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发展规划进行督导评估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和办学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各地的实践也证明了督导评估尤其是发展性督导评估在促进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开展发展性督导评估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有利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调动学校的办学积极性、有利于督导者和被督导者之间的互动。发展性督导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教育成果的评价、对学校教育增值的评价、对教学业绩的评价和自我评价、对教师的综合性评价等。发展性督导评估的实施包括:制订督导评估方案、制订发展目标、开展过程性评估、学校进行自评估、督导评估和督导复查等环节。[17]
我国正在逐渐建立和完善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督导评估制度。2012年9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适用范围、教育督导的原则、教育督导机构、督学、教育督导实施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构成了完整规范的体系。该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明确了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在中央是国务院的督导机构,在地方是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这为改变当前大多数教育督导机构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状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明确了督导机构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强化了教育督导机构和职能的相对独立性,为建立与教育决策、执行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教育行政监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过去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基础教育,督导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学校。而现在明确把各级各类教育纳入督导范围,督导对象扩展到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实现了全覆盖。
第四,确立了督学地位。我国实行督学制度,这为进一步建立督学资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督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发展轨道奠定了基础。
第五,规范了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三类,并分别明确了工作重点、确定了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监督的公开、公正和有效。
第六,强化了监督问责。督导报告应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这就进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尽管如此,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对学校发展情况进行发展性督导评估时,仍然会产生一些问题。下面我们呈现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