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国学生资助制度的演变及政策解析(1 / 1)

教育经济学 刘志民 6518 字 1个月前

我国是一个有着学生资助传统的国家,学生资助制度在古代就已有之。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大学生的资助政策从“免费+人民助学金”到以奖学金为主,再到“奖、贷、补、助、减”的多元混合资助体系,表明对大学生的资助政策日益完善。在资助对象上,由普遍性资助转变为选择性资助;在资助内容上,一套多元混合资助体系已经形成;在资助方式上,政府的投入逐渐加大,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高校等各方的责任分担也日渐清晰。

一、新中国成立后的学生资助制度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教育事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学生资助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同时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于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我国的学生资助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调整之中。概括起来,我国的学生资助政策主要经历了“人民助学金”时期与持续至今的“改革探索”时期,其中“改革探索”时期又分为“奖学金与人民助学金并存”阶段、“奖学金与贷学金并存”阶段以及现在的“混合资助模式”阶段。

1.人民助学金及其调整时期(1952—1982年)

我国“免费+人民助学金”的学生资助政策一共实施了30年,它最早确立于1952年,后来又经历了1955年、1964年等几次调整。1952年7月8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在学生资助方面明确规定:“现在为了积极改进青年学生健康状况,并逐步统一学生待遇标准,决定将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制,并对原有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做适当的调整。”通知还进一步规定了人民助学金等级的评定,各地区、同类学校均享受一致待遇,不允许有特殊情况的产生。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则是由教育部统一颁布执行的。7月23日,教育部发出了《关于调整全国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助学金标准的通知》,在助学金制度方面也明确做出如下规定:“在废除学费的前提下,将全国各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这两个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免费上大学+人民助学金”的学生资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

1955年2月,高等教育部与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制发高等学校一般人民助学金分地区标准的通知》,该通知详细地区分出不同地区经济与人民生活水平,将全国划为10类地区来发放人民助学金,对农村、老少边穷地区、城镇困难家庭等都制定了资助标准与具体实施方法。同年8月22日高等教育部颁发了《全国高等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的指示》,肯定了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重要作用,“对保证完成国家培养建设人才的任务,特别是对培养工农家庭出身的学生,起到了一定的物质保证作用”。规定从1955年10月起,除高等师范院校学生外,人民助学金的范围从全体学生缩小到部分学生,家庭富裕能自费者,不发助学金,能自费半数或三分之一伙食费者,发给所缺部分,完全无力承担者,发给全部伙食费。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的其他费用,许可另外申请补助。由此可见,1955年的调整,主要是围绕人民助学金发放地区、学生资助范围与标准而展开的。

1964年,人民助学金的调整主要是提高助学金标准与扩大受资助学生的比例。鉴于国民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高等教育部《关于提高高等学校学生伙食标准和相应提高助学金补助比例的请示报告》得到中共中央批准。因此,从1964年4月起,高等学校的伙食费每人每月增加了3元。从5月起,非师范类的普通高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比例由 70%提高到 75%,再加上师范生和民族院校的学生,普通高校学生的受资助比例已达到80%以上。

1966年开始的“**”中断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相应地,人民助学金制度基本上也被中断,1970年招收的工农兵大学生是特殊阶段的产物,给他们的助学金待遇反映了这一时期人民助学金的大致情况:高等学校录取的学员,工龄满5年的,由原单位发给学员扣除学校除伙食费、津贴费的工龄工资;未满5年的,入学后按各地标准,仅由学校发给学员伙食费和津贴费。1977年恢复高考和大学招生工作,教育部、财政部在12月公布了“**”后的第一个高校学生资助办法,规定工龄满5年的国家职工考入高等学校后,原单位照发工资,一切费用自理,一般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这一办法从它的内涵和基本精神而言,实际上已基本恢复了“**”前的人民助学金制度。此后,此办法一直贯彻实施到 1982 年,期间没有较大的变动。

2.奖学金与人民助学金并存阶段(1983—1986年)

