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钱宾四先生之前,以学案体史籍记清儒学术,所存凡两家,一为道光季年唐镜海先生之《国朝学案小识》,一为20世纪30年代间徐菊人先生之《清儒学案》。40年代初,钱先生受命撰《清儒学案简编》,克期交稿,任务紧迫。按理,徐先生书刊布伊始,既系简编,以之为依据,参酌唐先生书,别择去取,得其梗概,无须多费心力即可完成。然而钱先生并未如此行事,而是遍读清儒著述,爬梳整理,纂要钩玄,废寝忘食而成聚64位案主于一堂的崭新大著。
钱宾四先生何以要如此费尽心力?其原因在于钱先生认为,唐、徐二书不可与黄梨洲、全谢山之《明儒学案》、《宋元学案》相提并论。黄、全二家著述,可据以简编,而唐、徐二书,则断断不可。关于这方面的理由,钱先生于《清儒学案序目》篇首《序》中,有明确交代,即:“惟《清儒学案》,虽有唐、徐两家成书,而唐书陋狭,缺于闳通,徐书泛滥,短于裁别,皆不足追踪黄、全之旧业。”[1]继之又在《例言》中进而加以阐述,于唐书有云:
唐鉴镜海之《学案小识》,其书专重宋学义理,而篇末亦附“经学”,“经学”之名复与“汉学”有别。即宋明诸儒,岂得谓其非“经学”乎?唐书于黄梨洲、颜习斋诸人,均入“经学”,则何以如顾亭林、王船山诸人,又独为“道学”?分类之牵强,一望可知。其编“道学”,又分传道、翼道、守道诸门,更属偏陋无当。鲁一同氏评之已详。唐书尽于道光季年,亦未穷有清一代之原委。
于徐书则称:
最后有徐世昌菊人之《清儒学案》,全书二百八卷,一千一百六十九人,迄于清末,最为详备。然旨在搜罗,未见别择,义理、考据,一篇之中,错见杂出。清儒考据之学,轶出前代远甚,举凡天文、历算、地理、水道、音韵、文字、礼数、名物,凡清儒考订之所及,徐书均加甄采而均不能穷其阃奥。如是则几成集锦之类书,于精、于博两无取矣。
合唐、徐二书并观,钱先生遂引清儒秦树峰之见为据,揭出一己著述之宗旨:
昔秦蕙田氏有言:“著书所患,在既不能详,又不能略。”窃谓唐书患在不能详,徐书患在不能略也。本编所录,一以讲究心性义理,沿续宋明以来理学公案者为主,其他经籍考据,概不旁及。庶以附诸黄、全两家之后,备晚近一千年理学升降之全。此乃著书体例所关,非由抑汉扬宋,别具门户私见也。[2]
钱先生之所以如此批评唐、徐二家《学案》,并非蓄意立异他人,而是从清代学术实际出发所使然。依钱先生之所见,观察清代学术,尤其是一代理学,有两个特点最宜注意:第一,“理学本包孕经学为再生”,清代并非“理学之衰世”;第二,清代理学“无主峰可指,难寻其脉络筋节”。关于第一点,钱先生认为:
宋明理学之盛,人所俱晓,迄于清代,若又为蔑弃宋明,重返汉唐。故说者莫不谓清代乃理学之衰世。夷考其实,亦复不然。宋元诸儒,固未尝有蔑弃汉唐经学之意。观《通志堂经解》所收,衡量宋元诸儒研经绩业,可谓蔚乎其盛矣。清代经学,亦依然沿续宋元以来,而不过切磋琢磨之益精益纯而已。理学本包孕经学为再生,则清代乾嘉经学考据之盛,亦理学进展中应有之一节目,岂得据是而谓清代乃理学之衰世哉?[3]
这就是说,从宋元到明清,数百年间之学术,乃一后先相承之整体,其间并无本质差异,无非历史时段不同而已。理学本包孕经学为再生,因此,即使乾嘉经学考据之盛,实亦在理学演进之范围中。
关于第二点,钱先生讲了两段话。“清儒理学既无主峰可指,如明儒之有姚江;亦无大脉络、大条理可寻,如宋儒之有程朱与朱陆。然亦并非谓如散沙乱草,各不相系,无可统宗之谓也。”[4]此其一。其二,“至论清儒,其情势又与宋明不同,宋明学术易寻其脉络筋节,而清儒之脉络筋节则难寻。清学脉络筋节之易寻者,在汉学考据,而不在宋学义理。唐书传道、翼道、守道之分,既不可从。徐书仍效黄、全两家旧例,于每学案必标举其师承传授,以家学、弟子、交游、从游、私淑5类附案,又别出《诸儒学案》于其后,谓其师传莫考,或绍述无人,以别于其他之各案。其实亦大可不必也”。[5]
正是从清代学术的前述实际出发,钱宾四先生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既摒弃唐、徐二书于不取,又变通黄、全《学案》旧规,采取“人各一案”的方法,编就别具一格的《清儒学案》。关于这一点,钱先生于《例言》中说得很清楚:“编次《清儒学案》,最难者在无统宗纲纪可标,在无派别源流可指。然因其聚则聚之,因其散则散之,正不妨人各一案,转自肖其真象。虽异黄、全两家之面目,实符黄、全两家之用心。何必亦颦亦趋,乃为师法?本编窃取斯旨,每人作案,不标家派,不分主属。至其确有家派、主属者,则固不在此限也。”[6]
[1] 钱穆:《清儒学案序目》篇首《序》,《钱宾四先生全集》第22册,台北联经出版社1982年版,第593页。
[2] 钱穆:《清儒学案序目》之《例言》第1条,《钱宾四先生全集》第22册,第594页。
[3] 钱穆:《清儒学案序目》篇首《序》,《钱宾四先生全集》第22册,第589—590页。
[4] 钱穆:《清儒学案序目》之《例言》第3条,《钱宾四先生全集》第22册,第596页。
[5] 钱穆:《清儒学案序目》之《例言》第2条,《钱宾四先生全集》第22册,第595页。
[6] 同上书,第5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