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资助的含义
根据《教育管理辞典》的定义,“学生资助”(Student Financial Aid)是指各国政府为了保证各类学生,尤其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顺利接受教育而实施的一系列财政资助。实际上,此定义只是对学生资助的狭义定义。而广义的学生资助包括政府以及社会其他机构对于受教育学生提供的各种经济上的资助,而不单指政府部门提供的财政性资助。但是,相对于社会其他机构的学生资助而言,政府财政性资助更具有稳定性,且为一国学生资助的主要来源。因此,本章对学生资助问题的讨论主要围绕国家的财政性资助制度来展开。学生资助实际上是一种经济上的支持,也就是说资助者所提供的是某种可用货币计量的财物,而非道义上的帮助。严格来讲,学生资助制度的资助对象是全体学生,但各个类型的受教育者所需要分担的教育成本不同,教育层次越高,教育成本就越大,学生个人及其家庭对于学生资助的需求也就越大。一般而言,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大学生)是一国学生资助制度的主要资助对象,本章对于学生资助制度的研究也集中在高等学校学生的资助方面。
二、学生资助的类型
学生资助形式多样,类型复杂,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其资助类型也不尽相同。根据学生资助的资助基准情况,可以将学生资助划分为基于学生某些特征的奖学型资助与基于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的助学型资助两大类。“奖学型资助”(Financial Aid Award)一般是指带有某种激励性质的以学生本身所具有的某些优秀特征为基准的奖励资助,最为典型的奖学型资助就是“奖学金”(Scholarship),其奖励基准主要是学生的学习成绩。“助学型资助”(Subsidized Financial Aid)主要是指以受教育者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能否获得资助以及资助金额评判标准的资助,最为典型的助学型资助就是“助学金”(Grant)。助学金的发放不是以学生本身优秀与否为主要评判标准的,主要是由学生的经济状况决定资助与否以及资助额度。助学金一般又可以分为面向全体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和面向少数特困学生发放的助学金。
根据资助是否需要偿还,可以将学生资助分为赠予型资助和偿还型资助。“赠予型资助”(Granted Financial Aid)不需要学生偿还,一般而言奖学金、助学金都属于赠予型资助,学生在获得此类资助以后不需要做出任何经济或行为上的补偿。而“偿还型资助”(Repaying Financial Aid)则不具有赠予性质,需要学生做出一定的偿还,以“贷学金”(Student Loans)最为典型。这种学生贷款以资助学业为目的,但需要学生在学业完成以后进行偿还。另外,各种类型的“勤工俭学”(Work-study)也应归于此类资助,毕竟学生不是无偿获得资助的。
根据学生资助的方式,可以将其分为直接学生资助与间接学生资助。直接向学生或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和支持的资助属于直接学生资助,而通过减免、价格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隐性手段向学生及其家庭提供的资助属于间接学生资助。此外,还可以根据资助的阶段不同,将学生资助划分为入学型资助与就学过程型资助,这主要涉及资助的时间是入学前还是入学后的问题。
虽然学生资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划分,但具体的资助形式还是十分有限的。从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看来,学生资助的具体形式基本有以下几种:(1)面向全体学生,无条件地发放助学金,用于支付学费或生活费。(2)只向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发放奖学金。(3)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向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助学金。(4)专业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获奖学生毕业后必须按照政府或未来雇主的要求在选定的职业领域(如医生或教师)工作一段时间。(5)由工商企业提供赞助基金,但学生毕业后不必为出资雇主工作。(6)由公共资金提供的低息或无息贷款,须偿还。(7)由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提供、政府予以担保的贷款,贷款利率通常低于市场利率。(8)向学生提供特别就业工作项目,使他们从中获得报酬。(9)以低于市场价格提供食宿及交通优惠。(10)减免学生或其家长的税收。这些不同的资助形式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运用组合,但概括起来,最为常用的资助形式主要包括四种: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以及勤工俭学。
三、学生资助的经费来源
