叔叔也有继承权。

在刘涛家的继承关系中,刘涛父母的房屋是属于他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涛的父亲去世后,房屋遗产1/2的产权就会分成四份,分别给爷爷、奶奶、母亲和刘涛,每人占1/8。爷爷奶奶去世后,爷爷奶奶的1/4又分成了两份,分别给了叔叔和刘涛各1/8。刘涛的母亲去世后,其母亲自己的一半财产,加上从丈夫那儿继承过来的1/8,一共是5/8则都由刘涛继承。基于此,刘涛名下的份额,现在就是1/8+1/8+5/8,一共是7/8。可见出现以上情况,在刘涛父母未对家庭财产做出任何安排的情况下,虽然刘涛是独生子女,但却不能继承全部的房产。

在实践中,独生子女还有可能遇到其他继承的困境,比如父母财产下落不明。如独生子女的父母因突**况病故,而不掌握父母的财产状况,会使得财产继承程序变得异常复杂。因此,独生子女继承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作为父母,一定要做好财产规划,综合运用法律工具,如遗嘱、保险、信托、协议等,同时也可以多咨询当地律师或者公证员等,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