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知识结构(1 / 1)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中央银行法是指调整中央银行因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行使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职能而产生的银行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央银行是指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以实现对经济宏观调控的特殊国家机关。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2003年12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该法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职责和组织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货币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拥有资本和资产,可以依法经营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业务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知识拓展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批准与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做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2.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财政部副部长一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金融专家一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3.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总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范围内,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三、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管理

人民币的单位是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案例分析

某超市为迎中秋节,应顾客的要求发行了面额为100元、200元、500元的代币购物券,你认为这种做法是否合适?

解析:《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某超市发行代币购物券,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因而是不合适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开展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其业务不同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业务活动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业务活动的宗旨是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

(一)执行货币政策所运用的货币工具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包括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而制定的控制、调节和稳定货币的经济政策。货币政策分为扩张性货币政策和紧缩性货币政策两类。

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后,必须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率向中央银行缴存一部分,作为一种必要的准备。中央银行规定的这个比率叫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实现扩张或者收缩信用规模。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机制形成的核心。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所做的票据转让。中央银行通过制定或者调整再贴现率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给和需求,以调整货币供应量。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公开市场业务能够影响信用规模和流通中的货币量。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在运用上述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二)经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三)清算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四)代理经营证券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五)其他业务

其他业务包括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等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活动有如下限制: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五、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主要是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商业银行的特殊业务上,包括存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银行业同业拆借、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结售汇业务等。其他对商业银行监管职责由银监会负责,具体包括除结售汇以外的业务经营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注重的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从宏观角度进行监管;银监会注重合规性,从微观角度进行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