既然是一种经济上的支持而非道义上的声援,学生资助就必须拥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作为其制度性支撑。广义的学生资助包括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针对学生学业的物质性支持,因此,从其经费来源来看,学生资助有政府公共资金、大学出资、工商企业出资、宗教及慈善机构的捐赠、个人捐款以及国际机构或多边机构资助等。其中,政府是最主要的资助者,其资助力度和资助覆盖面都是企业团体和个人所无法比拟的,这也就决定了政府资助在整个学生资助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美国,学生资助的实施主体主要有联邦政府、大学和州政府,2003年分别承担了资助金额的大约65%、20%和5%;大约有63%的学生接受了资助,其中赠予占一半,大约有1/3的学生利用了贷款;生均资助额大约是 7290 美元,赠予型资助大约为生均 4019 美元,贷款大约为生均 5795 美元。[1]从形式上看,政府可以直接面向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如设立各种奖学金、助学金以及由政府担保的各种贷学金;也可以通过降低学费、价格补贴以及减免税收等手段间接向学生及其家庭提供资助。政府资助之所以成为学生资助的主要来源,主要是因为其强大的经费保障能力。一般而言,政府资助的资金主要由政府公共财政提供,可以纳入国家正式的年度财政预算之中。国家对受教育者的一种经济帮助,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发展与个人之间的依赖关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教育实质上是人类自身再生产和再创造的一种特有形式,是其他生物所没有的一种社会性遗传方式。没有教育,人类的经验无法传递,人类的文明无法继承与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从来就不仅仅是个人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业与责任。为了统筹规划,促进社会大系统的协调发展,政府有必要以公共资金进行学生资助。因为政府作为社会的公共管理机关,是社会整体意志和国家权力的代表,它反映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各种社会力量往往代表自己的特殊利益,并且在现代社会中,也只有政府最有能力实施全国性的学生资助计划。所以,政府理所应当成为学生最主要的资助者。
此外,大学作为学生的直接管理者,也对学生日常生活学习资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大学需要从其收取的学费或日常的运行经费中划拨出一部分直接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助学金以及提供一系列的勤工俭学岗位,实现对学生的有限资助。大学对于学生资助的经费大小受制于其本身的财力,一般财力雄厚的大学更加注重对其学生的资助。社会中工商企业也是学生资助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为了塑造企业形象以及与大学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诸多工商企业单位出资在大学中设立了各种形式的奖、助学金,甚至有的企业设立了专门的基金机构介入贷学金的资助领域。最后,社会的慈善机构、教会、国际多边机构以及个人出于慈善或者教育公平的目的向学生提供资助也日渐成为各国的普遍现象。而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资金的不断充实,慈善事业的不断进步,国际合作的日益广泛,此类学生资助也必将有长足的发展。
四、学生资助理念的嬗变
1.慈善与宗教的资助理念
“慈善与宗教”理念是欧洲大学生资助制度形成时期最主要的资助理念。早期的慈善资助理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时的资助资金主要来自富有的慈善者、教会和君主,如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的资助者和学院的创立者中最著名的有富商默顿(Walter de Merton)、麦德林(Magdalene)、坎特布雷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国王爱德华三世(King Edward Ⅲ)、玛丽王后(Queen Mary)等,欧洲大陆的资助者中更不乏教皇、各地大主教、国王、公侯爵与贵妇人。二是与西方“施善先及亲友”(Charity Begins at Home)的说法一致。中世纪欧洲的大学生资助方案中大都规定资助对象优先从同宗同乡开始,如牛津大学的默顿学院(Merton College)、女王学院(Queen's College)、新学院(New College)、众灵学院(All Souls College)的院规中都规定了家族成员优先的原则。当然,所有受资助学生必须是贫困学生。如果说慈善理念纯粹是一种个人指向的话,那么宗教的资助理念则更多带有一种社会指向,即让受益者以其学识为教会服务。早期宗教资助理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受资助者学习的课程与专业以神学、教会法为主,或者是为之后学习神学、教会法而学习文法、修辞和哲学。二是在学习期间,奖学金的获得者往往有为教会服务的义务。三是在受资助者完成学业以后,除少数自己选择以宗教神职为终身职业外,更多的是服从教会安排去特定地区从事教会或传教工作。在中世纪欧洲大学创建之初,有关“慈善与宗教”资助理念与学生资助制度的珍贵文献已有记载:1219年教皇荷纳鲁斯三世(Honorius Ⅲ)颁布“教皇训令”(The Papacy Mandate)规定,凡到大学求知者,教皇授予资助特权,其中包括各地教士到大学研习神学者,可以免居教区、暂停传教、享受薪俸。[2]默顿学院在1270年修订了学院章程,该章程除了规定新增“12个贫寒学生的资助名额”外,还明确提出了两项前提条件;第一,“创校人的亲戚有(入住学院、接受资助的)优先权”;第二,接受资助的学生必须“为来自日耳曼的亨利·理查德(Henry Richard)国王及国王之父的神灵祈祷”。[3]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学生资助制度在欧洲中世纪大学建立之初就已经存在,其主要资助理念为“慈善与宗教”的理念。这一时期的资助制度深深植根于当时的社会背景,教会异常强大,世俗政府权力有限,因而这一时期的学生资助以个人慈善和教会资助为主,缺乏政府性资助,即使有也多为君主个人行为。因此整个资助的力度有限,资助的受益范围以教会人员以及资助人的同宗同乡为主,资助的目的大多是“服务教会”,而不是服务社会,但资助的性质却是无偿的,多为赠予性质,没有出现借贷型资助,资助形式以奖、助学金为主,这也为后来的学生资助制度留下了足够的演变空间。
