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守法是每一位公民的职责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翻开中外教育的史卷,不难发现爱国守法始终是教师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教育部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对“爱国守法”的具体要求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一、爱国是教师首要遵守的政治规范
爱国是基于个人对自己祖国依赖关系的深厚情感,也是调节个人与祖国关系的行为准则。它同社会主义紧密结合在一起,要求人们以振兴中华为己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自觉报效祖国。爱国是每个国人骨子里深深藏着的那股对国家最质朴的忠诚。爱国作为一种信仰、一种情怀,是个人情感中的上层建筑,是中国最宝贵的东西。几千年以来,中华民族历史上涌现的无数民族英雄和爱国仁人志士,在抵抗外来侵略、反抗专制统治、保护百姓生存和建设神州家园的社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情有独钟、矢志不移、奋不顾身、尽心尽力、无怨无悔的大无畏的英雄主义民族气概,正是爱国主义坚强意志的真实写照。爱国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教师作为国家公民和民族一员理应承担热爱祖国、报效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爱国主义作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教师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国情,认清责任
教师要正确认识祖国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和优良的传统,尤其是近现代中国人民为实现民族独立和祖国富强而英勇奋斗的壮丽历史。只有认识和了解了我国的基本国情,才能发自内心地、真心诚意地热爱祖国,才能真正明确教师肩上的历史责任。
(二)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一个人的前途和命运始终是与祖国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息息相关的。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们的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的尊严可以放弃个人利益,甚至生命,一直以来就是中国人民最宝贵的思想品格,也是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作为教师更要有牢固树立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思想意识,自觉维护祖国独立、统一,民族的尊严、和谐。
(三)立足教师岗位,把爱国之情转化为扎实的行动
爱国需要**,更需要理性。对于普通的公民而言,要把爱国热情转化为坚守岗位的动力,做好本职工作,在自己的岗位上踏实勤恳地为社会创造价值,这才是最好的爱国方式。就教师而言,爱国并不是要做出惊天动地的伟大壮举,而是需要在平凡的教师岗位上辛勤工作、默默奉献,切实履行好教书育人的职责,为祖国发展培养出合格的人才。
二、守法是教师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俗话说:无以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国家和社会要正常运行也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法就是国家制定认可的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守法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依法办事。
从教师的角度来说,守法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要求,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教师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主动学习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教师的基本义务,要履行好这一义务,首先需要教师学习、了解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教育的各项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繁杂,我们简要介绍其中的几部重要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全面规范教育领域的大法,是全面规范各种教育关系的重要法律。作为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在教育法规各形式层次中处于最高层次。[1]它对教育的地位、教育方针、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做出了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重要地位,规定了教师权利和义务、教师管理制度、教师待遇及其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是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和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该法对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性质、目的、年限、步骤,国家、社会、学校、家庭所应承担的义务、学校管理体制、师资、经费、设备以及违反该法应受到的处罚等重要问题都做了全面、明确、原则的规定。该法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根本大法”,为学龄儿童少年接受基础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除了上述教育法律文件以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是指导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教师只有主动学习、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的内容,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二)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现代教育是一种专业化的活动,依法执教是其中应然之义。首先要求教育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许多国家都实行了专门的教师资格证制度。一个公民只有具备教师资格才能当教师,不具备或丧失教师资格就不能当教师。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教师主体的合法性是教师是否依法执教的首要衡量标准。其次,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现代社会的多数国家对教育的法律控制会表现在对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层次的规定上,这些不同层次的法定教育目标是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准则。当然,教育还是具有创造性的活动,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教育目标,各国法律往往也都允许教师在开展具体教育教学活动时可以较自由地选择教育教学的内容。由于教育内容与教育目标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国家对教育内容也会做出某些法律上的规定,包括课程开设、课程设计、课程标准、教材使用等。教师对教育教学内容的选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三)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明确宪法和法律对此项权利的限制。
[案例与思考]
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16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和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三、教育方针是教师行动的行动指南
教育方针是一定时期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和行动指南,是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制定的关于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新时期教育的基本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以教育方针为教师的行动指南,教师需要在教育教学活动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面向全体学生
现实中的教育教学活动还存在着“应试教育”,为了追求升学率,教师只重视对少数尖子生的教育,使原本应该面向全体学生的基础教育演变成面向少数尖子生的“精英教育”。这是与社会主义教育方针相违背的。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必须把面向少数学生的“应试教育”转到面向全体学生的素质教育的轨道上,使学生得到全面的发展。
(二)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要让每个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教育培养的是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但在应试教育过程中,升学考试的主要内容是知识、技能,因此一些学校只重视知识的教学和技能的训练,忽视思想的启迪和品德的培养;只重视智育,放松德育、轻视体育,忽视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这样培养的人才只能是片面发展的人。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就必须让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每个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在德育工作中,培养学生良好的政治立场、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还要塑造学生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在智育活动中要让学生在掌握系统科学文化知识,形成基本的技能技巧的过程中发展智慧和创造能力。在体育活动中要让学生在增强体质的同时,系统掌握强身健体的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在美育方面既要培养学生正确、高尚的审美情趣,还要造就学生发现美、创造美的才能。
(三)以正确的言行来贯彻教育方针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是关于教师爱国守法的底线规定,也是教师不得违背的师德规定。一是因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集中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愿望和心声。二是因为中小学教育的对象是未成年学生,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控制的能力都不太成熟。三是因为中小学教师的职责与权利决定了“学术无禁区,讲台有纪律”。四是因为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的思想观点对未成年学生的影响巨大。因此,中小学教师在职业活动中,特别是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到“心中有根弦,嘴上有把门”[3]。
[1] 李晓燕,等.教育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02.
[2] 国家律师联盟网.http://www.un148.com/Flbq/detail_9127.htm.
[3] 王毓珣,王颖.教师新师德六项修炼.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