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1 / 1)

(一)目的性原则

目的性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要求。“以人为本”要求学校主体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确保每一个学生享有公平的权利,这不仅是学校教育的起点,也是各项活动所要达到的终点。在这里,我们反对任何外在的评价体系来衡量个体活动的意义。从另一角度看,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实现人的自由与平等,促使个体享有平等的对待,包括对学生学习、教师教学、行政人员等的公平对待。

目的性原则是学校赖以建立并在自身运作过程中时时体现的价值体系,它真实反映了教育本质、教育规律和时代要求的价值观。它既是规章制度建设的出发点,也是规章制度建设的归宿。

(二)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应是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因为规章制度的设计不能与法律、规章和法规等相互冲突,必须要在法律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来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学校内部自行制定、实施的政策,它应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化。虽然,学校规章制度具有一定差异性,但其制定的基本精神必须是一致的,任何违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校规章制度都是违法的。基于此,学校规章制度的设计必须以合法性为原则,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伴随依法治校的深入,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享有制定有关学习教育管理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这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权力机关或教育行政机关。针对和现行法律和法规内容相抵触的学校管理规章,学校应在相应法律的指引下,将其废除或停止,以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法制要求。

(三)可行性原则

学校规章制度的建设是为了执行,对学校成员的行为加以约束。如果规章制度仅仅是一种摆设,就失去了其意义。因此,制定规章时一定要考虑其可行性,促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可行性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规章制度要遵循学校的客观情况,为解决某一问题或状况而制定,应具有工具性价值。某一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并非某个领导的主观意图,更不能“拍脑袋”随意决策,而是要在满足或解决某类群体的需求上来有效制定。

第二,规章制度要从本校师生所处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制定。本校的实际情况包含环境、地理位置、人员经费、校园文化、办学条件和工作任务等。任何规章制度的建设都要结合学校实地情况,不能盲目模仿或照搬。

第三,规章制度条文要具体、详细,尽量明细化,不笼统。在文字表述上,语言准确,忌一词多义,引发歧义。同时,要保持条文的简明性,即准确、简洁和便于记忆。

第四,规章制度要保持灵活性与弹性。规章的稳定性不是绝对固定,而是相对稳定,是在一定灵活性范围内的稳定。由于学校环境的动态性,规章制度只有保持一定的弹性和开放性,方能有效适应学校管理者的需求,激发师生员工的工作热情。

(四)系统性原则

任何规章制度都是由一系列具体条文组合而成,包括校级规章制度、部门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等。如果只有校级规章制度,而没有相应的部门规章制度,校级规章制度就无法贯彻,也缺乏针对性。反之,若只有部门规章制度,缺乏校级规章制度的指导,则不同部门间缺乏方向性,难以形成合力。作为学校管理者,应完善和健全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并正确处理好不同制度间的关系,使其相得益彰。

(五)民主性原则

民主程序是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操作的必然要求。规章制度并不是校长闭门造车而来,而是来自学校的全体成员,他们最有发言权。“民主集中制”是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制度能“到群众中去”的前提。因此,合理、严格、民主的程序是确保学校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的基本原则。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应该在充分取证和调研的基础上,发挥公正公平作风,广泛征求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意见。这样制定出的规章制度就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达到规范可行的目的,从而促进学校的自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