1983年7月11日,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出台《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两个文件,主要内容是将原来面向 75%的非师范学生发放的人民奖学金降为面向 60%的学生发放,同时设立人民奖学金,对学生的助学金逐步改为以奖学金为主。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随后原国家教委[16]的相关文件,规定了关于“委培生”与“自费生”的缴费标准,高等教育中开始出现收费教育。这一阶段的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基本还是沿袭了人民助学金制度,但缩小了人民助学金资助范围,标志着这一阶段的人民助学金制度走向式微,也打破国家一刀切的资助惯例。例如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中,将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分为三类:一般人民助学金和两种不同连续工龄的国家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同时打破了我国原有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单一模式,增加了人民奖学金制度,尽管其比例在当时的条件下还非常小,但这一改革是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改革进程中的重大一步,对转变人们思想观念、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更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986 年,国家教委与财政部发文取消了这一延续 30 多年的人民助学金制度,代之以奖学金与学生贷款制度。

3.奖学金与贷学金并存阶段(1987—1989年)

1987年7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提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改革报告,并根据国务院精神正式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决定在1987年入学的本科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实行,要求学校建立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基金,其来源是从主管部门拨给高等院校的经费中,按原助学金标准计算的总额 80%~85%转入奖贷基金账户。奖学金分为三类:一是优秀奖学金,二是专业奖学金,三是定向奖学金。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专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考入师范、农林、体育、民族等专业的学生;定向奖学金用于奖励立志毕业后到边疆、经济困难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学生。学生贷款则主要是为了帮助部分确有经济困难、不能部分或全部解决在校学习期间费用的学生。

4.“奖、贷、助、补、减”多元混合资助体系初步形成期(1989-2002年)

1989年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布“教财字〔89〕032号”文件,宣布对“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除师范生等)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至此,我国“免费上大学”的政策被放弃。1993年7月26日,国家教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认为“当前许多高等学校都程度不同地有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简称‘特困生’),他们大部分来自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随着粮油等价格的放开和物价上涨,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更加困难”。为了解决“特困生”问题,要求各地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关心。立足于这一点,国家教委在“教财〔1993〕51号”文件中要求各高校为在校月收入(包括奖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的“特困生”设立“特困补助”,定期和不定期发放“特困补助”,直接资助以解决贫困生的生活开支问题。1994 年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俭学助学基金的通知》,要求各普通高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与此同时,中央财政向国家教委主管的36所高校拨专款作为勤工助学基金的启动经费,中央各部委与各省、市、自治区也相应拨专款给下属高校作为这一资助行为的启动经费。到1995 年,各地都增加了这一投入,各高校也为贫困生提供了相应岗位。1995年4月10日,国家教委又发布文件,即《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从1995年9月1日起,在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等院校中,对困难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政策。该文件还提出“减免学杂费是资助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保证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1999年高校开始大扩招,贫困生人数随着在校大学生人数的迅猛增加而相应上升,原有的大学生资助制度明显不能适应高校的发展需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制度顺势而生。1999 年9 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诞生。随后,为了保障被录取的经济困难学生能按时入学,2000 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对各高校做出必须建立“绿色通道”的要求,对被录取的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2000 年8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将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扩大到全体学生,贷款方式也从担保贷款转为个人信用贷款。2002 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实行“四定”“三考核”的办法,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得以进一步完善。接着,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2002 年5 月,教育部和财政部颁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对国家奖学金设立的目的、内容、管理办法、申请和评审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至此,我国高校“奖、贷、助、补、减”的多元资助体系初步形成。

5.“奖、贷、助、补、减”多元混合资助体系健全完善期(2003年至今)

为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党的十六大以后,政府加快了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步伐。2004 年6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理顺了国家、高校、学生和银行之间的关系。2005 年,国家将国家助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合称为“国家助学奖学金”。2007 年5 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指出:“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为了完善这一资助政策,2007 年6 月财政部和教育部接连发布了五个关于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文件。同时,为了帮助更多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完成学业,我国在原有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基础上,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中新设了国家励志奖学金。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2007 年5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在6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2007 年秋季在甘肃、江苏、湖北、重庆、陕西5 个试点省市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随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在全国全面推广。各高校在积极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同时,结合学校实际,以勤工助学为主要手段资助困难学生,还通过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等方式设立了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于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学校为辅、社会广泛参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多元混合资助体系已经健全。

