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社会思想史的观点来看一直以来并未受到特别关注的“费希特无神论论争”,会发现其中暗藏的一个焦点,换句话说,是一个没有消解于费希特个人的不幸之中,而一直贯通到之后的社会思想史发展的重大问题。即,在通过无神论论争而获得发展的费希特宗教观里,他将传授自己哲学法则的康德的善良意志重新进行了解释,确认了基于实践意志的信仰基础。不仅如此,费希特在否认道德的存在者——切断“我们”之间关系的实体的神时,将他在《试评一切天启》(1792年)中的尝试,即把“我们”道德法则的“让渡(Uebertragung)”[1]这种神的理念,通过“我们”的自身行为,作为对“我们”而言的活物来把握的观点进行了彻底化并贯彻始终。诚然,历史的前后逻辑是不同的,如果从神和人的问题中隐藏的结构性本质出发,费希特否认超越“我们”的自我意识的神,把神看成是“我们”的内在本质的“外化”,这种思考问题的角度,是把神作为自我意识的产物,这与鲍威尔以及费尔巴哈的宗教批判的问题视角是一致的。
笔者在这里想探讨一下费希特的神和信仰,以及“外化”问题。
1.费希特的神和信仰
直接引发所谓的“无神论论争”的是费尔贝格的《宗教概念的发展》。费尔贝格自负地认为自己进一步发展了康德以宗教的道德基础为目标的宗教哲学。他的论稿虽然把道德理解为对统治道德世界的神的“实践信仰”[2],但费希特在其中看到的却不是对康德探索信仰和智慧之关系的宗教论的深化,而是将两者的关系“并列”起来的片面化。于是,费希特决定发表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见解——《关于我们对神的世界统治的信仰根据》,其主题正是“我们”的“信仰的必然根据”[3]。
从结论来看,费尔贝格认为“理论上的无信仰”和“实践上的信仰”是有可能并存的,即使是否认神的存在的无神论者,只要做出类似信仰神明的行为也有可能信仰宗教。这是因为,对于神是否存在这个问题,肯定和否定的回答在理论上都无法证明,它只是一个永远不确定的问题。对这种无法解决的问题的固执,仅仅是受困于“迷信”牢笼的懈怠的思辨而已。重要的是逃离这种堕落的思辨,从实践上进行信仰。
但是,费希特不能同意这一点。对费希特来说,既然无法确定神是否存在,那就应该将信仰和理智分离开,不要陷入盲目的——也是“实践性”的——信仰之中,而是根据信仰之本,即人的实践性意志将理智放在基础地位上,以这种综合性视角为道德世界的神的实践性信仰找到确实根据。[4]
费希特并不主张神的感性的、实体的存在。费希特的探讨面向的是神的本质存在。费希特试图从“我们”自身的根源性本性中找出这种本质存在,表明不与“我们”发生关系的神是不可能的。原本,从超越论的观点看到的世界是以能够理解的理性法则为基础,是被感性化的“我们”自身的实践光景,同样,作为信仰对象的神是与“我们”的关系中的道德秩序,它通过“我们”的内在行为才成为对“我们”来说活生生的现实事物。费希特对神的理解,不仅和费尔贝格不同,而且也是他受到“无神论”攻击的最大原因。对费希特而言,正是对神的实体性存在的否定才让我们理解了真正的宗教。在费希特看来,“存在”只不过是从“我们”的道德使命中独立出来的事物,它属于“感性世界”概念。将这种感性概念归结到神的概念,只会将其导向对超越与“空间中拥有体积的物体”[5]——“我们”相关的一切事物的“实体的神”这种独有偶像的崇拜。但是,从与“我们”的关系中游离出来的神,其结局只不过是“空虚的独断性产物”[6]而已。费希特还举例说道,“我们”之所以会觉得温暖或寒冷,仅仅是因为“我们”自身实际上的变暖和变冷而已。如果没有“我们”的这种实际感受,我们也无法感知温暖或寒冷这种事物了。假如设想与“我们”毫无关系的温暖或寒冷,那这只不过是将这种辩证的三段论法产物实在化,并认为它是万物的根源的“颠倒性”表白而已。这种颠倒性只能通过将与“我们”的道德本性的神的关系作为第一位的直接事物,才能回避掉。这种关系的直接性是一切宗教信仰的“绝对论据”,对神的认识也依赖这种直接性。而且,以实现“我们”的道德使命为目标的信仰,其本质上的实践性是将“我们”本质中的内在目的作为“我们”现实行为的目的来命题的。这也是为什么说信仰是某个根源性论据的直接确证行为而已。
费希特认为,“消除任何与我们的道德本性的关系,并且寻求独立于这种道德本性的神的本质存在概念的人,绝不会了解神”[7]。神是从“我们”外部的实体中解放出来的本质存在,即它是存在于与“我们”的道德意识的关系中的道德世界秩序。这种认识和信仰是通过“我们”自身的必然行为来奠定基础的。
2.外化和让渡
如果从思想史的观点来看,费希特宗教观颇有意思之处在于否认游离于“我们”——“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而作为超越性实体存在的神,并从“我们”的自我意识中寻求信仰的根据。这可以说是继承了费希特处女作《试评一切天启》中的观点。
