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足运动引来民众喊打喊杀(1 / 1)

1929年3月12日,山东滕县城隍庙住持杨老道,头戴大红帽,身穿黄马褂,率大批红枪会众,包围了滕县县城。会众在城外鼓噪,要求滕县地方政府接受他们提出的三项要求。除重建城隍庙与神像、恢复红顶花翎两项与会道门利益相关者外,最引人注目的一项是:“放任妇女缠足。” ①

缠足问题成了一场民变的核心诉求之一,可见1929年的滕县民众,对国民政府推行的“禁止妇女缠足运动”,是多么深恶痛绝——此类问题并非个案,据《成都国民日报》的报道,1932年,四川派了“放足检察员”下乡检查,结果这些人到了基层,“激起全村公愤,各家壮丁咸摩拳擦掌,准备缚而杀之” ②。

禁止女性缠足,本该是一项善政。何以办事人员到了基层,却得了一个人人怨恨、人人喊打的结果?

一、缠足背后的经济算计

缠足是中国历史上流行甚久、久禁不绝的一种陋习。它大约始于元代——元代晚期才出现“三寸金莲”式的缠足之法,此前那些被视为缠足的相关资料,实不过是以布袜修饰脚型,使其显出一种长而窄之美,而非阻止脚的发育——盛行于明清。

康熙三年,礼部曾奉命制定过禁止缠足的法律,对缠足者之家长施以重刑。但因执行难度过大,该禁令不久即被废止。此后,政府长期对缠足之风持不加干涉的立场,直至清末知识分子发起不缠足运动。进入民国后,北京政府与南京政府,均致力于从政策上禁绝缠足。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缠足的出现,有文化、制度方面的诸多因素。比如有闲阶层“以纤弓为妙”,带动了妓女与上层贵族妇女刻意整塑自己的脚型,使元末人陶宗仪生出“近年则人人相效,以不为者为耻也”的感慨(这种整塑与后来的裹脚仍有区别)。再如父为子(女)纲、夫为妻纲的权力架构,使得女性很容易在家庭投资中沦为物化最严重的对象。

但缠足能够流行数百年,最核心的因素,仍是经济利益。在张五常看来,给女性缠足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出嫁后逃走,缠足带来的走动能力下降,对女性从事纺织与家务并无大碍,亦即:“对新郎的父母来说,由此造成的身体残疾可由姑娘降低了的逃跑能力来补偿而有余。因此,他们愿意为裹足的新娘支付更高的市场价格。这给新娘的父母提供了一个信号,使他们在新娘通过婚约许配给人以前很久就给她裹足。”③

防止逃跑其实不是缠足的核心经济价值。姚遂的研究发现:缠足女性的劳动价值主要体现在纺织活动上,纺织活动的收益上升,缠足也会随之流行;反之,缠足则会遭到抑制。

明清两代,江南地区的农家不流行缠足——如乾隆时的赵翼所说,苏州城内女子“以足小为贵”,但城外的妇女们却“皆赤脚种田,尚不缠裹”。这背后的原因,即在于纺织的收益相对耕作并无优势。具体说来就是:明代朝廷长期对江南地区征收重赋,亩均税粮常常是全国水平的3-4倍。这种盘剥经常造成谷价的飙升,使得纺织品相对贬值,让织布者陷入“少怠即朝不能夕”(略微偷懒就难以糊口)的境遇,于是“三时农忙率其妇子力作”(农忙时带着老婆孩子一起下田干活)就成了明代江南地区的常见情形(见嘉靖时成书的《江阴县志》)。到了清代,江南地区的情况并未改观,民众依然在承担重赋,粮价的上涨与布价的下降,使得“天足女性比缠足女性更有价值”。

相对应的,自明代中晚期开始,缠足在中国北方地区的民众中普遍流行,其核心原因在于北方家庭棉纺织业的发展(这得益于北方是主要的棉花种植区),使得女性在家中纺布的收益高出了下地耕种的收益。

