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如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法律规定了投资主体为一个自然人,排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2)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的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也较为灵活。
为规范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业务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投资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投资人或其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事务的管理有两种方式:(1)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并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或者以他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储存;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本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分析
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从丁处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问: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对乙企业是否有效?
解析: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1)财产所有权。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有关权利可依法转让或者继承。(2)企业可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拒绝摊派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3)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4)依法与聘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5)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是企业解散的法律后果,对解散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偿还债务,如果有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清算的方式有两种:(1)投资人自行清算。投资人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财产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自动消灭。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