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抵押、借款、民间借贷要慎重(1 / 1)

1.抵押借款,这样出借才能保护自己

遇到别人向你借钱,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你不好意思拒绝,但又担心对方不还钱,将来自己人财两空,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你一定要记住,此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抵押物,并且必须办理抵押登记,领取他项权利证书,否则请立即拒绝对方。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9年,赵某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170万元,按照银行的要求,赵某将自己坐落在县城繁华地段的房产抵押给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生意失败,赵某未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银行不得不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一、赵某在十五天内归还银行欠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30万元;二、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权。

法院判决生效后,赵某仍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于是银行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赵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询。经法院执行法官调查,赵某除抵押房产以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考虑到赵某欠款数额较大,抵押房产价值基本能够覆盖银行的债权,执行法官决定处置抵押房产。其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赵某,赵某均不配合,甚至玩起了失踪。为增强执行威慑力,执行法官将该案列入当年“执行风暴”夏季集中执行行动,加大了执行力度。赵某担心给孩子上学、参军、就业带来消极影响,因此一改之前的消极态度,第一时间从外地赶回来,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拍卖抵押房产。为节约时间及成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充分考虑市场行情的前提下,对抵押房产进行议价,确定以170万元作为起拍价。因为价格合理,最终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成交。由于该房产系赵某唯一住房,在执行法官调解下,申请人同意在拍卖款中保留10万元给赵某用于租房,申请人获得剩余190万元后,不再向赵某主张任何债权,双方的债权债务全清。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法律解析

有人说,借钱这件事不能用法律来规制。说出这话的人十有八九是无赖。也有人说,借钱的人都不愿意还钱。很多把钱借出去,可是到现在还没要回来的人都表示认同。很多法律人士都不建议大家当出借人,因为打赢了官司也不一定能要回来钱。那么,在不得不出借的情况下,怎么才能保护自己的本金安全呢?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因为办理过抵押登记的房产不允许买卖,同时你的债权因为有物权担保,所以比其他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有物权优先执行权。如果向你借钱的人到期不归还你的款项,你可以第一时间到法院起诉对方,并将抵押的房产查封,将来进入执行程序就有房产可以执行,你收回全部本金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