说到启示,一般是神对人类进行的自我宣扬,但费希特认为它是理性的产物。但这种理性不是体现取代神的无限性这种绝对理性,而是有限的人类理性。费希特在《试评一切天启》中对这种人类理性的有限性进行了关注,认为从这种有限性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神的理念。即,“我们”内在的道德要求,也就是从“通过将道德法则依附于神,神会给予我们更大的威力这种内在要求”中产生神的概念,“而不是我们外部的强制力生成的,是我们将自己认同的道德法则从我们自身投送出来的产物”[8]。费希特还说道:“神的概念给予我们的,仅仅凭借我们的理性。而且,只要我们的理性是先验的,就只能通过理性来实现。”[9]也就是说,所谓需要演绎的神的概念,不是被给予的,而是通过“我们”的理性“创造”的。
发现“我们”内部的道德法则是一个事实。但问题在于对这个事实进行的演绎。即,我们必须演绎出“把我们内部的道德法则作为我们考察依存于神的道德法则的根据”,换言之,是“将神的意志假设为我们的道德法则原因的根据”。然而,有限的“我们”不一定拥有将这种道德法则看作神的命令的客观根据。“我们”能做的是,将基于人类理性中的本性的一定条件——在此是主观的——之下,以理性的正当性为基础的“原理”解释清楚。这种解释的核心对于费希特而言,正是“外化(Ent?uβerung)”和“让渡(Uebertragung)”[10]。“原因在于,作为贯彻我们内部道德法则的神的理念,是以我们内部的道德法则的外化,以及向我们外部存在物的主观让渡为基础的。并且,这种外化——仅以意识规定的适用为限——是宗教的本来原理。”[11](引文中的着重符号是引用者所加,以下同)
最终,对于费希特而言,被认为是人类理性本质的神,只不过是作为人类理性的自我意识的“外化”而已。
[1] Fichte,J.G.Versuch einer Critik aller Offenbarung,In:Fichte-Gesamtausgabe,Ⅰ-1 Stuttgart-Bad Cannstatt, 1964,33页。
[2] Forberg,H.R.Entwickelung des Begriffs der Religion,In:Die Schriften zu J.G.Fichtes Atheismus-Streit,Hrsg14v.F.B??ckelmann,Rogner﹠Bernhard,München,1969,43页。参见[德]费尔贝格:《宗教概念的发展》,收录于《无神论论争》,矶部忠正译,创元社,1949。
[3] Fichte,J.G.,über den Grund unsers Glaubens an eine g??ttliche Weltregierung,In:Die Schriften zu J.G.Fichte Atheismus-Streif,28页。参见[德]费希特:《关于我们对神的世界统治的信仰根据》,收录于《无神论论争》。
[4] 参见[日]朝永三十郎:《费希特的“无神论论争”》,收录于《得能博士还历纪念哲学论文集》,126页,岩波书店,1927。
[5] Fichte,J.G.,Appellation an das Publikumüber die durch ein Kurf.s?chs.Konfis-kationsreskriptihm beigemessenen atheistischen ??uβerungen,In:Die Schriften zu J.G.Fichte Atheismus-Streit,116页。参见[德]费希特:《向公众诉求》,收录于《无神论论争》。
[6] 参见[日]朝永三十郎:《费希特的“无神论论争”》,收录于《得能博士还历纪念哲学论文集》,145页。
[7] Fichte,J.G.,Appellation an das Publikumüber die durch ein Kurf.s?chs.Konfis-kationsreskriptihm beigemessenen atheistischen ??uβerungen,In:Die Schriften zu J.G.Fichte Atheismus-Streit,107页。参见[德]费希特:《向公众诉求》,收录于《无神论论争》。
[8] [美]梅迪克斯:《费希特的生涯与哲学》,佐藤秀堂译,61页,理想社,1931。
[9] Fichte,J.G.,Versuch einer Critik aller Offenbarung,In:Fichte-Gesamtausgabe,Ⅰ-1 Stuttgart-Bad Cannstatt,1964,33。
[10] 关于这一点,可参见[日]广松涉:《马克思主义的理路》,101~103页,劲草书房,1984。
[11] Fichte,J.G.,Versuch einer Critik aller Offenbarung,In:Fichte-Gesamtausgabe,Ⅰ-1 Stuttgart-Bad Cannstatt,196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