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1 / 1)

(一)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2001年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2008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都将“爱国守法”摆在首位,这意味着爱国守法是包括人民教师在内的每个公民都应遵守的首要道德规范。“爱国”是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是公民遵守各种道德规范的前提和基础;“守法”是“爱国”规范的延伸。爱国与守法是有机统一的,爱国必须守法,守法是爱国的重要表现和必然要求。

“爱国”是调节公民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作为道德规范,“爱国”要求每个公民都应当把热爱祖国作为自己神圣的道德义务和责任,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爱自己的骨肉同胞,爱祖国的灿烂文化,爱自己的国家,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关心祖国的命运和利益,为维护和争取祖国的独立、统一、富强和荣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中国人是最懂得爱国的民族群体,深知个人命运和国家命运紧密相连,没有国家的昌盛就没有个人的尊严和幸福可言。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都要在社会中生存,都要获取生存发展的物质条件,都要寻求慰藉心灵的精神家园,这一切首先得之于祖国。国家是物质利益的寄托,更是精神家园的寄托。

爱国主义是历史的、具体的,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文化背景下所产生的爱国主义,总是具有不同的内涵。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爱国主义主要表现为致力于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把黑暗的旧中国改造成光明的新中国。在当代中国,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爱国主义主要表现为弘扬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为建设和保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而努力奋斗,出力流汗,无私奉献。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源远流长,自古以来,爱国的思想和行为就受到人们的褒奖和敬仰。热爱祖国、矢志不渝,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维护统一、反对分裂,同仇敌忾、抗御外侮,构成了中华民族爱国主义传统的丰富内涵和具体体现。中华文明一脉相承,成为人类文明史上的一道奇观。这有着非常深刻的原因,其中毋庸置疑的是,千百年来深深融入民族意识之中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成为鼓舞中华民族艰苦奋斗、继往开来的重要精神支柱。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动力,也是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力量源泉。

“守法”作为道德规范,就是要求公民不仅有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还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使自己的言行合乎法律的要求和精神。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现代国家和公民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守法是一个文明的现代国家对公民的起码要求,公民应当把守法当做基本的行为准则。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的意愿和根本利益,是国家用以判断人们行为的标准,也是确认和保护人们的主动性、创造性,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自由,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创造更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手段。公民守法实际上是尊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意志,尊重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所以,强调依法治国,不仅要立好法、执好法,还在于守好法。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代中国,每个公民必须具有必备的法律知识、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认真执行各项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提高奉公守法的自觉性,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这是现代社会文明教养的基本要求。换句话说,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社会成员如果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不遵守法律,不懂得维护宪法的尊严,那就不能说是一个文明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

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必须是爱国守法的模范。《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要承担起这样的教育职责,就必须首先是一个爱国守法的好公民。教师职业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教师劳动的示范性,即以灵魂塑造灵魂,在学生面前以身作则去影响学生。青少年学生富于模仿性且易受暗示。他们把教师看做是知识的化身、高尚人格的代表,是天然的模仿对象。如果教师缺乏爱国主义的意识和精神,缺乏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豪感,不关心国家大事和民族命运,对本职工作缺乏责任心,甚至目无法纪,违法乱纪,那么,他就不配做一名教书育人的教师,他的行为就会对学生产生不良和消极的影响,最终危害的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教育是关乎国家、社会和未来的百年大计,作为对国家、社会、未来负责的教师,不仅要在自身的言行中体现爱国守法的精神,而且要积极探索对学生进行爱国守法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教师的职责不仅是教书,更重要的是育人,爱国守法教育则是育人的重要内容。所有这些,都要求教师成为爱国守法的模范。

