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法国的金融监管制度(1 / 1)

金融监管的体制模式主要存在两种,即完全整合的监管模式和严格分立的监管模式。采取前者的国家以英国为代表,而法国的监管制度则是后一种模式的典型。

1.完全整合的监管模式: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

金管局将原来由证券投资委员会(SIB)、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行使的监管职能合而为一,监管范围涵盖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成为整个金融市场上唯一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将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抽离出来,作为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只保留维护金融稳定和充当最后借款人的职能。财政部负责总体监管框架的构建和相关立法。

金融服务监管局是独立的非政府组织,经费全部来源于其所监管的机构。金管局采取有限公司的形式存在,其董事会由英国财政部任命,每年向财政部递交报告,并通过财政部对英国议会负责。如此一来,金管局看上去似乎无法摆脱政府的控制,但事实上《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为金管局明确设立了四项目标,从而保证了金管局运作的独立性。这四项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对市场的信心;促进公众对金融系统的了解,包括对各种投资以及其他金融交易的收益与风险的了解;确保为消费者提供适当的保护;减少金融服务机构被利用于从事与洗钱、欺诈、内部交易等金融犯罪有关活动的可能性。

金融服务监管局根据监管与服务对象的不同下设九大部门,分别是:资本市场部、银行部、保险部、资产管理部、零售市场部、会计与审计部、消费者服务部、金融犯罪监管部、金融稳定部,管理范围覆盖FSA所有法定监管领域。金管局承担的责任有:对吸收存款、保险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监督信贷、保险、证券市场从业的公司,帮助消费者获得与金融市场有关的必要的知识,调查金融犯罪等,是对金融市场监管直接负责的唯一的监管者。

除英国以外,实行完全整合的监管模式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新加坡等。

2.严格分立的监管模式

这种监管模式是将金融市场划分成三个互不相交的领域,在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领域分别设置独立的监管机构,比起完全整合的监管模式强调机构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而言,严格分立的监管模式强调的是不同机构之间的沟通,对机构间的合作与分工有着更高的要求。希腊、两班牙、葡萄牙等国家采取这种监管模式。

法国实行的是上面所介绍的两种模式中的第二种,即严格分立的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