姚遂还研究了湖广地区(主要是湖北、湖南)和四川何以在清代中晚期形成了缠足之风。他的结论是,这三个地区“基本上都遵循一个规律:在(家庭)纺织业发展的地区,缠足的习气就更加浓厚”。清代中期以前,这三个地区人少地多,棉花主要外销,纺织品的市场有限,价值也不如耕作所得的农产品,所以女性的缠足风气受到了抑制。清代中期之后,情况渐渐发生变化,棉纺织品对普通农家的价值上升,缠足之风也随之流行开来。④

二、民众厌恶“反缠足运动”的三个原因

晚清的反缠足运动始于外国传教士。庚子年后,这场运动深入到了清廷内部。1902年,岑春煊署理四川总督,上任伊始就发布告示,号召禁绝缠足。告示里说,缠足是一种有害于国家强盛的毫无廉耻的行为:“以小脚求媚于人,乃是倡优下贱的思想。世间喜小脚的,必是轻薄无行的男子。” ⑤

告示被贴满全川,还印成五万份小册子发给识字民众。总督搞出这么大动静,且把话说到这种程度,四川有脸面的官绅们自然不好再继续维持对小脚女性的喜好。随后,在官绅名流的倡议下,四川成立了20余个反缠足团体;1903年,又有100多名官绅名流的太太在成都文殊院举行了公开的“放足活动”,活动的宣传文稿称,中国女人的小脚被洋人拍入照片,拿去宣传“我泱泱华夏野蛮落后”,实在是罪莫大焉。

官绅名流“觉醒”起来很容易,普通民众则不然——官绅名流与缠足之间,只维系着一种病态的审美;普通民众与缠足之间,却如前文所言,存在着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所以,当官绅名流致力于去启蒙普通民众时,他们发现自己踢到了一块铁板。1906年的《广益丛报》里说,四川提倡放足已经好几年了,花了很多气力,但“不肯释放者,总居其多数也”。1910年,四川巡警道发布告示称若不放足“即是犯了王法”,这种遣词造句颇有专门针对底层民众的用意,却仍是反响寥寥。

进入民国后,北京政府与南京政府也踢到了同一块铁板。以山西为例。阎锡山自辛亥后执掌山西省政,即致力于废除缠足。在阎的理解,山西全省人口一千万,女性居半,因为缠足的缘故,“多为不事生产之人”,不废除缠足,山西必然“人种积弱,难期富强”。所以,他制定的反缠足政策,不但要惩罚(主要是罚金)违反禁令给孩子缠足的家长,还要惩罚缠足者本人、娶缠足女性的学生、为缠足女性制卖木底的工商业者。

这种做法,很快就招来了山西民众的普遍怨恨。山西太原县赤桥村人刘大鹏的日记,将底层民众的这种怨恨记录了下来——刘大鹏生于1857年,逝于1942年。1894年中举,三次入京会试均落榜而归,没能进入官场。为了谋生,他在太谷县某富商家中担任坐馆教师,一做就是二十年,是一个底层士绅。

1918年6月14日,已回乡务农的刘大鹏,在日记中写道:“吾邑办理天足,现派妇女下乡,挨户查女人之足,分四路查办,今日到吾里,百姓莫不怨恨。” ⑥

刘大鹏所观察到的这种来自底层民众的怨恨,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1)禁止缠足固然是对女性的解放,但同时也相当于削弱了女性在婚姻中的经济价值。为了避免这种损失,山西的壶关县、潞城县等,均出现了“令女早嫁”的风潮,赶在禁令到来之前,将已缠足而未成年的女儿匆匆嫁出去。

