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估的理念,教育督导部门需主要进行以下三方面的督导评估。
(一)诊断性督导评估
审核、认定、应答学校三年发展规划是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审核、认定过程也是学校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双方承诺的过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教育督导部门参与,对学校的发展现状和学校制订的三(五)年发展规划进行审核认定。
(二)形成性督导评估
在学校三(五)年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学校的沟通联系,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年度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教育督导部门还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随访督导,每年年末向学校下发《督导评估反馈意见》。
(三)终结性督导评估
三(五)年发展规划期满时,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督评队伍,按基础性指标、发展性指标对学校整体发展目标达成度进行全面的价值判断,对学校的发展态势及绩效做出客观的终结性评估。[11]
一般而言,督导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两大类:
(一)基础性指标
从指标的大类(即“一级指标”)上分,大致可涵盖:“办学方向”“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德育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卫(生)艺(术)科(学)工作”“教育科研工作”“语言文字和档案工作”“后勤保障”等。每个大类下还可以分解成若干个“二级指标”。由于各地区的学校发展存在差异、不平衡,所以,督导部门应从学校发展的现状出发,有针对性地选择评估的基本观察点(或称“三级指标”)。
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因此,“督导评估基础性指标”也是相对稳定的。但需强调的是,“督导评估基础性指标”应保持与时俱进、开放性等特性。当教育法律法规被修订或有新的教育法律法规出台时,“督导评估基础性指标”必须及时地遵照新法律法规进行补充或修订。如应根据修订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及时对督导评估指标做相应的修订,以体现新的法规要求和政策的规定。
(二)发展性指标
发展性指标是依据学校发展规划的目标、措施和特色内容等,由督导部门在与学校商讨基础上制订的。它反映着时代和社会发展对学校教育的要求,以及鉴于学校自身发展的现状,为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质量和效益,形成学校个性发展的改革目标。体现校际的差异性和学校的自主选择性。[12]
首先,要评估学校发展规划各个目标的达成度。学校发展规划的目标能否实现,不仅取决于能否民主、科学地制订规划,还取决于能否脚踏实地地实施规划。学校发展规划的目标与要求最终要落实到学校的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是实现学校发展的具体行动计划,也是学校日常运行的主要依据,它规定了什么时候做什么、如何做、达到什么效果,特别是这些规划目标是否真正有效地落实和体现在学校各项工作的实际效果上,也就是在实施过程中的达成度如何。
其次,我们要对学校在实施规划过程中的创新与发展程度进行督导评估。一个好的学校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为要不断地征求多个群体的意见,会不断激发群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学校发展规划不能总是借鉴其他学校的做法或一成不变,而应该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发展创新出属于自己的特色、亮点。对学校发展规划的督导评估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要看它的突破点与创新点如何。
再次,要对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影响和经验辐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学校发展规划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发展、密切社区和学校的联系、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因此,在对学校发展规划进行督导评估时还应注意评价学校在规划制订及实施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并向其他学校、家庭、社会等进行传播,发挥积极的效应。
最后,还要对学校可持续发展的新规划的制订进行评估。学校发展规划不是一次性和终结性的,有效地促进学校可持续性发展是学校发展规划的制订、实施与评价的一个重要特点,因此,还应评价学校新一轮的发展规划应该体现出来的持续性、发展性等方面的特征。[13]
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督导评估发展性指标”的最大特点就是“一校一指标”。有的地区督导部门在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时,事先就提供了相关的“指导纲要”供学校选择。显然,立足“指导纲要”,并结合学校发展规划的个性化内容,应该成为编制“督导评估发展性指标”的基本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更好地推进学校的发展,实施过程性评估,常常把督导评估安排为“中期评估”或“终结性评估”。由此,“督导评估发展性指标”的编制,必须体现发展规划中不同执行阶段的要求,不能用同一套指标及标准做整齐划一的督导评估标尺。否则,就失却了“发展性”的特性。不管是中期评估还是终结性评估,都要依据学校规划设定的“特色内容”科学编制评估指标,以便检视、评估规划目标的落实程度。
“督导评估发展性指标”在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学校的意见。学校在编制了发展规划后,为了推进规划的有效实施,应当依据规划拟订阶段性的“自评指标”,学校的“自评指标”对于编制“督导评估发展性指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同学校发展规划都要有明确的发展重点一样,“督导评估发展性指标”也要把握重点,不宜面面俱到。
需要指出的是,学校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有权依据工作实际对规划目标进行必要的修订。但这样的修订不宜过多和频繁,且必须改而有据,还要按一定程序进行操作,不能由校长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修改后的规划指标,要及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备案。[14]
目前来看,对发展性督导评估结合本地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做出有益探索的主要有北京、上海等地。下面以北京市西城区为例,对发展性教育评价的实践做一个简要介绍。
2002年,北京市教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颁布了《北京市区县政府、教委、普通中小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评价方案(试行)》。参考市评估方案,西城区制订了《区普通中小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评价方案(试行)》(详见下表)和《区幼儿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评价方案(试行)》等,探索运用发展性教育评价模式,推动素质教育评价方式的改革。
表6-2 《北京市西城区普通小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框架)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
可以看出,北京市西城区的素质教育评价方案在规范性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增设了发展性评价指标,探索了评价标准的发展性。其中,规范性指标部分基本涵盖了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包括了学校工作计划、队伍建设、日常管理、学生质量等内容,这是各个学校都必须做到的,是统一的“一把尺子”。而学校“自主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则是在学校开展自我评价之前,选择一批经验丰富的教育督导专家深入到被评价学校,与学校平等合作,共同研究制订的。主要包括:学校办学基础分析、教育理念、发展目标与思路、发展项目与措施、阶段性发展绩效、办学特色六项指标。由学校自行填写评价要素和评价要点,形成学校自主发展评价指标的评价标准。
在评价的过程中,北京市西城区坚持不仅用统一的“尺子”(规范性评价指标)进行评价,还用各校制订的“尺子”(自主发展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强调依据学校原有的基础进行纵向比较和定性分析,注重学校进展的幅度和增值大小。除此之外,他们还对评价主体的多元化、教育评价模式的合作性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5]
可见,制订明确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才能使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得更有成效,而发展性督导评估指标的确立无疑使学校发展规划的成效与影响,得到了更好地展现。