从新中国成立后学生资助制度发展演变的五个阶段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其发展脉络,从平均主义的公费制以及人民助学金制度,到一定程度上的鼓励先进的人民奖学金制度,到奖励优秀、鼓励从事艰苦行业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奖学金与贷学金并存制度,再到“奖、贷、补、助、减”五位一体的多元资助模式的形成,体现了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与观念的更新。尽管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些曲折与失误,但是这一历史的嬗变符合整个世界范围内的学生资助制度的变革潮流,预示着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

二、中国现行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解析

经过国家、社会、学校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奖、贷、助、补、减”多元资助政策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长支持子女上大学在经济方面的矛盾,减轻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期间的顾虑与压力。

“奖”主要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以及社会资助类奖学金。它具有两个功能,一个是激励功能,另一个是资助功能。2002 年,我国设立了国家奖学金。2007 年,又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奖学金是学校每年从办学经费中拿出一部分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社会资助类奖学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人员以及校友捐赠给学校一部分经费来表彰鼓励优秀学生。

“贷”是指国家通过金融手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建立的尝试性贷款措施,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商业助学贷款和贷学金政策。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于1998 年出台,2000 年在全国全面展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商业助学贷款是商业银行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家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贷学金政策指学校每年从办学经费中划出一部分用来资助在校贫困大学生,学生在毕业时需要还贷的政策,一般来说无息,并且如果学生在校表现良好,还贷时可适当减免,如果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级或校级荣誉,会减免更多,此举能够很好地激励学生。

“助”是指政府和学校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对学生实行无偿资助的措施,主要有国家助学金、社会资助类助学金和学校的勤工助学。学校的勤工助学是指学校在科研、管理、后勤及校园环境维护等方面为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助学、助研和助管岗位,帮助他们通过从事不同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报酬,贴补其在学习期间的一些开支,改善他们的经济状况。它是大学生自立自强、走向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可的助学措施。

补助类的资助项目大体有对服兵役在校大学生的补助、对自愿去基层服务大学生的补助以及在校学生的特殊困难补助。“减”是国家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而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收或免收学费的政策,另外还包括免费师范生教育。

国家各种教育资助政策从建立到健全,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并反映了国家资助政策理念的变化。以下从资助对象、资助内容和资金来源三个方面对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进行分析。

1.资助对象

从资助对象来看,教育资助包括普遍性资助和选择性资助。新中国成立后对大学生实行的“免费+人民助学金”制即属普遍性资助,即所有大学生都免交学费并获得助学金。另一类是选择性的,根据某些标准进行资助,如对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免费+人民助学金”的普遍性资助,使得最贫穷家庭的孩子也不会因为经济原因而上不起大学,但由于经济、教育发展的落后,实际享受免费高等教育的人很少。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扩张,国家已无力对所有大学生实施这种普遍性的资助政策。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教育领域内的市场化改革,普遍性资助逐渐被选择性资助所替代,在高等教育普遍收费的同时,教育资助面向一些满足特殊条件的群体如优秀生、贫困生。

选择性资助一般要进行“贫困”与“优秀”的权衡。[17]国家对贫困生的资助主要考虑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同时也兼顾学生的学习、品德情况。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奖学金和助学金不分,奖优和助困标准常常是融合在一起的。2007年国家新的资助体系中,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对奖学金和助学金进行了更清晰的区分,其中国家奖学金只奖优,不再有贫困方面的要求;国家助学金主要是助困,但仍要求“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国家励志奖学金则既奖优又助困,其资助对象是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内容

从资助内容看,我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主要是经济资助(包括直接经济资助与间接经济资助),也有非经济资助。