2.生而平等与国家利益的资助理念
“生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与国家利益资助理念的提倡者是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他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人生而平等”与“巩固政权,维护国家利益”两个视角阐述了向贫困学生提供经济资助的政治意义,该理念推动了美国学生资助制度发展起步。杰斐逊(1778)认为,一方面,人人生而平等,人民的福祉和政权的巩固不能寄托在仅凭血统、富有或者权势而地位显赫者身上,更不能攥在卑鄙者与邪恶者手中。人民有权利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而不受经济困难等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为了国家的利益,必须选拔和培养社会英才,使他们成为人民福祉和权利的捍卫者。在其著名的《促进知识更加普及法案》(A Bill for the More General Diffusion of Knowledge)中,杰斐逊指出,法律制定得好又执行得好,人民才会幸福,这是一个普遍的真理。而法律制定得好,执行得好,取决于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人是否正直贤明。因此,为了增进人民的幸福,就应该向那些具有天赋和德行、能够捍卫同胞神圣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人提供自由教育;用公共经费去发现和教育这些人,要比把人民的福祉寄托在那些卑鄙者或者邪恶者身上好得多。
杰斐逊的这一资助理念将学生资助上升到国家政策的高度,提倡建立公共教育体系,并由政府利用公共资金实施对学生的资助,使得学生资助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美国在南北战争以后工农业的大发展,也促进了各州对大学以及大学生的资助。随着这一资助理念的传播与扩展,其他国家政府也相继做出政策反应。例如,大革命时期的法国政府对于高等教育的资助就深受这一理念影响。“为国家利益资助英才”开始在欧美各国盛行起来,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在19世纪发展由政府出资的大学生奖学金事业。法国大革命以及拿破仑战争对人才的需求带动了法国政府对于大学生的资助;普法战争的失败导致德国教育的革新、洪堡大学的诞生以及政府为国家的振兴奖励大学生;英国地方性大学开始兴起,政府对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学生资助政策进行了检讨,加强了对优秀贫困生的资助。
这一时期学生资助制度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国家与政府的推动,基于国家对受教育人才的需求。因此,学生资助制度主要适用于“精英教育”阶段,资助范围较小,资助的激励性倾向比较明显,资助目的主要是服务于社会和国家。资助方式以各种面向优秀贫困生的奖学金为主,但资助性质仍然多为赠予性质,无须学生的偿还。至今这一资助理念仍然有着特有的价值,在各国学生资助制度的构建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3.工农受教育权与干部培养的资助理念
“工农受教育权与干部培养”(Workers and Peasants' Educated Rights and Leader's Training)的资助理念是在十月革命后的苏联出现的,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整个国家内面向全体大学生提供资助的一种理念。列宁代表苏维埃政府确定了苏联半个多世纪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基本内容:为全体大学生提供免费的高等教育,面向全体大学生提供助学金。这一资助政策的资助理念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列宁认为,教育和发展是人类自身需要的东西,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在社会主义国家,广大劳动人民——工农大众应该排除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因素的干扰,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所有大学都应向一切志愿学习的人,尤其是劳动者开放。为了向无产者和农民提供最充分的进入大学的机会,政府应为学生提供财政资助。另一方面,列宁强调,为所有大学生提供免费高等教育和助学金是苏维埃政权发展经济、巩固政权的重要保证。培养大批工农出身的、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专家和干部,是大学生资助制度的重要使命。
列宁的这一学生资助理念对于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影响颇为深远,其理论开拓意义重大,区别于传统的资助理念。这一理念下形成的学生资助制度基本上属于供给性质,学生接受教育基本上是免费的,还能普遍获得各类助学金,且无须偿还,资助形式也以助学金为主。尽管这一资助制度有利于教育平等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但对于国家制度有着根本性的依赖,只能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而且对国家财政能力要求极高,很难满足整个教育资助事业的需要,实施起来有较大的困难。在经济日益市场化的今天,全球范围内这一极端的资助制度模式已较为罕见,但不能抹杀其在学生资助制度发展历史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
