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法(1 / 1)

一、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和种类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其实现职能的需要,凭借自己的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有明显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调节杠杆。

2.税收的种类

税收根据不同标准进行不同分类,主要包括按照征税对象、管辖权及价格与税收的关系进行分类。

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对税收做如下分类。

按照税收的管辖权不同,可将税收分为以下几类:

(1)中央税,是指由中央直接管辖,税款作为中央财政收入来源的一种税。我国的中央税主要有关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2)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征收,税款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一种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分享的税种,简称“共享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

按价格与税收的关系不同,可将税收分为以下几类:

(1)价内税,是指商品的价格中包含着应纳税金的一种税。反过来说,就是应纳税款是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以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都是价内税。

(2)价外税,是指税款在商品价格之外,或以不含税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为价外税。

(二)税法概念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从性质上,税收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税收行政关系,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之间因制定和贯彻税法而形成的各种关系;二是税收经济关系,是指各级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税法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税法所必需的基本要件,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

1.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主要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前者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地方财政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海关机关等;后者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又分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两种。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在法学上称为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税法结构中最基本的要素,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征税对象不同,税种也就不同。

3.税目

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对征税对象做进一步划分,并做出具体的界定,这个具体的项目就是税目。

4.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税率也是国家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关键。我国现行税制中使用的税率有以下三种: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5.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计算税收的根据,是征税对象的量的表现。计税依据虽然反映征税对象,并且与征税对象相联系,但是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解决的问题也不相同。征税对象解决的是对什么征税,而计税依据则是解决如何计量的问题。

计税依据又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种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种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6.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应当纳税的阶段,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的期限,一般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纳税申报期限两个方面确定。

纳税地点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

7.税收优惠

目前我国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减税、免税、起征点、免征额、退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弥补和延期纳税等。

8.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为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二、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还有零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为方便征收计算,采用扣税法计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知识拓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3%。

3.税收优惠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案例分析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购进生产用钢材30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税分别为10万元和1.7万元,销售产品一批,销售额为30万元,该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额为多少?

解析:该公司当期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为1.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5.1-1.7=3.4(万元)。

(二)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具有征税范围广,税目、税率按行业设置以及税负低而均衡的特点。

1.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3%;金融保险业为8%,自2001年1月1日起,3年内税率逐年降低1%,以后将稳定在5%;娱乐业为5%~20%,自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税率统一定为20%;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减免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疫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相关链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1年11月17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的标准税率和13%的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的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随着中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推进与扩大,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将逐步改为征收增值税,中国目前流转税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局面将结束。

(三)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有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保证财政收入等作用。消费税主要针对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消费品等进行征收。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目前,主要消费品税率为甲类卷烟45%加0.003元/支、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甲类啤酒250元/吨、乙类啤酒220元/吨、酒精5%、化妆品30%、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鞭炮、焰火15%、无铅汽油1.0元/升、柴油0.80元/升、汽车轮胎3%。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2.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根据税收优惠减免的税额+根据税收优惠抵免的税额)。

3.税收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该法体现了适当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实施合理负担的原则。

1.纳税人

纳税人主要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目、税率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后6项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不同税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不同,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 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主要包括免征和减征两种方式。

(1)免征。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减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知识拓展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是调整征税机关在税款的征收和税务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宗旨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一)适用范围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基础性环节,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制度:

1.税务登记制度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账簿设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凭证的保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4)税控装置。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毁损和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5)发票的管理和使用。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3.纳税申报制度

(1)纳税申报的一般要求。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必须依法纳税申报。

(2)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案例分析

2010年4月2日天达电器有限公司开业后办理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于4月25日颁发了税务登记证,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1日至10日。4月份,因刚开业,当月基本没有销售额,而进货量较大,当月无须缴纳增值税,会计人员也就没有在5月10日前申报纳税。5月15日,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没有按期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1 000元罚款,公司提出了异议。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与是否需要缴税无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天达电器有限公司没有按期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其处以1 000元罚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将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各类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款征收工作的中心环节。

1.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的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其他征收方式。

2.征纳期限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3.应纳税额的确定制度

应纳税额的确定一般由征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来确定,在纳税人申报不实或不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享有核定权和调整权。

4.税收保全制度

税收保全制度包括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冻结存款、扣押查封财产等制度。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5.税收强制执行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四)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进行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

违反税收法律规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偷税行为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