(2)具体的办事者,站在“我在办善政”的立场上,自认为占据着道德高度,往往采取粗暴的手段——比如直接闯入民众家中搜查、直接捆绑民众示众游街,来完成上级摊派下来的任务(各县放足比例是当时重要的县政考核指标)。刘大鹏在日记中提到的派妇女“挨户查女人之足”,其实尚算温和;甘肃酒泉县县长魏允之的做法,是自己亲自前往女校给女学生“脱袜检查”,又亲自带人下乡,“亲入民宅,凡四百七十余户”,搜查村民家中是否藏有裹小脚者⑦。河南禹县女性陈秀珍12岁时(约为1933年)遭遇当地政府的放足搜查,逃入庙中仍被找出,搜查者“刺啦一下给我撕开(裹脚布),撕开给我抖了抖,叫俺爹挂到脖子里头去游街” ⑧。

(3)因反缠足运动配套有罚款政策,受经济利益驱动,具体的办事者在搜查裹脚者时往往格外卖力。刘大鹏作为一个底层士绅,并不反对女性放足,认为反缠足运动的本意“并非不善”,但他无法接受有人借这场运动鱼肉百姓。在1918年6月23日的日记中,刘大鹏写道:“本县查足一事,近日藉以扰民。凡查办人役回县报告某家妇女其足未改,即唤到县科罚大洋,初则一元、二元,继则三元、五元,现则十元、二十元矣。无钱穷民即行管押,缴钱始放,此等苛政不亦猛于虎乎!”

当时,就罚款额度,各省皆制定有具体的标准,但并无任何机构可以监督罚款执行者所得金钱的去向。以山西为例,阎锡山制定的罚款标准非常宽泛,对一般民众,若发现其女儿缠足,一般是罚其家长3-30元;对娶缠足女子的新式学生,一般是罚30-300元。也就是说,具体的执行者不妨对民众罚款30元,再按罚款3元纳入公账(甚至不妨对这笔罚款毫无记录)。刘大鹏提到太原县的罚款额度从1元、2元上升至10元、20元,这背后很可能就藏着这种猫腻。这也是具体的执行者乐衷于破门入户、擅闯民宅的重要原因——1909年出生的兰理氏是河南开封人,她回忆当时的缠足搜查政策是“一天几遍查,一天几遍搜”。如此勤奋的背后,是一颗颗逐利之心在跃动。

这种逐利,是很普遍的现象。前文提到的河南禹县女性陈秀珍,她的父亲本被威胁要挂着裹脚布游街,结果“给了她(检查者)两块现洋,没叫俺爹游街”,用钱解决了问题。类似的情形,也见于河南孟县,时人回忆,当地的“有钱人家,有接待查足的,并输付给1至2元钱,就可放过不查”,没钱者的人家,只好“一听到狗吠声,缠足的妇女赶快下萝卜窖躲藏” ⑨。如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会发生本文开篇提到的“人人怨恨、人人喊打”的情形。

事实上,权力并非无所不能。自清末一直持续到抗战全面爆发前夕(抗战期间后方某些地区也推行过这类运动)的“反缠足运动”,并不是缠足这一恶俗消亡的核心原因(这并不是说“反缠足运动”无价值)。真正使女性免于遭受肢体摧残的,是经济环境的变化——正如劳雷尔·宝森(Laurel Bossen)对云南禄村的调查所揭示的那样:该村之所以在1930年代之后不再给女性裹脚,核心原因乃是“家庭纺织生产变得无利可图”,女性“不得不走出家门下田劳动” ⑩。

禄村如此,禄村之外,也是如此。

参考资料

①佚名.滕县匪退后之善后[N]申报,1929,第3版.

②杨兴梅.南京国民政府禁止妇女缠足的努力及其成效[J].历史研究,1998,(3).

③张五常.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17.

④姚遂.耕织经济与中国灰姑娘:中国缠足兴衰的经济学解释[J].经济学报,2017,(2).

⑤郑光路.四川旧事[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8:35.

⑥刘大鹏.退想斋日记[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262.

⑦陈赓雅.西北视察记[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174-175.

⑧李小江.让女人自己说话:文化寻踪[M].上海:三联书店,2003:242-245.

⑨王尔昌.民初孟县剪辫放足的实施概况[J].文史月刊,1994,(6).

⑩宝森.中国妇女与农村发展:云南禄村六十年的变迁[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