4.教育机会均等与人力资本投资理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在各国教育事业的重建过程中,新的学生资助理念也逐渐形成,这就是“教育机会均等”(Equality of Education Opportunity)与“人力资本投资”理念。教育机会均等实际上是人类平等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教育机会均等对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平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个体的社会流动,尤其是个体向上的社会流动有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既然人人都享有追求幸福的基本权利,教育机会均等就应该成为一项基本的人权,成为政府教育发展政策的基石。教育机会均等要求对学生提供资助,以实现学生不受经济条件制约而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人力资本投资理念是20世纪5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发展人力资本理论的重要产物。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是一种不同于物力资本投资的人力资本投资活动且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较大,因此加强对学生的资助有利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从而促进一个国家人力资本投资的发展,进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以上两种资助理念几乎在同一时期开始影响美国的学生资助制度的发展,进而扩展到影响整个世界范围内的其他国家。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高等教育法》(Higher Education Act)。该法令规定,为了使经济特别困难的中学合格毕业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授权联邦政府向贫困学生提供基本教育机会助学金、国家担保贷学金和校园工读机会。这一时期的学生资助制度也进入了多元化的发展时期,资助理念多元并存,资助形式多样化,资助范围也开始扩大,出现了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勤工俭学等多种资助形式,资助性质也不再是原来的赠予,而是无偿与借贷并存,并且各种非直接资助方式迅速发展。可以说,这一时期各国根据自身特有的国情形成了多元化的资助模式,极大地促进了学生资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
5.教育成本分担等新观念的冲击
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的石油危机和经济滞胀导致西方国家国民经济发展受挫,引发政府公共财政危机,政府赤字现象严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各国形成的“高等教育免费”(Free Higher Education)或“免费+助学金”(Tuition Free with Grants)的慷慨型学生资助模式受到了严重挑战。人们开始重新审视“教育机会均等”理念下数十年的慷慨学生资助是否真的实现了教育机会均等,是否促进了社会公平。特别是在公平与效率争论激烈的今天,以往的慷慨资助往往被批评为效率低下,且不公平。各国学者研究发现,免费高等教育和助学金在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都没能显著提高工人阶级和贫困家庭子女的高等教育入学率。相关统计显示,在各国政府拨出巨额资金资助了大学生几十年以后,社会经济地位阶层不高的子女能够上大学的比例仍然很低,高等学校中他们仍是少数。英国工人子女的高等教育入学率仍在22%~24%;法国的工人、农民在就业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2%和14%,而他们的子女中只有6%和3%的人获得了高等教育文凭。[4]
对以往学生资助制度的反思,引发了新的资助理念的产生,例如“选择自由”“成本分担”等,其中“成本分担”原则影响最大。前面已经谈到,“成本分担”原则是一种新的学生资助理念,20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经济学家约翰斯通提出,80年代后逐渐成熟。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确定了教育成本在各类群体之间的合理分配,改变了以往政府财政在教育成本上负担过重的局面,引发了学生资助制度的变革。最为明显的改革倾向就是政府资助力度的减小,个人教育成本分担的增加,高等教育收费不再是一种少数现象,资助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无偿赠予性质的助学金急剧减少,贷学金比例急剧上升,资助资金来源多元化,资助形式也更加多样化。总之,现行的学生资助制度改革一方面需要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又要兼顾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机会公平,实际上是要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做一番痛苦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