(1)直接经济资助。我国政府向贫困生提供的助学金、困难补助、贷款等与向优秀生提供的奖学金,都属于直接的经济资助。对贫困学生实行的减免学费政策,从某种程度上看,也是一种直接的经济资助。

(2)间接经济资助。不直接提供现金,而以其他形式提供间接的经济资助。勤工助学,即为贫困学生设置勤工俭学岗位,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经济资助。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也是一种间接经济资助。从2006年起,在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县以下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另外,我国自2007年实施的师范生免费教育也是一种间接经济资助,因为免费是以履行一定服务为条件的,即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从事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3)非经济资助。非经济资助指为学生提供一些权利与机会。为经济困难学生设置绿色通道就是一种非经济资助。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国家规定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给予资助。

根据教育部2015年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2015年各类奖学金共奖励全国普通高校学生820.74万人次,奖励金额达178.66亿元,占高校资助总额的21.07%。各类助学金共资助全国普通高校学生1073.30万人次,资助金额达284.83亿元,占高校资助总额的33.59%。全国发放国家助学贷款332.57万人,发放金额达219.86亿元,占高校资助总额的25.93%,其中,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99.45万人,发放金额达198.23亿元,国家财政为国家助学贷款支付贴息26.087亿元,惠及315.29万在校学生。另外还包括,全国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国家资助11.11万人,资助金额达14.07亿元;全国高校学生赴基层就业享受学费补偿贷款代偿6.64万人,资助金额达6.51亿元;中央部属6所师范院校及部分地方师范院校师范生免费与补助资助9.92万人,资助金额达5.59亿元等。

3.资金来源

从资助资金来源看,对贫困生资助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金融机构、高校及社会捐赠。

首先,政府是资助经费的重要来源。在实行“免费+人民助学金”制的时期,经费来源自然是政府。此后的专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也主要是政府承担,如2002年和2005年的国家奖助学金政策明确规定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2007年实施的新的资助体系中,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另外,中央和地方政府还拨出专款,对遇到一些特殊性、突发性困难的学生给予临时性、一次性的困难补助,政府也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金。

其次,金融机构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一定的信用贷款,主要为国家助学贷款。2004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

再次,高校承担了相当部分的资助经费,其来源是国家拨付给高校的教育经费、学费、预算外收入等。2007年国家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明确指出,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最后,社会捐赠也是高校贫困生资助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国家一直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高校贫困生进行资助,目前高校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奖学金、助学金是由私人、社会团体或企业的捐赠设立的,但目前社会捐赠设立的奖助学金主要集中在重点高校,分布极不均衡。

2015年我国学生资助资金首次突破1500亿元,增长近10%,其中资助普通高校学生4141.58万人次,资助金额达847.97亿元,比上年增加131.11亿元,增幅为18.29%。高校学生资助中,财政资金431.45亿元,占2015年度高校资助总额的比例为50.88%;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219.86亿元,占比25.93%;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并支出资助资金176.67亿元,占比20.83%;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助资助资金19.99亿元,占比2.36%,如图10-7所示。

图10-7 2015年普通高校学生资助资金分布

资料来源:教育部,2015年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

本章主要是以大学生资助来分析学生资助制度的,涉及的是我国的大学生资助政策,但这并不能否定学生资助制度的其他内容。就我国的现实而言,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都有其各自的学生资助政策。有理由相信,我国的整个学生资助制度将会在不断的调整与变革中逐步得到完善,我国的学生资助事业也将会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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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 The Student Guide:Financial Aid from the 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1993—1994[R].Washington,D.C.,1993.

[15] 图10-5 及图10-6转引自[日]小林雅之.学生资助和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对中日美3国的比较分析[J].教育与经济,2005(3):47-51.

[16] 1949年10月我国成立了教育部,1952年11月增设高等教育部,1958年高等教育部与教育部合并为教育部,1985年国家教委成立,1998年国家教委改称教育部——笔者注。

[17] 余秀兰. 60年的探索:建国以来我国大学生资助政策探析[J].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0(1):15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