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任用,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选用一定资格的人从事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行政行为。各国教师的任用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定的资格标准,二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教师要正式取得教师职位,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履行一定的手续。反之,教师要代表国家、学校实施教育,也必须经任用明确身份,规定其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责任。同时任用也是对考试和考绩成果的肯定。因此,教师的任用是实现教师人事行政职能,保证教师质量的关键环节。通常人们用“入口处”去形容任用在人事管理中的位置。
一、教师的任用资格
经验表明,教育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素质,为了保证教师的质量,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教师任职的资格标准,或建立起教师许可制度或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各级各类教师的任职资格标准是教师资格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由学历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所构成。它是国家对从事教师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教师人事行政规范化、科学化的标志,是教育发展水平的反映。建立与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始于19世纪初西欧各国,是当时各行会实行的行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技术职称制度的迁移。“二战”之后,随着教育的发展,特别是义务教育程度的提高,对教师规格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满足教育发展需求和保证义务教育的统一水平,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行了教师资格制度。特别是实行非定向型教师培养制度的国家都实施了较为严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如日本1949年颁布了《教员许可证法》,该法规定日本所有教师必须受过专业训练,修完规定的专业课程,小学和初中的一级教师必须大学毕业,具有学士学位;二级小学和初中教师必须短期大学毕业或在大学学习两年以上。联邦德国从1978年起,中小学正式教师一律由综合大学培养,学生读完大学二年级基础课程取得合格分数并选修完师范专业课程后,才能申请教师许可证。英国自1970年以来,要求大学毕业生再接受一年的教育专业训练,才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美国各州对此都有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要求中小学教师必须在高等学院修业2~4年。可以说,各国教师资格内容都注意了教师教育的双专业性,强调了教师必须受过高等教育和一定的教育专业训练。但由于各国教育发展水平的不同,教师人事行政制度的差异,教师资格制度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例如,各国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学历要求是不同的,发达国家普遍要求小学教师必须具有高等教育学历(包括二年制大专学历),而诸多发展中国家将小学教师的学历标准定为中等师范毕业或高中毕业。但从发展角度上看,各国又都为适应社会的进步,努力在原有要求水平上提高教师的学历标准。此外,各国教师资格认定的方式和认定的职权划分也并不尽相同。
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和规定了“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1995年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基本内容,除了对教师资格条件的规定外还包括教师资格的分类和适用,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等规定。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提高我国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也是我们积极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教师人事管理做法的举措。
1.教师资格的分类及学历要求
我国《教师法》对此规定具体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我国教师法规定的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比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略低一些,这是由于我国现在的教育发展水平和教师状况决定的。我国人口基数大,受教育的人口多,师资需求量大,师范教育还比较落后,很难在短时期内培养出数量足够的高学历的教师,因此,照搬西方国家的教师的学历标准,是不现实的,也是行不通的。而与我国现有教师队伍学历水平相比,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标准已属比较高的要求了。据国家教委1997年4月14日发布的《199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1996年,我国小学专任教师为573.5万人,其中学历合格率达90.9%。初中专任教师为293.19万人,学历达标率为75.5%。普通高中专任教师为57.21万人,学历合格率达57.95%。职业高中专任教师有26.85万人,学历合格率为31.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任教师为26.94万人,达本科学历者占64.74%。因此,如果彻底实施教师法对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就可以使我国教师的业务素质得到一定的提高,可以适应教育任务的需求。
2.教师资格的认定
教师资格的认定是确定教师资格的重要一环。符合教师法中规定的“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诸要求的公民,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就能获得教师资格。
《教师法》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规定了我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各国教师资格认定一般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我国《教师资格条例》里也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要有必要的试用期。
二、教师的任用方式
对具有合格教师资格者的任用方式,各国因教育发展水平及教育行政体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个国家在其教育和教育行政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做法也不尽相同。建国以来,国家对教育事业实施集中统一的教育行政,在教师的任用上一直采用派任的方式。所谓派任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计划向学校委派教师的形式。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便于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统筹安排和管理,也有利于教师的稳定。不足之处在于学校没有选择人才的余地,教师的任用与使用分离,易因教师工作有保障而助长其不思进取的消极情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国家对教育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派任教师的方式日益显露出对新情况的不适应及其自身的弊端。因此,许多地方和学校在教师任用方式上进行了改革,采用了聘任制。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充分肯定了这种教师任用方式。并将其确定为我国今后教师任用的基本方式。《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所谓聘任制,是指学校与被用教师签订合同,由学校发给聘书,明确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任用的方式。这种方式与派任制有着诸多的不同,①从本质上讲,派任是建立在支配与服从的行政权力作用基础上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被任用教师之间的行政关系,是以教师服从为条件的。而聘任是学校与被聘用教师基于双方地位平等原则,在双方意愿一致基础上的民事法律关系。②派任的行为主体是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是管理教师的机构而不是使用教师的机构。聘任的行为主体是签约双方,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人选,并可以解聘不称职教师。同样,受聘教师也有依自己的愿望决定受聘与否及合同期满后决定续聘与否的权利。③聘任制有利于建立公平择优、平等竞争的选拔任用机制,有利于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进取向上的精神。应该说聘任制是我国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较之派任教师的制度确有许多优越性,但它在我国毕竟实践时间不长,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其自身的不足如容易导致学校领导对教师聘任权的滥用,与教师的不安全感等问题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渐突出,必须努力在实践中去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