(二)爱国守法的具体要求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热爱祖国的道德要求,渗透于各种道德规范之中。一个公民自觉履行奉公守法的义务、爱岗敬业的义务、照章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义务等,就是爱国的具体体现,或者说,爱国就是要从尽职责、尽义务、守法规等方面做起,离开这些讲爱国就是空话。教师是通过所从事的教育事业为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态度,实质上体现着他对国家、对人民的态度。一个教师只有真心实意地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忠心耿耿地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才能把教育工作做好,才能有益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最终才能将爱祖国、爱人民的道德要求落在实处。如果一个教师心猿意马,玩忽职守,势必不能做好本职工作,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以,衡量一位教师是否具有爱国主义的思想政治素质,首先要看他能否表现出对教育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看他是否把自己的一切无私地献给他所爱的工作和学生,不为名,不为利,不计较个人得失,一心扑在教育工作上,把培育祖国的下一代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天职,忠于职守,埋头苦干,为国尽力,为民造福,为祖国的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教师热爱人民的感情主要是通过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家长、关心同事等方面体现出来的,主要体现在对学生的关爱方面。教师对社会的责任与对学生健康成长的关注是息息相关的,教师把自己的才智、精力和热情献给社会,是从献给学生开始的,又落实在桃李满天下的伟业中。学生时代是一个人一生奠定各种基础的重要时期。在这一阶段,学生能否健康成长,不仅受学生主观努力影响,也受教育环境的制约。这种教育环境,既包括教育手段的影响,也包括人际关系的状况。而在各种人际关系中,师生关系是否和谐、融洽,不仅决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而且影响学生的生理、心理和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乃至影响着学生的一生。和谐、友好、愉快而正常的师生关系,会使学生感受到人间的温暖和友情,对生活充满乐趣,在内心深处就会产生一种幸福感、快乐感和满足感,有助于培养起学生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的精神以及高尚的社会情感;相反,如果师生关系紧张,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经常对学生表现出不耐烦,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就会导致学生把上学和学习都当成严重负担,就会使学生生活蒙上一层阴影,影响学生的心智以及创造力的发挥,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甚至对学生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因此,关爱学生,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就成为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成为教师热爱人民的主要体现。关爱学生意味着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给学生以信任;赞美学生,给学生以鼓励;宽容学生,给学生以机会;严爱相济,给学生以真正的师爱。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教师应当具有的政治意识和政治头脑。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艰苦斗争中的选择。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相继实现了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到民族独立、人民当家做主新社会的历史性转变,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性转变,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历史性转变,使中华民族巍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历史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当今中国,也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担当起带领中国人民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幸福生活、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历史使命。因此,教师(尤其是党员教师和学校党政领导)要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拥护党的领导,学习党的理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仅如此,教师还担负着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党的历史、正确评价党的历史地位、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提高学生政治素质的重任。因此,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心,就必然成为教师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邓小平曾指出:“如果不搞社会主义,而走资本主义道路,中国的混乱状态就不能结束,贫困落后的状态就不能改变。”[1]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经过艰苦探索,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当代中国,拥护社会主义就是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涵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辉煌成就雄辩地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是党领导人民探索奋斗找到的一条中国真正的复兴之路、强国之路。现阶段,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人民教师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就必须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的信念,并将这种信念传递给儿童和青少年。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国家的教育方针,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实现该时期的基本路线和基本任务,对教育工作所提出的总的指导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方针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内容:①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②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整个教育事业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并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和方法上有不断的新的发展。这是教育方针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③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标准。“德”不仅仅是品德,还同时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智”也不仅仅是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智力,还包括养成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体”同样不仅仅讲体格、体能和体质,还包括掌握体育知识和技能、娱乐身心、培养高尚情操等。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总的培养目标。教师要在全面理解和掌握国家教育方针的基础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立足社会和国家的需要,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方向,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高素质的优秀人才。

教师要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要学法知法,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我国教育的性质、目的和任务、教育制度、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教育条款,是我国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最高法律依据,在遵循这些最高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我国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位条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法规的重要内容,如《教师资格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卫生条例》等都是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如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就属于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生德育工作规程》《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小学电化教学规程》《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等,就是由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另外,和教育紧密相关的法律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师必须学习和掌握这些教育法律法规的知识,领会其精神实质,这是教师自觉守法的前提条件。

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教育教学权法治化的体现。

依法执教主要表现为教师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等法定权利。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等义务。

教师要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明确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并做到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比如,教师必须意识到,法制社会的今天,人本主义充分凸现,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教育方式已悖时代要求,已经是违法行为,必须在教育教学中杜绝。不可否认的是,体罚方式有时的确立竿见影,可以迅速树立教师威严,但这种方式使被体罚学生遭受到的心灵伤害是不可挽回的,并最终会导致师生关系的恶化和教育教学效果的低下。教师要学会以较为巧妙、和谐、多样的管教方式代替过去的体罚式的管教,要使学生心服口服地改正错误,而不是敢怒不敢言式地接受体罚。

3.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这是一个否定的句式,讲的是对教师职业言行的限制,以强**师“爱国守法”的严肃性。如果教师违反了限制就要承担责任。教师要牢牢把握“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等关键问题,用正确的理论和观点对学生进行教育。在教育、教学和国际交流过程中,要注重维护国家利益与国家形象,严格把握国际合作、交流的方向,正确把握学术研究与课堂教学的区别。要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紧密结合国情、市情、民情进行教育教学,不得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不得传播宗教,不得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不得传播非法出版物,不得出现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举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